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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方语境中的“倭寇”与“日本”(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史研究》2014年2期 刘晓东 参加讨论

    三嘉靖“大倭寇”前后的官方日本观
    日本应仁之乱后,幕府对朝贡贸易的控制力度大幅削弱,一些实力雄厚的地方大氏族开始走向前台。其中大内氏控制了从赖户内海到中国的海路,细川氏则控制了九州岛南部赴明朝的海路。嘉靖二年(1523)六月,大内氏派宗设谦道任正史,持正德勘合赴明朝贡。与此同时,细川氏也派鸾冈瑞佐、宋素卿等,持弘治勘合到达宁波。市舶司检验时发现勘合有新旧之分,宗设与鸾冈产生孰真孰假的争执。后宋素卿暗中行贿宁波市舶太监赖恩,不仅得以先进港验货,而且在安排宴饮席次时,又将鸾冈置于宗设之上。宗设愤愤不平,遂唆使手下攻杀鸾冈,随后一路“纵火大掠,杀指挥刘锦、袁琎,蹂躏宁绍间,遂夺舡出海去”(42)。这次“宁波争贡”事件,对明朝与日本国交关系的演变,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事件发生不久,兵科给事中夏言便上疏要求罢黜市舶,对“倭夷应否通贡绝约事宜,乞下廷臣集议”(43)。嘉靖四年(1525)六月,嘉靖皇帝放还事件中被擒的妙贺等一部分日本使团成员,并令琉球国贡使郑绳转谕日本国王:
    宋素卿等林等凶叛就戮,妙贺等无罪,以礼遣还。其元恶宗设及佐谋倡乱数人,亟捕系缚送中国,以听天讨,余并罔治。掳去人民,仍优恤送归,否者,将闭绝贡路,徐议征讨。(44)
    嘉靖六年(1527)九月,嘉靖皇帝又接受浙江巡按御史杨彝的建议,对日本入贡要按照旧例严格管理,“入贡以十年为期,徒众不得过百人,贡舡不得过三只,亦不许以兵仗自随……今后遣使入贡,务遵定例,如违,定行阻回”(45)。
    这是明朝廷首次以主动强硬的姿态,对日本提出了“绝贡”的警告,并采取了一定必要措施,也表明明朝官方“日本观”的渐趋恶化。不过,明廷此举的目的并不是要像洪武时期那样“绝而不与之交”,而是要求日本遵守“以小事大”规范和表现出“敬慎”的姿态,因而也并未将“绝贡”的警告与“倭寇”问题紧密关联。从《明实录》中的相关记载来看,嘉靖二十八年(1549)之前,在记述与“日本”相关内容时,确实大量使用了“倭夷”一词,但几乎未见“倭寇”或“倭贼”这样色彩较为浓厚的语汇。虽在嘉靖二十三年(1544)六月的记载中,出现了“倭奴”一词,却是转述朝鲜国王李峘之语。(46)事实上,在记述沿海地区发生的“倭寇”骚扰事件时,基本上还是沿用了以往的“海寇”、“海贼”或“海盗”等指向性并不明显的称呼。这说明在“大倭寇”爆发前,明代官方的日本观虽发生了一定“趋恶”的潜在转化,但尚未突破以往“倭寇”与“日本”两分的基本认识框架。
    嘉靖二十八年七月,余姚谢氏家族因隐匿汪直、徐海等走私海商财物,并以“吾将首汝于官”相威胁,“诸奸既恨且惧,乃纠合徒党番客,夜劫谢氏,火其居,杀男女数人,大掠而去”。当地县令仓促间以“倭贼入寇”上报,引发极大恐慌,震动朝野上下。(47)之后,明朝廷采取了激烈应对,严行海禁,并捣毁了“倭寇”巢穴双屿港,遂引起了“倭寇”的大规模爆发。余姚县令所称的“倭贼”,显然是指日本人而言。但很快明朝官方便了解到了所谓“倭贼入寇”的实情,“虽以倭寇为名,其实真倭无几”(48)。
    对于“大倭寇”的实像,嘉靖君臣可以说是完全明晰的,“是时海洋并岸诸岛,多栖寇舟,有真倭阻风汛不获归者,有沿海奸民抢江南旋侯来岁倭至者……盖江南海警,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居十七也”(49)。据《明实录》所载,嘉靖三十三年(1554)六月,漕运侍郎郑晓在奏疏中就指出:“倭寇类多中国人,其间有勇力智谋可用者,每苦资身无策,遂甘心从贼,为之向导。”(50)三十四年(1555)五月,南京湖广道御史屠仲律上御倭五事,也明确表示:“夫海贼称乱,起于缘海奸民通番互市,夷人十一,流人十二,宁绍十五,漳泉福人十九。虽概称倭夷,其实多编户之齐民也。”(51)因此,“大倭寇”的实质并非最初所传闻的那样,似为一种外族的入侵之举,而更像自身内部的一种秩序紊乱,正如时人唐枢所云:“夫夷寇之为滨海患者,非倭夷敢自犯中华,乃中国自为寇也。”(52)其与同时的“北虏”之患,在性质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事实上,嘉靖三十四年九月,户科左给事中杨允绳在上疏中就谈到两者的区别:“海寇为患,已及三载……至于根极弊源,则又有不专于外者。盖海寇与边患不同。北边所患者,胡也。若海寇,则十九皆我中华之人,倭奴特所勾引驱率者耳。夫患在胡,则事重于外攘,患在中华之人,则事重于内修,此不易之理也。”(53)
    因此,嘉靖中叶后,明朝虽颇为“倭患”所困、苦不堪言,但在官方意识领域中还未将“倭寇”与“日本”全然等同起来。从《明实录》中的记述来看,此时“倭寇”一词常用来作为包含了中国人、日本人等在内的,沿海劫掠群体的一种总称。对于其中的“日本人”,多用“真倭”、“倭奴”或“倭夷”等加以区别。这在嘉靖三十三年八月,刑部主事郭仁的上疏及兵部的覆言中就多有体现:
    郭仁以贼首王(汪)直挟倭奴乱海上,引祖宗谕三佛齐故事,请敕令朝鲜宣谕日本国。章下兵部覆言,宣谕乃国体所关,最宜慎重,盖倭寇方得志,恣肆比之往年益为猖獗,恐未可以言语化诲怀服也。若猾夏之罪未惩,而绥以抚谕,非所以蓄威;纠引之党未得,而责以敛戢,非所以崇体。矧今简将练兵,皆有次第,待其畏威悔罪,然后皇上扩天地之仁,颁恩谕以容其更生,未为晚也。且祖宗时三佛齐止因阻绝商旅,非有倭奴匪茹之罪,朝鲜国近上表献俘,心存敌忾,如复令其转行宣谕,恐亦非其心矣,臣窃以为不便,上从部议。(54)这里的“倭寇”显然是包含了汪直等中国海寇,及其所挟之“日本人”(真倭),而“倭奴”则是专指“日本人”了。郭仁之所以建议令朝鲜转谕日本国王协助禁倭,则是基于“真倭”并非“日本国王”所遣的认识之上的。嘉靖三十五年(1556),赵文华再度请求令朝鲜转谕,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侍郎赵文华获降倭,知入寇海贼,俱系日本所属野岛小夷,为中国逋逃所引,其王未必知也。乞遣官敕朝鲜,令其传谕日本国王,禁戢诸岛。疏入,诏俱如议行。(55)
    虽然令朝鲜转谕之举最终未能成行,但明朝还是派出了蒋洲、郑舜功分别出使日本,寻求日本国王协助禁绝“倭寇”。
    不过,嘉靖“大倭寇”的产生,还是对明朝官方“日本观”的进一步恶化,产生了极大的催化作用。
    首先,对于“真倭”问题,虽不认为为日本国王所使,但对其是否纵容放任,还是一直心怀疑虑的。嘉靖三十二年(1553)八月,南京给事中张承宪在所上《御倭方略》中,就要求“朝鲜贡使至日,赐敕令宣谕日本国王,数以纵恶寇边之罪”(56)。嘉靖三十四年四月,胡宗宪请求遣使日本,“问以岛夷入寇之状”时,礼部答复道:
    倭夷犯顺,穷凶无过,今日苟轻容再贡,外损国体,请如宗完议,遵例阻回。谕以贡有常期,必当遵守,仍当委曲开导,使之心服,不得任情直率,致拂夷心。至于彼国僻居穷海岛夷,背其君长,借口为寇,沿海奸民,互相勾结。揆之理势,请因其入贡,即令抚按衙门移谕日本国王:连年犯顺,何人猖乱?令于半年之间,立法钤制,号召还国,即见效顺忠款,虽使贡期未及,亦必速为奏请。如或不能钤服,则是阳为入贡,阴蓄异谋,仍禁遵例,径自阻绝。上是其议。(57)可见,明朝虽承认岛夷“背其君长,借口为寇”的事实,却仍要求日本国王严厉禁绝,否则则视为“阳为入贡,阴蓄异谋”。这显然是认为“倭寇”的不靖,与日本之间还是有着某些内在关联的,这与成化年间王凯上疏中的意思基本如出一辙。
    其次,从《明实录》中的相关记述来看,除却“倭寇”、“倭贼”外,极富憎蔑色彩的“倭奴”一词的出现频次也大幅增加,甚至在很多时候并非指“倭寇”,而是作为“日本”的一种代称。这在嘉靖三十三年六月,漕运侍郎郑晓的上疏中就多有体现:
    闻洪武中,倭奴数寇东南傍海州县,是时浙江一省既遣信国公汤和筑城,又遣魏国公徐辉祖、江阴侯吴高练兵,又遣都督商暠、杨文、刘德出战,又遣都督于显出海巡倭。此皆上公元侯、谋臣宿将,犹且迟之数年未得宁息。复遣南雄候赵雄招抚沿海渔丁、岛人、盐徒、蛋户,籍为水军,至数万人。又遣莱州府同知赵秩、礼部员外郎吕渊宣谕倭奴,迨至洪武二十五年之后,海事始靖。(58)文中的“倭奴”显然是隐指“日本”而言。
    再次,在《明实录》的记载中,尤其是在嘉靖三十四年之后,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将“倭寇”简称为“倭”的现象开始愈加频繁地出现。之前朝臣在谈及“倭寇”问题时,多少会有意识地针对不同对象,使用不同的语汇。但是在嘉靖三十四年二月,胡宗宪上疏论诸臣功罪时,却基本一概简称为“倭”了,“勘上去年十一等月倭犯嘉湖诸臣功罪,言倭屯据柘林,突犯嘉善及嘉兴,攻府城东北二门”(59)。之后,诸多官员的上疏中,也开始陆续将“倭寇犯某地”简称为“倭犯某地”。这种变化,看似只是一种名称的简略称呼,但实质上却容易引起对以往较明确区分的概念认知的混淆。从“倭寇”到“倭”,是否也隐含了明代官方语境中,对日本认知的某些潜在转化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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