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敦博58号文书为敦煌文献中最具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的文书之一。它反映的正是天宝元年户部计帐的基本信息。诸典籍关于唐代各州县数系年与户数系年问题,是学界多年来颇有争议的难题。依此,《通典·州郡门》所记州县建置的年代标准,并非“天宝初年”或“天宝元年”,而应该是天宝七载或八载为基准;《旧唐书·地理志》是以唐末的行政区划为基准,甚至下延到了唐景福年间及其以后的州县,而其所谓的“天宝领县”也并非是天宝元年的县数,而应该是王鸣盛等前贤前后倡导的系天宝十一载地理或其后不久者;《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县数与县名也是唐中后期者;《通典·州郡门》所载户数并非开元二十九年数,应该也为天宝七载或八载数。《旧唐书·地理志》“天宝领户”与天宝领县数的系年也是一致的,为天宝十一载及其后不久者。《新唐书·地理志》州郡领户数与人口的系年除个别因传抄致误外,就是抄自《旧唐书·地理志》天宝领户数。 【关 键 词】敦博58号文书/天宝元年户部计帐/《通典·州郡门》/两唐书《地理志》 【作者简介】李宗俊(1970-),男,甘肃古浪县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史、敦煌学。 现藏于敦煌市博物馆,馆藏旧编号为058号,现馆藏号为10—76号文书,首尾残缺,由七张黄麻纸粘连而成,残长301.9厘米,纸高31厘米,每页纸幅宽45厘米。残留部分内容为唐代郡(州)府县及其相关信息。各郡(州)以道为纲,以州府为目。残余者为五道内容,由河西道与陇右道不分,亦无开元二十一年增置的黔中道及京畿、都畿的划分,可知该文书完整部分所记为唐初十道。残留五道郡(州)府,按先后次序分别为陇右道残留十六、关内道二十四、河东道十九、淮南道十四、岭南道六十八郡(州)府。 该文书自上世纪初向达先生发现此卷并公之于世,1979年10月出版的《中国文物》第1期又刊出全卷黑白照片后,对于其形制及外观,前贤介绍的已经很多,此不赘述。在前贤的研究中,向达《西征小记》一文称其为“地志”②;薛英群曾定名为《郡县公廨本钱簿》③,吴震详加录文,沿用是称曰:“本簿重点记录了郡县公廨本钱,而不记沿革、山川、名城和胜迹,不同于一般地志,所以我们把它定名为《郡县公廨本钱簿》。”④日本学者布目潮沨在其著《试作开元末府州县图》中,将该文书暂定为“贞元十道录残卷”的祖型,认为本文书是在天宝元年到二年间书写的,其原本是在开元二十三到二十五年编纂的⑤;马世长研究后称:“本卷地志和这类十道录、图,有非常相似之处。我们推测本卷可能是模仿这种体例,而增补公廨本钱内容的一种‘十道录’性质的地志写本。”⑥王仲荦、郑炳林在著述中分别详加释录,一并采用马世长定名;荣新江将之定名为“天宝十道录”,同时对有关文书的现状、形制详加介绍,对其重要的文献价值作了介绍⑦;李锦绣亦指出:“敦博58号文书也可以确定为《十道录》类文书……编著于天宝初年,其后在使用过程中有所增改,文书中数处‘改为’等等的注明,即临时增补改正者”⑧;近年又有叶爱国撰文,认为文书为唐中后期撰成⑨。 一文书定年考辨 该文书向达、吴震等定为天宝初年记事;布目潮沨认为本文书是在天宝元年(742年)到二年间书写的,其原本是在开元二十三(735年)到二十五年编纂的;荣新江认为文书为天宝元年撰成。但马世长认为:“将地志写本定为天宝初年,实际是就地志内容而定的,它不能说明本卷也写于天宝初年。笔者认为,本卷地志的编纂和抄写,要较天宝初年为晚。”叶爱国进而认为:“向、吴、王三先生谓残卷为天宝初年,大误……残卷以‘×郡×州’排列,只能是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后的真实反映,而不能是其他,此为残卷年代之上限也。除‘×郡×州’排列残卷反映了乾元元年后之情况外,尚有下列更直接的证据可证‘天宝初年’说之误。” 对文书准确定年是对文书准确定性及定名的重要前提,是正确认识文书价值的重要依据。而以上几种意见,时间先后相差二十年以上,而在这二十年内,恰是唐王朝政局发生剧烈变动,国内郡县名称及行政区划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前人研究孰是孰非若不能分清辨别,不仅鲁鱼亥豕不辨,而且有碍于对文书的进一步研究利用。尤其史书记载个别郡县的废置与已有研究有相互抵牾之处,亦须辨明。为叙述的方便,以下将该文书简称《文书》。 其实,《文书》所记地方行政区划的最高一级单位已为天宝元年所改的郡,后注明原来的州,即“×郡×州”,这种排列正与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后的形势相符,与《通典》所记天宝年间的州郡排列一致,恰与《新唐书·地理志》所记乾元元年改郡为州后的州郡排列相反。至于《文书》对于庆州安化郡都督府等级的记载,马世长认为:“本卷乃作下府,此项内容是开元二十六年以前者。”鄙以为,虽然对于其都督府等级两唐书《地理志》皆有载,《旧书·地理志》记:“(开元)二十六年,升为中都督府。”而通览《文书》各处用朱笔书写的州县等级,此“下”也是标明了州郡的等级,而非都督府的等级。而且记载了天宝元年所改各县的原名和改后名,其记事为天宝元年十分清楚。若继续深入文书内容,结合前人已有成果,判定《文书》记事下限的依据也是非常充分。此条举如下,并对前人相关遗留问题予以探讨: 其一,因安史之乱的爆发所引发的全国郡县名称的变动 1.带“安”字郡县名称的前后改动。安史之乱爆发以后,至德及乾元年间(756-759年),曾将全国凡是郡、府、县名带“安”字者一律改名。直至大历(766-779年)年间改复时,郡与府名带“安”字者复旧名,而县的名称曾带“安”字者大多数没有再次改复,仍沿用和保留了至德年间改后的县名。这个过程涉及的郡府县的数目是极大的,仅考察文书残留郡府县,郡县后来一并因之有改动者,如关内道的安化郡,曾改为顺化郡,辖县安化改为顺化;河东道的安平郡,曾改为兴唐郡,辖县安边改为兴唐;淮南道的同安郡,曾改为盛唐郡,辖县同安改为桐城;岭南道的始安郡曾改为建陵郡,辖县始安改为临桂、兴安改为理定,以及四大都护府所带“安”字曾全改为“镇”,等等。经统计,在至德、乾元年间更名、更置的郡县在四十个以上,至大历年间改复时,原州(郡)名一律不避“安”而改复旧名,而县的名称基本一律保留了至德、乾元间的改名。但通览《文书》郡(州)、府、县名称一并不避“安”字,一并为至德、乾元年间改动以前的旧称,其显然为安史之乱以前的记事。 2.安史之乱后作为肃宗复兴基地的朔方及曾为其驻跸陪都的凤翔等郡府县等级及名称的前后变化。灵武郡灵州,《文书》记为中都督府,所辖六县唯回乐县为上县,其余五县皆为中或下县。《通典·州郡典》所记六县名与文书同,但无记郡县等级。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为灵州大都督府,所辖六县的等级,一为望县,其余五县皆为上县,且明载灵州因至德元年肃宗即位于灵武,升为大都督府,或“升上县”。另外,二书皆记有保静县,为原安静县,至德元年,改为保静,而《文书》仍记为“安静”。这些均说明《文书》记事不及至德十分明显。 扶风郡,岐州。《文书》记领九县,《通典》与之同,且皆称郡,不称府。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并称“凤翔府”,具体管县《元和志》记凤翔府下管州二,为凤翔府与陇州,与《文书》所记大相径庭。《旧唐书·地理志》明确记载:“天宝领县九”,数目与《文书》、《通典》同,但其中记有“天兴、宝鸡”二县,《文书》与《通典》仍记为“雍、陈仓”。综合这些不同,究其原因,《旧唐书·地理志》记载甚明,天宝元年岐州所改的扶风郡,因在平定安史之乱期间,曾为肃宗收复长安前的陪都,因之克复两京后,升格为府,列入五京。期间,设置天兴县,改陈仓县为凤翔县,后改为宝鸡县。由此,《文书》、《通典》所记为天宝年间之郡县,而《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显然已为肃宗至德二年以后的郡县。 其二,各道郡县废置变迁反映的文书所取的年代标准 1.关内道京兆府辖县数目及名称的变化。《大唐六典》“尚书户部”记开元后期关内道为二十二州,尚不包括单于、安北二都护府。《文书》记关内道二十四州,增加了二都护府。另外,《文书》记京兆府二十三县,此数与《通典·州郡典》京兆府二十三县数目合,与《旧唐书·地理志》记天宝领县二十三亦合,但与二书相较具体辖县有了变化。与《通典》记县比较,《文书》有“新丰”、“盩厔”、“渭南”,无“昭应”、“宜寿”、“渭阳”;与《旧唐书·地理志》相较,其所记兴平、昭应二县,《文书》代之以金城、新丰二县。 查考这些县的置废变迁,《文书》记“新丰”而《通典》所记为“昭应”。据《旧唐书·地理志》昭应条曰:“隋新丰县,治古新丰城北。垂拱二年,改为庆山县。神龙元年,复为新丰。天宝二年,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七载,省新丰县,改会昌为昭应,治温泉宫之西北。”此记天宝二年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而《唐会要》卷七十州县改置上、《旧唐书·玄宗本纪》均记为天宝三载,《通鉴》天宝三载下胡注曰:“自开元以来,每岁十月临幸,岁尽乃归。以新丰县去泉稍远,即于汤所置会昌县,又置百司及公卿邸第焉。”可见,应该是天宝三载置会昌县,《文书》记为“新丰”,且无“昭应”,则《文书》所记为天宝三载分新丰、万年置会昌县以前,而《通典》所记为天宝七载省新丰,改“会昌”为“昭应”之后的县。 《文书》所记“盩厔”,且注明“为宜寿”,即天宝元年由“盩厔”改为“宜寿”,此记与《唐会要》州县改置上条合,其文曰:“盩厔县,天宝元年八月二十四日改为宜寿县,至德二年二月十五日,改为盩厔县。”则《文书》此记为是,而《通典》只记“宜寿”,显然为天宝元年改后名。另外,《通典》所记有万年县,《元和志》记该县“天宝七载改为咸宁,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旧唐书·玄宗本纪》亦记:天宝七载八月“壬子,改万年县为咸宁县”。则《通典》所记并非全为天宝七载后。又因《太平寰宇记》雍州京兆郡条记“元领县二十四”,且记天宝“七载仍置真符县,十一载废。”又记万年县“天宝七年改为咸宁县,乾元元年复为万年县”,对此《文书》均无记,则其记正是天宝七载以前京兆府的管县数,该时期京兆府辖二十三县。 《文书》所记金城县,《旧唐书·地理志》记:“景龙四年,中宗送金城公主入蕃,别于此,因改金城县。至德二年十月,改兴平县。”但《唐会要》州县改置上条曰:“兴平县,景龙二年二月一日,改始平县为金城县”。《元和志》与之同。查考中宗朝唐蕃和亲之事,《旧唐书·中宗本纪》与《通鉴》皆记中宗景龙三年十一月,吐蕃赞普遣其大臣尚赞吐等来迎娶金城公主,后者又详记景云四年(710年)⑩正月丁丑,“命左骁卫大将军送之。己卯,上自送公主至始平;二月,癸未,还宫。公主至吐蕃,赞普为之别筑城以居之”(11)。此也为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大事纪年》所印证,该文书其中记曰:“及至狗年(睿宗景云元年,庚午,公元710年)……以尚赞咄热拉金等为迎婚使。赞蒙金城公主至逻些之鹿苑。”由此,中宗送金城公主入蕃事就在中宗景龙四年,改始平县为金城县也就在该年,《唐会要》所记景龙二年为误。《文书》记为“金城”,其记事远在至德二年十月再改为兴平县之前。 2.安北、单于二都护府辖县的变化。前文提到,《大唐六典》所记开元后期的行政区划中,关内道尚不包括二府,而《文书》已将二府一并归在关内道,而《通典》古雍州上(相当于唐关内道)记郡府二十四,包括了安北都护府,但已将单于府划在古冀州(相当于唐河东道)下;《旧唐书·地理志》亦将安北大都护府计入关内道,而将单于大都护府计入河东道。这其实已经反映出了诸典籍所记唐前期行政区划与所记郡县在不同时期的明显变化。即《文书》所记郡县时间比《大唐六典》晚,但比《通典》与《旧唐书·地理志》早。另外,其中安北大都护府,《文书》无记管县,《通典》与之同。而《旧唐书·地理志》记管阴山县,“天宝元年置”。《新唐书·地理志》又记管县二,“阴山,上。天宝元年置。通济。上”。且记镇北大都护府,管大同、长宁二县。但《唐会要》卷七十三载:“天宝四载十月,于单于都护府置金河县,安北都护府置阴山县。”结合《通典》、《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新唐书·地理志》皆记单于都护府管金河县一,后二书并记天宝四年置县,与上引《唐会要》记载同。另《旧唐书·玄宗本纪》天宝四载亦记:“冬十月,于单于都护府置金河县,安北都护府置阴山县。”说明二都护府最初设县正是在天宝四载,而两唐书《地理志》关于阴山县为天宝元年置立的记载是错误的。《文书》明谓单于都护府“管府不管户”,说明《文书》为天宝四载二都护府始设县以前记事。《通典·州郡典》无记安北都护府设县事,但记管户一千七百七十五,口二万一千;且明确记载单于大都护府领金河县。则《通典·州郡典》此记已为天宝四年以后的情况。 3.关内道新秦郡麟州的始置。《文书》关内道二十四州中,无新秦郡麟州。而《通典》州郡三记“今置郡府二十四,县百三十一”。另《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天宝元年王忠嗣奏割胜州连谷、银城两县置麟州,其年改为新秦郡。乾元元年复为麟州。《唐会要》州县改置上麟州条记:“麟州,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二十九日置。十四年十月九日废。天宝元年,复置”;另外,《通典》新秦郡麟州所管的新秦、连谷、银城三县,其中后二县,《地志》皆记在榆林郡胜州之下,而《通典》记榆林郡只辖榆林、河滨二县。麟州唐初就有,但据《旧唐书·玄宗本纪》,开元十四年(726年)“冬十月,废麟州”。再次设置具体时间为天宝元年几月,史书不载,考察《元和志》、《旧唐书·地理志》皆记天宝元年王忠嗣奏割胜州连谷、银城两县置麟州,其年改为新秦郡。乾元元年复为麟州。另据旧唐书《王忠嗣传》与《通鉴》天宝元年相关史事,该年朔方节度兼灵州都督的王忠嗣北伐,盛兵碛口,突厥相次来降事皆在该年八月之后,则唐于漠北边陲设新郡以加强边防就理应在该年年底。《文书》记载了天宝元年八月所改郡县,而无记至该年年底设新秦郡麟州事,无记新秦郡麟州与榆林郡胜州之间辖县的变更,则《文书》记事下限应该在天宝元年八月之后,麟州新秦郡设立之前。 4.关内道宁朔郡宥州的始置。《文书》关内道二十四州中,无宁朔郡宥州。《大唐六典》尚书户部所记关内道二十二州,亦无记宥州。《旧唐书·地理志》详记宥州沿革,《元和志》与之略同。《新唐书·地理志》、《唐会要》卷七十州县改置均有所记。综合诸籍所记,宥州早在开元二十六年已经置立,但开元二十七年撰成进上的《大唐六典》却为何同样没有计入呢?查考宥州设置前的建置,该地曾为唐前期安置党项部族所置,不管是调露初年的六胡州,神龙三年的兰池州都督府,直至开元十八年设立的匡、长二州,都是作为羁縻州而未计入唐朝正州之列。直至开元二十六年置立宥州以后,应该一度也是仅仅作为唐朝的羁縻州而隶属夏州,依然没计入正州之列。再考察唐宥州的位置,其治所初置无考,但天宝年间侨置的经略军治所,据今考古发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的城川古城(12),说明唐代宥州方位正在唐代夏州西北与河套地区丰州以南的驿道上,为唐代突厥由丰州渡过黄河南下的必经之地。而据前文根据旧唐书《王忠嗣传》与《通鉴》天宝元年相关史事所考,该年王忠嗣北伐,盛兵碛口,该年八月之后突厥相次来降,随之该年年底唐于漠北边陲设麟州新秦郡以加强边防,而麟州新秦郡与宥州宁朔郡东西毗邻,分别把持着唐朔方盐、夏、延、绥等州通向河套地区的两条交通驿道,说明唐在王忠嗣的奏请下设置麟州新秦郡的同时,必然是将其以西的宥州改为了宁朔郡升为正州,从而加强了朔方夏、延、绥等州与河套地区的防务和联系。说明《文书》记事与《大唐六典》一样,为宥州升格为正州之前记事。 5.陇右道金[城]郡兰州辖县的变化。《文书》记为二县:金城与广武,且记前者改为五泉。《通典·州郡典》记三县:五泉、狄道、广武。《旧唐书·地理志》与《地志》所记二县同,且谓“旧领县三……天宝领县二”。将狄道县归之临州下都督府,且谓狄道县,“隋复为狄道,属兰州。天宝三载复置”。《新唐书·地理志》记二县,为五泉、金城,且谓金城县,“本广武县,乾元二年更名”。考察《唐会要》莫门军条等所记,洮州曾于开元十七年迁寄州行政衙署于洮河下游的临洮军,开元二十年(732年),曾于旧洮州辖县临潭县治所置临州,二十七年四月,又改为洮州,而将曾于临洮军所置的侨置洮州于开元二十七年废除,但直至天宝三载,尚未置立新的狄道县。则《旧唐书·地理志》记金城郡天宝领二县,与狄道县“天宝三载复置”的记载是正确的,在此之前唐曾于隋狄道县地置临洮军,开元天宝之际,曾将临洮军迁往鄯州城,结合唐前期设县与设军不并存,则《文书》记金城郡无设狄道县乃天宝三载以前记事,此时尚为临洮军所辖。 6.淮南道广陵郡扬州都督府辖县的变化。《文书》记扬州辖六县,且注明其等级为“中”,但此亦为州的等级,并非令马世长困惑的所谓都督府的等级。至于都督府的等级,《旧唐书·地理志》记龙朔二年,扬州升为大都督府,天宝元年改为广陵郡后,依旧为大都督府。《通典》古扬州下记广陵郡辖七县,多出天长一县。两唐书《地理志》并记七县,其中记天长县“天宝元年,割江都、六合、高邮三县地置千秋县,天宝七载,改为天长。”此说明《文书》记至天宝元年改州为郡,但尚未记至该年设千秋县,千秋县应该为该年后期所置,而《通典》所记为天长县,非千秋县,其记已为天宝七载以后的县名。 另外,文书记事明显不及至德、乾元年间者如:陇右道的同谷、武都等郡,在安史之乱爆发后都于宝应元年前后陷落吐蕃,至大中、咸通年间收复后,治所与辖县多有变化,《文书》与史籍所记宝应元年以后的情形多有不同;河东郡的安邑县,史书所记安邑县,在乾元元年,被割属陕州,改安邑为虞邑。大历四年,复为安邑县。而《文书》安邑尚属河东郡,不记乾元元年改属事。 其三,对有争议的郡县的再考定 1.云中郡,云州,《文书》只有州名,而无云中郡名,马世长因之认为:“此条当在开元二十年之后,天宝元年以前。”其实,根据《文书》书写体例,此处显然为漏书或漏抄,而且根据史书关于天宝元年改天下州为郡的记载,只要当时的云州存在,一定也是同时改州为郡的。 2.其次,马世长、叶爱国二先生依据史书个别州县建置时间晚至晚唐时期,而判定《文书》下限为天宝以后记事,这十州县为:临贺郡贺州荡山县、开江郡富州思勤县,始兴郡韶州仁化、浈昌二县,南陵郡春州罗水县、连城郡义州二县(龙城改为岑溪,改安城为永业)、昌化郡儋州洛场县、朗宁郡邕府州二县(思笼、封陵)、普宁郡容州普宁县、承平(化)郡峰州二县(嵩山、殊绿)、普宁郡容府陆川县三乡。其实,经考察,这里所列十个郡(州)的县,皆为《文书》记岭南道六十八州中的十个郡(州)属县,除连城郡义州二县与普宁郡容州普宁县不能考定外,其他都是《旧唐书·地理志》无详细记载其沿革,仅记“新置”二字,《新唐书·地理志》皆作“天宝后置”者。至于陆川县因人口较《新唐书·地理志》所记多出一乡,也不能依此认为是后世人口的繁衍所致,因人口也有特殊时期的减损情况。结合前面对于《新唐书·地理志》关于沿革方面的记述多来源于《旧唐书·地理志》的结论,说明关于以上十县的建置时间仍然是《新唐书》作者在《旧唐书·地理志》基础上的引申发挥。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来分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向达、吴震、荣新江等先生将文书记事推断为天宝初年或天宝元年的结论是正确的。经进一步考察麟州新秦郡的置立,《文书》记事下限应该为天宝元年麟州新秦郡置立之前。而经考察,叶文所谓“更直接的证据可证‘天宝初年’说之误”者(13),皆为《文书》记岭南道六十八州中的十个郡(州)属县,皆因《旧唐书·地理志》无详细记载沿革,仅记“新置”二字,《新唐书·地理志》皆作“天宝后置”者。究其原因,《旧唐书·地理志》虽然记“新置”二字,但并非就一定为天宝后置的,有些依据其他史料是可以考证出其置立时间的,《新唐书·地理志》因之而一律含混为天宝以后置,显然为理解错误,也显然为两唐书《地理志》著者已经无天宝初年许多郡县名称改动的确切资料,只是一个大致的推断,但却贻误后世。退一步想,即使确实《文书》记有个别天宝后置县,也一定为后世抄写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改动或误入的,但不能仅此而断定整个文书撰成“天宝初年”说之误。同样,马世长认为文书抄写所取后世用纸的情况与道的先后次序与诸籍不同,也应该是因文书为当时或其后的沙州地方官府为使用的方便而抄写的原因,并不代表文书内容所反映的实际年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