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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博58号文书与两唐书《地理志》等相关问题考①(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 李宗俊 参加讨论

    二文书定性及其与天宝元年户部计帐之间的关系
    《文书》的书写体例为纲目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首先以唐初所划分的道来统摄郡(州),郡名在前,州名附后。各郡州之下附所辖诸县,详细注明各郡(州)、各县的等级,以及天宝元年所改县名与原称。在非郡县建置的地区,为都护府及所辖都督府或县。在郡(州)与县名之下以较小字体标注的内容尚包括以下几项:
    1.各郡(州)距离京与都的里距。2.各郡(州)所贡物的品名。3.各郡(州)的公廨本钱。4.各县所辖的乡数。5.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
    这些内容与史书相比较,多与两唐书《地理志》、《元和志》所记相似,但较二书多出3与5项的内容,即多出各郡(州)的公廨本钱与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从这些内容分析文书的功能与性质,仅看1、2、4项的内容,该文书与其他唐代史书《地理志》无异,只是数据、名称前后有变异。即《文书》详细记载了全国各道内的郡(州)及辖县的名称,以及各县的辖乡。但与各典籍《地理志》相较,缺少了各郡(州)县的沿革变化,反映出该文书不同于历代《地理志》的特殊性,即其并非史书性质的《地理志》。
    其次,第3项,即各郡(州)的公廨本钱,《文书》书为“本”,较之史书其他志书,此记尤其珍贵。什么是公廨本钱呢?唐代中央政府给不同级别的郡(州)县以不同数额的货币资本,由专门的官吏或高户主管,放高利贷收取利息,以充当行政运转的经费及郡(州)县官吏的俸料。《新唐书·食货志》有云:“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这种政府设公廨本钱“收息取给”的做法隋代曾有(14),唐初得到继承,但开元十年一度曾停,《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开元“十年春正月……乙丑,停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税户钱充,每月准旧分例数给……”这次被停似乎时间不长,从开元十八年以后,就已重新设置。《通典·食货典》杂税条记载:“大唐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薄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15)。由此可见,唐前期置公廨本钱,其一就是作为州县官俸料的一部分,《文书》中记公廨本钱数,也正是要反映地方行政经费及外官俸料的支给数额情况。唐后期地方官俸料由当地两税供给,国家不再给统一设公廨本钱,因而李吉甫撰《十道图》直接记俸料,不记本钱。另外,关于唐开元天宝年间政府收公廨本钱的利息用作政府某些政务的开销和官员俸禄的支出,正史文献是有反映的。《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开元二十六年春正月,“制天下……百官赐勋绢。长安、万年两县各予本钱一千贯,仍付杂驲……”又记该年三月:“己酉,河南、洛阳两县亦借本钱一千贯,收利充入吏课役。”
    公廨本钱与各县官吏的俸禄标准紧密相关,一般情况下,地方官员俸禄的薄厚,主要看当地公廨本钱的多寡,但在一些地理位置重要但人口较少、公廨本钱投入不多的郡县,地方官员官俸的来源只好另行规定,如《文书》记合川郡叠州各县为“并井课”,怀道郡各县为“并准京官例”。可见,《文书》统计或记载该项的功用或目的,显然为政府行政运转作参考或政府官员薪酬颁发所依据,为中央政府所制定,为各级官府和官员所具有,为当时行政运转所必需的实用文本。那么具体为哪一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呢?或者说,唐代中央政府具体为哪个部门在负责和掌管着全国各级行政区的贡赋与官吏的俸禄事宜呢?据《大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记载:“户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筭,藏货赢储之准,悉以咨之。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为贡赋之差。分十道以总之。”由此,文书所反映的2、3两项,即各郡(州)所贡物及各郡(州)的公廨本钱,正是主管天下“职贡之方,经费赒给之筭”的户部所经管的事务。
    那么,该文书是否反映户部所掌领天下州县户口情况呢?其实文书第4项,即各县所辖的乡数,就是户部所掌领天下州县户口情况的大致数目。唐代,县以下的行政编制为里和乡,上引《大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三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则每乡的户数应为固定的五百户,但边远地区的标准往往低于此数,大约为三百五十余户,各县户口每增加五百户增置一乡。乡的数目随人口的增减在不断地变化。而且,为了及时掌握地方户口,唐代规定了严格的邻里乡党制度及户籍造籍制度,上引书同卷继载:“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每一岁一造记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需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每定户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州、县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综合以上所论《文书》所记各项内容,这中间道里与土贡相对具有稳定性,公廨本钱应该也是比较稳定的,最不稳定的是户籍与人口,在不断地增减,因之各地乡的数量是在随之不断的变化,不同时段的户籍上各地乡的数目前后都有增减的变化。
    对于唐代户部记帐的研究,因唐徐坚所撰《初学记》卷八《总叙州郡第一》引《〈括地志〉序略》有所谓:“唐贞观十三年大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凡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西克高昌,又置西州都护府及庭州,并六县,通前凡三百六十州。依叙之为十道。”依此岑仲勉、严耕望二先生先后考证出《括地志》根据的蓝本即是其《序略》所提到的“贞观十三年大簿”(16)。进而翁俊雄先生指出,“所谓‘簿’者,系指户部记帐而言”(17)。而且岑仲勉先生在《〈旧唐书·地理志〉‘旧领县’之表解》一文中指出:《旧唐书·地理志》中之所谓“旧领”即贞观十三年所领。翁俊雄先生继承此说,进而言:“《旧志》作者所以能将贞观十三年各州的领县、户、口数字摘录出来,说明他手中掌握了《贞观十三年大簿》,只有该年的《户部记帐》才有当年的州县名称、数目和各州的户、口数目……总而言之,《贞观十三年大簿》的主要内容被保存在《旧志》中。”(18)其实,《旧唐书·地理志》记事内容以及以唐初所置十道为纲,以州府为目的编写体例,正与《文书》的记事内容与体例是相同的,只是《文书》少了《旧唐书·地理志》记述州县沿革的内容,而这一部分也不应是定期普查户籍的“大簿”的内容,而此应该是其与《地理志》一类的史书最大的区别之处。而且由《文书》内容可知,《旧唐书·地理志》在叙及诸州沿革之后,往往都载“在京师”、“至东都”的方向和里数,这一点也是《文书》所记内容之一,应该也是“大簿”的内容。同样,《新唐书·地理志》除亦记《旧唐书·地理志》以上几项内容外,还记述各郡(州)的“土贡”名称,此项也是《文书》所记内容之一,应该也是“大簿”包括的内容,为唐代各级政府掌握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优势的必须资料。也就是说,《文书》反映的内容信息,大部分是两唐书《地理志》编纂所必须的内容,不同时期撰成的正史《地理志》就是主要依靠《文书》这类材料修成的;而后者没有采用的公廨本钱部分,为当时行政部门必须要掌握的部分,却是史书《地理志》完全可以忽略的部分;而史书《地理志》多出的诸州沿革部分,恰恰是《文书》所无者,说明是《文书》不必要反映的部分。由此,又反映出《文书》明显具有供当时使用的时效性和为行政运转服务的实用性。
    综合上述,《文书》所记的各项内容皆为唐代户部编制“大簿”需要掌握的事项和内容,我们认定该《文书》与唐代户部计帐有关。结合前面文书记事为天宝元年的结论,进一步考察正史文献记载,天宝元年唐朝廷曾进行了一次全国行政郡县的调整和户籍人口的普查统计。该年二月,唐王朝先是对全国州一级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改,“东都为东京,北都为北京,天下诸州改为郡,刺史改为太守。”继之对县一级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统一普查,对县名统一做了一次规范。史载,该年九月,“丙寅,改天下县名不稳及重名一百一十处”。(19)对于这一次普查和调整,由《文书》得到了最为具体的体现,《文书》对有变动的郡县都做了注明;另外,天宝元年,唐王朝在全国范围内做了一次户籍人口的统计。史载:“其年,天下郡府三百六十二,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记帐,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20)可见,天宝元年这次全国行政郡县的调整和户籍人口的普查统计,涉及内容多,规模大,为唐前期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大事件。
    而且从以上所引可以看出,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时,不仅载有全国郡(州)府、辖县数目名称,而且还有各县乡数。不仅有户口总数,而且有人口总数。由此,结合以上对于《文书》逐项记事的考察,该文书正好包含天宝元年户部计帐的各项内容,而且从其不记郡县沿革,但详细注明所改县名及其原名,详细记载州府土贡及各郡县公廨本钱、官吏俸禄等财政运转情况,皆为中央政府为了解和掌握当年全国州县、户口、财政等情况,藉以制定政策和课役,以及预算政府财政开支而统计和编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行政针对性,更加说明此文书与唐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有直接的渊源关系。
    对于唐代户部计帐,《新唐书·食货志一》记载:“凡里有手实,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由此,说明计帐是从造籍的基层单位乡一级开始逐级编制和上报的,乡有乡帐,县有县帐,州有州帐,最后总汇到户部,户部编制的记帐即为该年全国性的“大簿”(21)。而且正如翁俊雄先生对于唐代户部计帐与户籍的论述:由“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句反映出,户部计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应该就是简明扼要,包括多项内容,反映全国各州县基本信息的“大簿”。另外一部分则为仅仅详细记载各州、各县户口、人口,应征赋役的数字,并分类统计,区别课口与不课口的男女、良贱等信息的计帐。后一部分应该就是“每一岁一造”的计帐,前一部分应该为“三年一造”的户籍。也就是说,所谓“大簿”,应该是三年一造的户籍簿,它是与一年一造,记载逐年户口、人口、贡赋、课役数字的计帐是有所区别的。但二者紧密联系,户籍是在详细计帐的基础上编制的,户籍反映记帐的户口与人口分布信息。为了准确“课役”,就必须每年及时分类统计人口而造计帐。而户籍的变化稍迟缓于人口,加之州县的行政区划、道里、土贡及公廨本钱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三年一造;其次,其中《文书》记载各地距离京都的距离远近与州县户数的概数,又是为州县定等级,官员定品级的依据标准。由此,从其极富实用价值的角度看,其包括了全国各地的行政区划,道里远近,户籍人口,贡赋财政,地方官员俸禄等信息,说明他是由中央政府向全国颁发,为中央和地方官员提供各地行政基本信息的一种宝典或简明手册。这种向全国范围颁发的性质,从《文书》出现的“勘本无此州”等句得到了最好的诠释。综合以上各因素我们得出,该文书与天宝元年户部计帐或户部大簿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说唐代不同时期所修的《十道录》包含的内容与功用恰与之相符,则其必然是学者们已经提出的所谓《天宝十道录》,但它也必然是天宝元年户部计帐或户部大簿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反映的正是天宝元年户部记帐或户部大簿的基本信息,极具史料价值。而由此可见,该文书为敦煌文献中最具文献价值和文物价值的文书之一。
    而且从户部计帐的时间限制和呈报过程来看,《通典·赋役下》记载:“诸课役,每年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各州要将州计帐申报到尚书省户部造记帐后,在十月三十日以前要报尚书省度支。则户部记帐的编制最晚时间也应在十月三十日左右(22)。则《文书》不记天宝元年年底设置的新秦郡与同时期升为正州之列的宁朔郡宥州,也就在情理当中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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