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近年来中外学界有关朝贡体制或东亚秩序的研究,本文从话语体系、视角与方法等层面探讨朝贡体制之虚兴,进而指出明清两朝朝贡体制之异同。认为不仅朝贡体制所本的话语体系有虚实之分,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并因时移势异而发生虚实转化。若一味用“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近代西方话语逻辑解读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极易导致历史影像的模糊与失真。 【关 键 词】朝贡体制/话语体系/明朝/清朝 【作者简介】李云泉(1962-),历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明清对外关系思想与体制研究”(13YJA770015)和2010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晚清朝贡体制与亚洲秩序的演变”(10CLSJ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针对近年来中外学界有关朝贡体制或东亚秩序的研究,本文从话语体系、视角与方法等层面探讨朝贡体制之虚实,进而指出明清两朝朝贡体制之异同。认为不仅朝贡体制所本的话语体系有虚实之分,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虚实一体的历史存在,并因时移势异而发生虚实转化。若一味用“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近代西方话语逻辑解读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极易导致历史影像的模糊与失真。 若从费正清算起,海外学者对朝贡体制的关注和研究已逾半个世纪,然在国内学界,朝贡体制研究的蔚为壮观不过是近十年之事。其所以如此,大约不出以下两端:对现实中东亚问题的破解,很容易使研究者回溯与反思历史上曾经自成一系的东亚世界,朝贡体制自然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议题;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日、韩、美等国学者视角各异的相关研究,不仅冲击和解构着费正清的主流分析话语,也引发中国学者的热议和回应。事实上,与“朝贡”相关的现行概念多是古今杂糅的语汇。明代典籍中有“朝贡”、“朝贡通例”之说,既指对外关系,也指对外关系体制。清代典籍除沿袭这两个名称外,兼用“体制”一词指称有关朝贡的典章法规,偶用“封贡”、“天朝体制”等词。当今学界所用概念,有侧重文化意义的“华夷秩序”、“天朝礼治体系”、“中国的世界秩序”;有注重政治意义的“册封体制”;有体现双向互动的“封贡体制(体系)”、“朝贡体制(制度)”、“朝贡体系”等。其中,“朝贡体制”、“朝贡制度”和“朝贡体系”这三个称谓,乃费正清等欧美学者笔下“tributary system”(亦作“tribute system”)一词的不同中文译称。为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使用“朝贡关系”和“朝贡体制(制度)”两个概念。需要略加分辨的是,朝贡关系指历史上中外关系的实际形态,它是朝贡体制赖以建立的前提;朝贡体制主要指规范朝贡关系的制度性构建。以清代中外关系而言,朝贡体制的双向性仅体现于清朝与朝鲜、越南、琉球等少数国家之间,其他国家与清朝之间,只存在形式上的朝贡关系,故较之朝贡体制,朝贡关系的适用范围更广。 一、历史话语与朝贡体制的虚实之分 长期以来,历史上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制,是一些欧美学者热衷于探讨而又迷惑不解的论题。例如,费正清的高足、以治中外关系史见长的卫思韩曾坦言:“我对这一问题(朝贡制度)反复思考长达四十年之久,但是仍然没有把它理顺。”①如同受现代主义浸淫的当下话语一样,历史话语也有一体两面的真与失真。是以若欲对朝贡体制作“深描”,一个绕不开的问题便是如何用“长时段”和互动的眼光,解读不同语境下的历史话语,尤其是理念层面的朝贡话语。当然,这不是新说,而是旧识。美国学者马克·曼考尔早就指出:“不能根据西方的习俗和实践解释朝贡制度。如果想在传统中国的制度或观念中发现与现代西方相同的东西,就会造成误解:它们也许在结构或功用方面比较相似,但是,如果放在传统的儒家社会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语境中加以考察,就会看到它们可能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朝贡制度更适合从传统中国的语汇和制度出发从整体上加以理解。”② 1968年费正清主编的论文集《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迄今仍不失为一部镜鉴之作。③其中,杨联陞对经典儒家处理对外关系的两种传统的考察和王赓武对正史中优越感语汇的分析,揭示了传统中国对外关系中具有神话与现实的虚实之分。费正清则将基于文化优越感的“中国中心观”或“中国中心主义”作为朝贡体制的理论来源,并将朝贡关系划分为三个圈域:汉字圈、内亚圈、外圈,进而指出,即使异族入主中原,也是“通过经常使用中国中心主义的词汇来保持中国中心主义的理论,这在朝贡制度的各个方面都表现得很明显”。因此,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使理论与实际相符。④显然,上述论说不乏创见与洞见。 近年来中国学者的研究,便是在此基础上的深化。在历史学界,陈尚胜在梳理了儒家经典话语体系之后提出,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理念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天下观、王霸观、华夷观和义利观。⑤万明通过对明太祖诏令文书中所体现的对外关系理念的考察,发现明太祖即位之初“天下共主”和“一国之君”两种身份互用,而到执政后期则表现为“天下共主”身份的淡出和“一国之君”身份的凸显,这似乎意味着天下与国家的分野已渐趋清晰;而对周边国家“非有意而臣服”的说辞,则是普遍王权的帝国理念逐步走向有限王权国家理念的征兆。⑥ 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学界,有学者从“不变”与“变”两个层面尝试解构费正清的“朝贡体系”这一经典研究范式,进而提出建立更加完善、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一是“把朝贡体系看作对中国中心论和优越论的一种帝国话语叙述。这种话语叙述在中华帝国历朝几乎是一个不变量。甚至当其他政体威胁、挑战到帝国的安全与生存时,中国的统治者还是使用这种话语来掩盖具体实力关系的改变”。二是“把朝贡体系看作中国与其邻邦之间关系的互动形态。但是,相对于朝贡体系作为一种帝国话语的稳定性,朝贡体系作为一种互动形态则呈现了巨大的变动性”。⑦也有学者从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策略互动出发,认为“朝贡体制作为一种制度架构的存在,有赖于对外思想观念、对外政策的具体运作以及在其背后的战略、策略考虑等多方面因素的支撑”。⑧ 无论是历史学界宏观的纵向考察、微观的个案分析,抑或国际关系与国际政治学界的理论构想,皆表明朝贡话语和朝贡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至于理念与现实如何对接,能否重叠,因时而异,因势而异。例如,同样源自儒家经典的就有不同话语体系,既有“王者无外”、“天下一家”的华夷一统论,亦有“王者不治夷狄,不臣要荒”的划疆而治观。从长时段看,前者更接近神话,《尚书·大禹谟》所谓“无怠无荒,四夷来王”,很难落实到实践层面;后者则更接近历史真实。对四夷外国的“不臣不治”,并不意味着绝其往来。那么,如何交往呢?汉代班固为后世定下了处理华夷关系的基调:“来则惩而御之,去则备而守之。其慕义而贡献,则接之以礼让;羁縻不绝,使曲在彼。”⑨ 其实,在封贡双方无利害冲突时,两种自相矛盾的话语体系可以并行不悖、交叉使用,一旦发生冲突,就需要找寻与现实相符的历史话语资源。例如,乾隆晚年出兵安南,以“兴灭继绝”⑩的春秋大义为口号,帮助安南黎朝末代之君黎维祁复国;而之后发布的撤兵谕旨,则以“天厌黎氏”(11)为遁词。陈志刚注意到,永乐出兵安南,也是以保护贡臣、恢复朝贡体制为口号。而此后实力衰落时,“兴灭继绝”的存祀主义就从明朝君臣政治话语中趋于沉寂消逝,取而代之的是不欲“疲中国以事外夷”的息兵谕和之词。(12)此外,以《中庸》为据的“厚往薄来”的利他主义话语,也并非完全与现实合辙,除元朝可作显例外,清初也有踪迹可觅,否则,康熙帝就不会以所赐“外国恩赍之物甚薄,于厚往薄来之道尚未允协”(13)为词,谕令增加对朝贡国的赏赐。至于“以德怀远”说,恐怕只是空洞说教。在朝贡关系中,比较切合实际的是当代语境下的宗主一方的“以礼服人”、“以力臣人”、“以利悦人”,分别对应朝贡一方的文化认同、政治隶属、朝贡贸易。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自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但毫无疑问,朝贡贸易的适用范围最广。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朝贡体制不构成现今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就制度(非关系)构建而言,它体现的是古代中国王朝的单一意志。以此而论,它就是后现代语义上的“自然化了的霸权主义话语”。即使在明清完善而缜密的朝贡法规中,除封贡关系外,也找不出任何一条作为宗主一方应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记载。故此,当封贡双方利益相左甚至兵戎相向时,就不得不从朝贡法规之外寻求理论支撑,以不致进退失据。至于学界论及朝贡体制或朝贡关系时所用“保护藩属”、“不干涉内政”等话语体系,只是对既定历史事实的追认,没有历史上的法理依据。 有学者以古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为例,认为朝贡制度并非如费正清所言是中国对外关系的模式,“而是满足中国统治者虚骄心理的自我安慰”;它亦非滨下武志所认为的是东亚国际关系的主要体现。“所谓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朝贡体系,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一厢情愿的中国文献演绎出来的传统东亚国际关系体系。”所以,朝贡制度是虚幻的,不具实证意义。(14)显然,这对于分辨古代中国文献中朝贡语汇的真伪,并据此判定不同时期朝贡体制的虚与实,确是有益的提示。不过,在广义上的东亚范围内,某一局部论证并不能代替另一局部的论证。若以明清与朝鲜、越南、琉球的关系为例,凸显更多的则是朝贡制度实的一面。不仅如此,朝贡关系还可能成为周邻国家解读本国历史的一条途径,如韩国学者全海宗所言:“如果想要正确理解过去的韩国历史,就必须彻底弄清韩中间朝贡关系。”(15)故此,考察不同时空下朝贡体制之虚实,一个不太牵强的做法是对其赖以建立的朝贡关系进行分类。例如,按朝贡体制内涵及朝贡关系之差异,清代属礼部职掌范围的朝贡国与清廷的朝贡关系,便可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6)一是实质性朝贡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朝贡国国王向清帝称臣,奉正朔(使用清朝年历年号),按清廷规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觐,交纳固定的贡物;清廷则对朝贡国国王进行册封、赏赐,并对其使臣在华的朝贡贸易免于征税。实质性朝贡关系以政治臣属为前提,是中国君臣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延伸形态,也是宗藩关系的具体体现。清朝与朝鲜、琉球、安南(越南)的关系,属于此类。三国受中国文化影响较深,长期使用汉字,每逢新王嗣立,清帝皆钦派使臣往封。其国王虽自居藩臣,却拥有处理本国事务的自主权。二是象征性朝贡关系。朝贡国国王虽受清廷册封、赏赐,按固定的贡期、贡道遣使朝贡,但贡期较长,与清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徒有其表,本质上不属宗藩关系范畴,朝贡的经济属性更为明显。清廷对其国王的册封,只是象征性地交付朝贡使臣携回本国而已。清朝与南掌、暹罗、缅甸等国的关系属于此类。 此外,清朝前期特别是清初厉行海禁时,荷兰、葡萄牙等西方国家曾向清廷派遣使臣,假朝贡之名要求与中国通商,其使臣亦须按清廷规定,携带“表文”和“贡物”,履行朝贡礼仪。清廷于例行赏赐外,也曾向其国王颁发“敕谕”,但无册封之举。此类关系尽管被作为朝贡关系载诸史册,但虚而不实,它所体现的不过是天朝俯临万邦的心态而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