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视角与方法:中心、周边及其互动 近年来,与中国学者提倡的“从周边看中国”(17)前后呼应的,是海外学者从“周边”或“中心与周边互动”的视角对朝贡体制的探讨。 韩国学者郑容和对以往朝贡体制研究强调“中心”逻辑的“中国中心论”和“欧洲中心论”提出批评,认为朝贡体制虽然是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但其维持并非依靠中国单方面的强制或施惠,而是根据各自的利害关系来参与其中并依赖各周边国家的共同努力。因此,朝贡体制的考察应兼具中国和周边两个视角。作为周边国家的朝鲜之所以保持与中国的朝贡关系,不是因为中国的强制,“而是为了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主动而积极地运用了朝贡关系。而且,其国家利益的核心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政治利益,即朝鲜要通过与中国的同质化,形成与其他周边国家的差距,提高自身在东亚文明共同体内的地位;希望通过与‘强大国’中国的政治联合,确保国家安全;借着‘天子’的权威,获得政权的正统性,提高支配效率”。(18) 日本学者小泉顺子依据暹罗史料,考察了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中暹双方围绕是否恢复因太平天国起义中断的朝贡关系而展开的多次交涉,揭示了朝贡关系的多重面相。其中,暹罗王朝对光绪即位后“催贡”的反应表明,朝贡关系不是单纯的经济关系,两国实力的对比、暹罗国内庞大的华人社群的动向以及以条约关系取代朝贡关系的可能性等,皆成为其考量是否恢复朝贡关系这一“自古以来的惯例”的要素。所以,“暹罗史料中所见的中暹关系是由中国皇帝、暹罗国王、暹罗的中国人社群、华南地区的地方官及商人这些相互关系的4条轴构成的多轴的、多元的‘复合关系’”。(19) 毫无疑问,周边视角下的个案分析,既是对中国中心视角观照下的“华夷等级秩序”结构的修正,也是对欧洲中心论固有的“冲击—反应”、“传统—现代”的简单二元对立逻辑的辩驳。尽管如此,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对周边国家而言,历史上大多数时期作为实力和文化中心的中国,不仅仅是中国优越论的话语体系,而是一个现实存在,周边国家与中国的朝贡关系所体现的有实力上的自我定位、文化上的身份意识、物质利益的诉求等多重内容。故从中心与周边互动的视角进行探究,更能揭示朝贡体制之实像。二是用功利化的西方现代政治话语解读朝贡体制,容易掩盖不同时空下朝贡关系的多样性、差异性,从而导致这一业已消失的东亚国际关系体制的失真。比如,针对郑容和强调朝鲜保持与中国朝贡关系是为了国家政治利益的论点,有学者指出这一生硬的政治利害阐释,使包括“中原王朝与周边之间的亲缘或准亲缘传说”在内的伦理关系和“唇齿相依”的地缘关系隐而不彰,前近代东亚体系“得以维护,除了政治上的作用外,还有着重要的伦理支撑”。(20)对暹罗而言,由于国内华人社群势力的不断增长,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就不单单是外交问题,还与内政密切相关。19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与西方国家一系列通商条约的缔结,“朝贡即服从、条约即平等”的西方话语在暹罗终占上风,并日益成为其抨击朝贡体制这一历史旧制的依据。 相比之下,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基于“中心—周边”视角的“朝贡贸易体系”论,引发了学界更大的反响。滨下先生认为,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朝贡贸易关系,是亚洲而且只有亚洲才具有的唯一的历史体系。在西欧“冲击”亚洲的同时,也要“面对一个有着自身规律的、按照自身秩序运行的亚洲朝贡贸易体系,也就是说,欧洲也有一个面对来自亚洲‘冲击’的问题”。(21)作为对欧洲中心论的理论回应和批判,滨下的论述颇具方法论意义。但是,具体到朝贡体制研究,滨下的论述却遭到来自中国学者的批评。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其六种朝贡关系类型的划分,过于依赖于稳定的“中心—周边”的框架和结构分类,难以完整地揭示朝贡实践的不断变化的历史内涵;(22)二是其朝贡体制靠贸易支撑的论点,不符合清代的实际。(23)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滨下将以中国本土为主的朝贡贸易扩大为东亚海洋朝贡贸易网络的理论框架,可能导致实证的不足或错位。例如,笔者注意到,滨下的《全球化中的东亚地缘文化——“日本亚洲”和“亚洲中的日本”的自他认识的异同》一文引用道光十九年(1839)的一道上谕说明清朝朝贡政策的转换,指出这道上谕颁布于鸦片战争爆发的前一年,极具象征意义,“因为鸦片战争一直以来只是被破解于英美一方为了贯彻自身的贸易利益,为了将封闭的亚洲开辟为市场而进行的一场战争。但是正如这一朝贡政策的转换所反映出来的,清朝自身较之以前采取了一种更为缓和的朝贡关系,并试图实行独特的重商主义政策。也就是说,通过改变朝贡政策,清朝更为了强化中央的控制力量,力图掌握不断激增的广东贸易,并为中央吸纳更多的资源”。(24)之后在《朝贡和条约——谈判时代的海洋性亚洲和条约口岸网络(1800—1900)》一文中,滨下再次指出“这一政策变化也可以视为清政府由朝贡贸易向重商主义转变的开始”。(25)上谕原文如下: 向来越南国二年一贡,四年遣使来朝一次,合两贡并进;琉球国间岁一贡;暹罗国三年一贡。在各该国抒诚效顺,不敢告劳。惟念远道驰驱,载涂雨雪,而为期较促,贡献频仍,殊不足以昭体恤。嗣后越南、琉球、暹罗,均著改为四年遣使朝贡一次,用示朕绥怀藩服之至意。(26) 尽管滨下先生关于近代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的贸易网络的阐释以及对朝贡与条约关系的分析,视角独到,富于启迪。但以朝贡关系资料解读贸易关系,并视朝贡关系的缓和为重商主义的信号,恐有错失靶心之嫌。清朝是否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并力图掌控不断激增的广东贸易,应该在与广州通商体制而不是朝贡体制相关的文献典籍中寻找证据。从朝贡的制度规定来讲,越南入贡道由广西,琉球入贡道由福建,只有暹罗属清人梁廷枏笔下的“粤道贡国”,且在三国中贡期最长。更重要的是,三国在华朝贡贸易有多大规模,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从因果关系上讲,清朝缓和朝贡关系的举措,当与之前颁布的另一道谕旨有关。道光十七年(1837)三月,因此前有官员奏报越南贡使途经广西,所过驿站动用人夫多达四五千人,并有“搭差搭贡”等弊,道光帝令广西巡抚梁章钜查明具奏,结果查无实据。于是,道光帝颁谕旨曰: 本年该国贡使进京,现已开关。该抚惟当于该使臣起行之日,酌定护送各官应用人夫数目,妥为伴送,不得稍有浮冒,仍随时严密查察。倘护送文武官并该家丁人等仍有私带货物,及闲杂人等随途附搭等事,即著梁章钜严参惩办。其经过各省督抚,亦著一体认真稽查,照例办理,以肃驿政而杜弊端。(27) 朝贡体制与通商体制尽管有关联,且从清代文献中偶可发现朝贡贸易中假公济私的个人贸易行为,但二者分属不同的对外关系体制。所以,道光十九年(1839)的上谕所表明的,只是整顿朝贡关系的举措,与是否实行重商主义政策,似无必然的逻辑关系。至于清廷缓和朝贡关系的原因,上谕解释为“绥怀藩服”,揆诸中越朝贡关系史实,其具体表现是贡物减半,且有中越双方文献互证。越南文献记载如下: 清太平府发到其国礼部公文,叙我国与琉球、暹罗均改为四年朝贡一次。礼部以奏,帝曰:我国邦交典例二年一贡,四年一遣使来朝,两贡并进,循用已久。今云四年朝贞一次,较之向例,将何以异?所叙未得明晰,命移文于广西巡抚问之,则是改定四年遣使朝贡一次,照两贡方物减一半也。自是遂著为例。(28) 但更切合清廷原意的,恐怕是前引道光十七年三月的上谕所言“肃驿政而杜弊端”,以节省开支。所以,19世纪以降东亚海洋贸易网络的发展,与其说是同官方的朝贡贸易有内在关联,毋宁说是私人海外贸易日益膨胀及其与西方海外贸易互动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