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上文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介绍可以看出,目前关于“作人”的概念仍存在严重分歧,是我们必须釐清的基本问题。關尾史郎在田亩作人文书研究的开篇部分对唐长孺和朱雷对“作人”的分类提出了质疑,认为既然“作人”作为一个制度概念,拥有多种含义,虽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总给人以不自然的感觉,作为各种服役者的农民和他们的隶属民一起被官府称为“作人”,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对“作人”概念尝试作统一的解释并不始自關尾史郎,如上文所述,在關尾史郎之前堀敏一和町田隆吉已有这方面的努力(12)。關尾史郎的尝试是从对田亩作人文书的新研究开始的。關尾史郎通过对两组六件田亩作人文书进行仔细的文书学分析,认为田亩作人文书与同时期的条记文书不仅书写格式相似,内容亦相近,应当都是赋役供出完了之后交由供出者保管的凭证。供出者自身并非田亩作人,而是将自己的隶属民供出在屯田或官田上劳作(13)。關尾史郎对于田亩作人文书的研究扎实周延,结论可信。作者在文章的末尾明确指出高昌国时代作为制度概念的“作人”仅仅是对民间的隶属民的称呼(14)。關尾史郎在另外一篇文章中对《高昌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15)作了专门研究,作者认为画师和主胶人是官员、民户中有特殊技能者,“入作人”是官府征发的民户从事某种一般劳动者。作者认为“入作人”是指普通百姓,而非依附人口的“作人”。作者在文中专门对“作”字进行了解释,即提供劳动的意思,高昌国时代无论是一般民户,还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从事徭役劳动都可称为“作”(16)。案,“入作人”的身份既然是普通百姓,而非依附人口,我们确实无法对高昌国的“作人”概念作出统一解释(17)。 关于“城作人”,朱雷和关尾史郎都研究了大谷4059号文书,即《高昌年次未详(六世纪后期或七世纪前期)高昌城作人文书》(18),本件文书中虽然出现了“城作人”,但身份究竟是否为依附人口,文书本身没有可供考证的信息(19)。关于“堛作人”,因为有阿斯塔那339号墓所出的《高昌武城堛作额名籍》(20)(以下简称“堛作额名籍”),我们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阿斯塔那339号墓出土延寿三年(626)墓表一方,延和十九年(620)纪年文书一件。本件文书残缺无纪年,被裁剪成四大件,两小件,无法拼接。第一件文书(文书号60TAM339: 50/1—1)的首行可见“]月廿五日,武城堛作额麹忠悌、赵延丰、赵众”的内容,揭示出本件文书的核心信息。另外五件断片上的主要信息都为人名,编为1—6的最后一件上可见合计人数的信息。第二、三、四三件上既可见如“麹忠悌”这样的普通人名,也可见“作人秋得”这样的作人名字。普通人名和作人名字分别集中书写,不相混杂。第二件第五行末尾可见“次后入小儿[”,第八行可见“次作人善丰”,由此可知名籍的书写应当是按照成人、小儿、作人的顺序书写。需要说明的是,作人的名字都单独出现,未见主人的名字。第三件的前两行所书为作人的名字,第三行内容为“□人中出入堛作人赵华得、索道祐、王阿□儿、□养[”,由此可见,本件文书处理的应当是从堛作额中落实堛作人事宜。文书解题称人名右旁都有朱笔标点,或一点,或二点,或三点,这些当为官府所点。另外在许多人名的右旁有许多淡墨书写的小字记注,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如“大行”(意当为“远行”)、“在高昌”、“在都官”、“屯戍”、“屯蒲桃”、“条脱”,都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应役,或者已经向官府报告得以免除的情况(21)。第二类记注是“作一车”,可能是关于堛作数量的特殊要求(22)。通过对文书信息的梳理,我们可知,当时的堛作这种差役,征发对象至少涵盖普通百姓、小儿和作人三类人,他们三类人中的哪一类人在应役时都可以被称为“堛作人”。由此可知,“堛作”并不仅限是依附人口的“作人”才承担的,一般民户都需承担。所以“堛作人”仅仅是指承担“堛作”的主体,本身并不包含主体的身份信息。高昌国的“作人”概念并不特指作为依附人口的隶属民,这是“堛作人”的概念分析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外作人”。朱雷认为“外作人”是指寺院中的雇佣劳动者,“大约由于雇来在葡萄园开沟,或者田间刈麦这类劳动,故雇‘外作人’”(23),在朱雷的分类中,“外作人”的身份显然是普通平民,而非依附人口。堀敏一、町田隆吉认为,“外作人”是指从寺院外部雇佣的“作人”,与寺院内部的常住“作人”相区别。因为“作人”本身即可从事户外劳动(田亩作人即是),专门为寺院从事家内劳动的是“使人”(说详后),朱雷对“外作人”之“外”的理解龃龉不通。其实,“外作人”的身份到底是平民,还是依附人口,《某寺月用斛斗帐历》本身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研究的信息。该寺院雇佣的外来劳动力,除了“外作人”之外。文书记录丙戌岁六月“用雇陆人种秋”(52行),七月“雇小儿拾人用蒿”(59行),八月“雇人政(整)车”(68行)。雇“外作人”从事的是“种麦”、“掘沟”、“刈麦”等劳动,与丙戌岁六、七、八三个月雇人从事的劳动差别不大。“小儿”在其他文书中也曾出现,应当是指未成年人(24)。所雇用来种秋和整车的人,没有特指何种身份,应当都是普通平民。如果“外作人”这个名词指向的身份也是普通平民的话,那么按照帐历的书写习惯,种秋和整车的人应当也冠以“外作人”的称呼;如果“外作人”并不特别指示受雇者身份的话,那么种秋和整车之人亦可归入“外作人”的范畴。既然帐历中明确区分了“外作人”和其他平民受雇者,这就说明“外作人”确实是有着特殊身份的,他们和寺院内部的“作人”一样,都系依附人口,区别在于他们是外雇的。其他文书也明确显示,当时的“作人”确实可以暂时脱离主人从事雇佣劳动。“外作人”应当是指从外部雇佣的“作人”,“作人”身份应当是依附人口。堀敏一、町田隆吉说是(25)。 基于以上整理和研究,可知朱雷最初对“作人”的分类已难以适用,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作人”的概念。不与其他词语连称的单独的“作人”是指高昌国的一种依附人口,高昌国官方可能借用了这个原本泛指劳作者的普通名词(26);“田亩作人”是在国家土地上劳作的平民的“作人”(27),“作人”的主人有供出“作人”为国家劳作的义务;“外作人”是寺院从社会上雇佣的“作人”,这类“作人”应当也可以受雇于其他雇主。“堛作人”、“城作人”是国家征派的差役承担者,“堛作人”的承担者兼有平民和“作人”,“城作人”的承担者情况不详;“入作人”是官府征发的普通劳动者。对“堛作人”相关文书的研究显示,承役者既有普通民户,也有依附人口,“堛作人”这一概念并不标识主体的身份。“入作人”和“城作人”这两种名称显示与其他词语连称的“作人”仍可以包含它作为普通名词使用时的含义。目前所见的与其他语词结合构成的“作人”词汇情况各不相同,需要具体分析,无法作统一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