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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昌国“作人”问题再论(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 裴成国 参加讨论

    注释:
    ①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人口的研究参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4页;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原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3—96页;[日]堀敏一著,韩昇译:《六朝时期隶属民的诸形态一部曲、客女身份形成的前提》,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六朝隋唐〉,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6—66页。
    ②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收入作者《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4—68页。
    ③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225—234页;(图录本)(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版,第400—405页。
    ④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4—49页。朱雷先生的这种划分是继承了唐长孺先生的观点,参见唐长孺《新出吐鲁番文书简介》,(原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33—335页。
    ⑤堀敏一『中国古代の身份制——良と賤』汲古書院1987年264—266頁。
    ⑥《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68—70页;(图录本)(贰),第142页。
    ⑦[日]關尾史著,侯世新译:《论“作人”》,《西域研究》1995年第1期,51—57页。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トゥルファン出土高昌国身份制関係文書研究序説」上、下『新潟史学』第26、27号1991年61—74、65—83頁。要旨載『吐魯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報』第12号1989年3—4頁;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東アジア——歷史と文化』創刊号1992年100—84頁。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78—279页、304—306页;(图录本)(壹),第425. 444—445页。
    ⑨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1頁。
    ⑩堀敏一『中国古代の身份制——良上賤』268頁注釈20。
    (11)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駿台史学』第78号1990年99頁。
    (12)町田隆吉在(使人与作人)一文中针对朱雷关于“外作人”的解释指出,在同一个社会中,用相同的文字表记的“作人”却存在多个不同的含义,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理解。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102頁。
    (13)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65—71頁。
    (14)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7頁。
    (1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二),第333—335页;(图录本)(壹),第282页。
    (16)關尾史郎「〈高昌年次未詳入作人、画師、主胶人等名籍〉試釈」『竜谷史壇』103、104合刊号1994年10—12頁。
    (17)尽管關尾史郎在文章中解释说,“入作人”的“作”字和作为隶属民的“作人”的“作”字应当明确加以区别(關尾史郎「〈高昌年次未详入作人、画师、主胶人等名籍〉试释」11页),但“入作人”这一名称中也确实包含了“作人”,如果要对“作人”一词作统一解释,“入作人”也不应被排除在外。
    (18)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311页。
    (19)朱雷没有讨论“城作人”的身份,似乎默认系平民,朱霄:《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4—45页。關尾史郎将本件文书作为与田亩作人文书关联的上奏文书进行讨论,亦未讨论“城作人”的身份,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6頁。阿斯塔那206号墓出土了两件残文书,分别为《高昌威神城作子名籍》、《高昌城作子名籍》(《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62—263页;〈图录本〉贰,第300—301页),文书留存信息有限,难作具体分析。
    (20)《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16—221页;(图录本)(壹),第396页。
    (21)人名旁的记注多见“门帝”、“南门帝”,具体含义不详,推测可能是在城门处执行某种差役。
    (22)高昌国官府应当有关于堛作的详细规定,包括具体数量。不标注数量的应当都是按照默认的数量执行。而有“作一车”记注的,应当是因为某种原因上次未能应役,此次合并执行的。
    (2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6—47页。
    (24)《堛作额名籍》中也出现了“小儿”,与未注明身份的人(实际应当是成人)、作人一起在堛作的行列之中;《高昌重光三年(622)条列虎牙氾某等传供食帐二》(《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171页;〈图录本〉壹,377页)第14、15行记“次传细面一斗二升,粟米二升,供明威庆善小儿二人”,说明“小儿”不可能是一种依附人口。由此,笔者认为帐历中的“小儿”应当是指未成年人。
    (25)町田隆吉认为,“外作人”本身也是“作人”,所以朱雷“作人”分类中的第二、三种其实是同一类人。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102頁。
    (26)需要说明的是,与南北朝其他地区“作人”并非用来特指依附人口,而是泛指劳作者、工匠或受雇为人佣作者不同,高昌国的“作人”则是一个特定的依附人口群体。入唐以后,原来高昌国的“作人”转为合乎唐令规定的部曲,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群体就此消失。我们在唐西州时代的过所文书中看到许多雇佣劳动者,既有来自西域,亦有来自中原内地者,他们也被称为“作人”,但与高昌国时代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已经没有关系(参见程喜霖:《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462页)。留存至今的唐代传世文献中也多见称工匠或劳作者为“作人”例证。作人作为普通名词泛称劳作者或工匠,这是高昌国之外的地区从南北朝到隋唐时代社会通行的情况,西州建立之后这种用法又重新在吐鲁番地区流行。另,李鸿宾《唐代“作人”考释》(《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73—76页)和沙梅真《历史上吐鲁番地区“作人”来源问题的探讨》(郑炳林主编:《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2008年度理事会暨“敦煌汉藏佛教艺术与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西安: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1—228页)将唐西州过所文书中的“作人”认定为依附人口,恐难成立。
    (27)与条记文书中赋役类型往往标注“僧俗”不同,關尾史郎注意到田亩作人文书中不注明僧俗,他因此推测田亩作人这项差役只有俗人需要承担。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小考」下73頁。
    (2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40—241页;(图录本)(贰),第289页。
    (29)《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一),第191—192页;(图录本)(壹),第96页。關尾史郎认为本件契约中出现的“还入正作”并不涉及“作人”,“作”是徭役的“作”,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6—57页注释33。關尾史郎对契约中反映出来的明确的人身依附关系未置评论,不从其说。案,“还入正作”应当是指康长受重回自己的主人道人孟忠边为他劳动。
    (30)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8页。
    (31)關尾史郎《论“作人”》一文第53页第二节中作者指出,“‘作人’对其主人存在有相对的自主权,拥有自己的经济,这种论点缺乏足够的证据。”第54页的第三节末尾说“所以不能认为‘作人’是完整意义上的主体,关于确立其经营权的说法应该是成立的”。案,此处所引第三节后半句与前半句矛盾,也与作者第二节的表述矛盾。承蒙關尾先生赐寄日文原稿,得知是译者翻译有误。關尾先生原文的表述是“关于确立其经营权的观点不得不令人怀疑”。
    (32)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33)吴震:《麹氏高昌国土地所有制形态试探》(原载《新疆文物》1986年第1期),《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502页。
    (34)吴震亦将该字补为“富”字,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第418页。
    (35)同属高昌国末期的《某人买葡萄园券》(《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五,第253—254页;〈图录本〉贰,第292页。文书出自阿斯塔那117号墓,同墓所出兼有麹氏高昌延寿年间和唐西州文书,本件涉及土地买卖,可知为高昌国时期文书)末尾也有画指情况,“时见”、“临坐”、“倩书”三人中只有作为证人的前两者画指,可知“情书”应当不画指。
    (36)吴震先生将第二个画指人补为“夏田人海富”、第三个补为“田主□□□”,恐误。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第418页。
    (37)按,高昌国的契约末尾例书“署名为信”,到唐西州时期则一变而为“画指为信”,可知高昌国末期的画指契约应当是先行受到了当时中原的影响。唐西州时代的佃田契约末尾的列位方式一般都为首行“田主”,其次“佃田人”,最后为“知见人”。本件契约不仅画指这一作法受到中原的影响,末尾的列位可能也有变化,作为书手的“倩书”可能没有出现。
    (38)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39)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4页。
    (40)据“张”字之前的残画可以断定该字不可能是“参军”的“军”字,这样就可以排除契约中使用了“参军张奋武”这样的表述。
    (41)契约末尾列位第三行所书“海富”之前的残缺部分原本可能写有“张参军作人”几个字,即便如此,第三行列位中的主体也仍然是“海富”。
    (42)關尾史郎:《论“作人”》,第54页。
    (4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44)《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156—157页;(图录本)(贰),第89页。
    (45)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9页。
    (46)契约有残缺,出租价格只能是每个“作人”二十余文钱;若三人共二十余文,价格过低,不合情理。参阅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57页。
    (47)粮食的价格信息出自《高昌乙酉、丙戌岁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225—234页;(图录本)(壹),第400—405页。
    (48)《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68—70页;(图录本)(贰),第42页。
    (49)關尾史郎「高昌田畝(得、出)銀錢帳」(中)——〈吐魯番出土文書〉札記(一○)」『吐魯番出土文物研究会会報』第65号1991年5—7頁;關尾史郎「高昌田租試論」『史学雜誌』第100编第12号1991年102頁。
    (50)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再探》,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237页。
    (51)杨际平《麹氏高昌赋役制度再探》,《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第238—239页。
    (52)南朝和北朝的具体情况又有差别。北朝自实行均田制、三长制之后,政府对编户的控制加强,户口显著增长。颁行均田令的北魏、北齐、北周诸政权,奴婢也被授予土地,可能由主人代交田租。虽然相关法令的具体执行情况不详,但这至少说明北朝对依附人口中的奴婢采取了掌控措施,北朝政府至少在法令的层面上是向奴婢征收赋税的;而实际上大族占田荫户过限的情况并不少。东晋南朝编户减少主要原因就是不上户籍的封建依附者的增加,相比较而言,东晋南朝荫附人口数量更大,“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晋书》卷88《颜含传》,第2286页)参阅朱大渭:《魏晋南北朝南北户口的消长及其原因》(原载《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六朝史论》,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2—336页;唐长孺:《论南北朝的差异》,《唐长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8—124页。)
    (53)关于寺院“使人”,涉及寺院内律不许蓄奴,但可“说净”的问题,参见谢重光《净人及其在寺院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汉唐佛教社会史论》,台北:国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版。
    (54)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5—360页。
    (55)《吐鲁番出土文》(录文本)(三)第328—329页;(图录本)(壹),第455页。
    (56)町田隆吉「使人と作人—麹氏高昌国時代の寺院·僧尼の隸属民」93—108頁。
    (57)谢重光《麹氏高昌的寺院经济》(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汉唐佛教社会史论》,185页、201页注释56。
    (58)《某寺月用斛斗帐》文书中显示,该寺有僧六人、沙弥一人,有“使人”二人,可知“使人”并非每僧都有,而该寺的两名“使人”应当属寺院所有。似乎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属于僧侣个人所有的“使人”未记入此件帐簿。
    (59)吉田豊、森安孝夫、新疆ウイグル自治区博物館「麹氏高昌国時代ソグド文女奴隷売買文書」『内陸アジア言語の研究』Ⅳ1989年1—50頁。
    (60)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7页。
    (61)《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三),第135—144页;(图录本)(壹),第364—368页;参见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
    (62)關尾史郎「〈田畝作人文書〉の周辺——アスタ一ナ一五四号墓出土作人関係文書の分析」,85頁注18。
    (63)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49页。
    (64)唐长孺:《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4、188页。
    (65)《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四),第217—218页;(图录本)(贰),第123页。本件文书解题称,本件纪年虽缺,但与前件《唐贞观十八年某乡申报户口帐》似出自同一人手笔。
    (66)朱雷:《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第68页;朱雷:《〈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190—201页。
    (67)《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六),第228—229页;(图录本)(叁),第120—121页。
    (68)阿斯塔那103号墓的《唐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载奴婢“贱口”部分的信息完整,可以确定本件文书中确无其他“贱口”类型。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乡在高昌国时期确实没有“使人”、“作人”一类依附人口;另一个可能就是因为此时尚未出现“部曲”、“客女”的名称,所以如笔者推测的,依附人口都计入了奴婢之中了。
    (69)朱雷:《〈唐律疏议〉中有关“部曲”法律条文的现实意义》,第193页。
    (70)冻国栋指出麹氏高昌国寺院僧尼众多与当时的政府在经济利益方面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表现为官府用强力与寺院争夺土地和劳动人手,亦可表现为官府以赋税与力役的手段来控制或削弱寺院的经济力量。高昌国道租与俗租、道役与俗役的划定,即可限制更多的劳动人手流入寺院,又可扩大国家的赋役对象。冻国栋:《麹氏高昌役制研究》(原载《敦煌学辑刊》1990年第1期),《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93—94页。
    (71)可为代表的是《魏书》中的记载,“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徵敛,倍于公赋”。《食货志》,《魏书》卷110,第2855页。
    (72)文书相关部分有残缺,此处根据吴震复原之后的数据,吴震:《寺院经济在高昌社会中的地位》(原载《新疆文物》1990年第4期),《吴震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论集》,第565页。
    (73)[日]關尾史郎著:《从吐鲁番带出的“五胡”时期户籍残卷两件——柏林收藏的“Ch6001v”与圣彼得堡收藏的“дx08519v”》,《吐鲁番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页。
    (74)裴成国:《吐鲁番新出北凉计赀、计口出丝帐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第65—103页。
    (75)荣新江《吐鲁番新出送使文书与阚氏高昌王国的郡县城镇》,《吐鲁番新出送使文书与阚氏高昌王国的郡县城镇》,《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7页。
    (76)史籍记载当时的南燕的情况“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载记》,《晋书》卷127,第3169—3170页。)可以说,同时期高昌郡的情况与此很不相同。
    (77)出土《高昌西南坊作人名籍》等多件作人名籍的阿斯塔那一五四号墓中所出有纪年文书为重光二年(621)。
    (78)前文提及的粟特文买奴券显示,直到高昌国末期粟特都是高昌国奴婢的来源地之一。如果“作人”也系来自粟特,那么高昌国“作人”和奴婢的区别是如何形成的。限于史料,我们尚不得而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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