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除了“作人”和“使人”这两种隶属民之外,高昌国还存在奴婢。我们在粟特文买奴券(59)以及《麹氏高昌延和八年(609)十二月二十二日绍德遗书》(60)等文书中都可以看到奴婢被买卖、继承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情况我们所知不多。 麹氏高昌国依附人口的数量有多少?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如何?这是重要而基本的问题,以下试作考察。 “使人”的存在目前仅见于寺院。《某寺月用斛斗帐》记载该寺有“使人”两人;《高昌某寺条列月用斛斗帐历》记该寺有“使人”四人;《供奉客使文书》凡诸寺院、僧侣“使人”都未记人数,应当系默认一人,但是否这些寺院和僧侣都只有一名“使人”,不详。我们所知关于“使人”数量情况仅此而已。 相比较而言,关于“作人”的数量情况我们掌握的数据更多一些。阿斯塔那154号墓出土了七件作人名籍(61)。其中第一和第二件文书的起始位置都可见“西南坊”,而末尾部分亦可见合计数字,但因为两件文书中部都有断残,所以不能确定是否确为“西南坊”的合计数字;即便是“西南坊”的数字,两个数字一为60余,另一则为30余,所指很可能并非该坊的全部“作人”人数,而可能是异动情况(62)。从这组“作人”名籍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的是当时每一户的作人数目,如朱雷已经指出的,每人占有的作人大都为1名,但也有2名、3名的,最多的为张郎中,有作人5人(63)。其次还有镇军将军某人有作人3人,郎中和镇军将军都是高昌国的高级官员,他们拥有的作人数目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可以代表当时高昌国高级官员的一般水平。如果此处张郎中和镇军将军的作人数目确为他们拥有作人数目的全部的话,应当说,与同一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豪强地主拥有的大量依附人口相比,高昌国即便是上层官员拥有的依附人口数量也是很小的。对于依附人口在当时户口中所占的比重我们还是缺乏可以据以推算的资料。 对此,可以提供参照的是唐西州初期的相关数据。唐长孺先生利用唐西州初期文书中的户籍、手实资料作出的研究结论认为,“唐平高昌后一个时期内,西州的奴婢在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大致在10%左右”,“唐初西州的奴婢毫无疑问是麹氏高昌遗留下来的。我们知道唐代内地奴婢仍有一定的数量,但在总人口中不可能有那样高的比例,即使唐代以前也是如此。”(64)唐先生的研究结论对于我们了解高昌国时期依附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笔者认为必须作以下几点说明。 首先,就目前所知,唐西州建立之后未见有解放奴婢或者没良为奴等方面的举措,所以唐西州初期依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应当可以大体反映高昌国时期的情况。 其次,唐西州初期的户口手实中对于贱口的登记只记总数及奴婢各有多少,未见部曲等其他类型的依附人口统计数字。如阿斯塔那103号墓所出《唐西州某乡户口帐》中记当乡总口数为2064人,奴婢合计116人,其中奴59人、婢57人(65)。如上文分析,高昌国时期的依附人口中除了奴婢之外,还有“作人”和“使人”。依据朱雷先生的研究,“作人”在唐西州时代演变为律令制中的部曲(66),所以“作人”群体至唐西州时代并未消亡。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目前所见最早出现部曲、客女的计帐是《唐永徽元年(650)后某乡户口帐》(67),其中明确将部曲、客女作为“贱口”的两类与奴、婢的数字分别登记。那么在永徽之前的计帐中“贱口”只分奴、婢时原来高昌国时代的“作人”、“使人”等依附人口是如何登记的呢?笔者估计是记入了奴、婢的数字中了(68)。这就提示我们,至少贞观年间唐西州计帐中的“贱口”实际上包括的并非全都是奴、婢,也包括原来的“作人”和“使人”等类型;而“作人”、“使人”作为依附人口,其性质与奴婢是有着显著差异的。 复次,高昌国时期的依附人口,尤其“作人”、“使人”的状况与同时期南北朝其他地区的依附人口的状况也明显不同。如朱雷先生指出的,东晋南朝范围内不同封建隶属关系、名目众多的生产者,并未在高昌地区出现(69)。高昌国的依附人口至少“作人”和“使人”等的名籍都为国家所掌握,而“作人”和“使人”也实际上承担了国家的一部分徭役(70)。所以即便是高昌国的依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与南北朝其他地区相接近,现实状况也有很大差别。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和“使人”在高昌国发挥的特殊作用也应当予以肯定。与南北朝其他地区依附人口大量流入豪强地主的私门,脱离国家人口统计,不纳租税赋役,被豪强地主固着在私人所有的大土地所有制上不同(71),高昌国“作人”的劳动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非仅仅充实了豪强地主的私囊。依据《某寺月用斛斗帐》登记的信息我们知道该寺院有土地68亩,是当时的大土地所有者。该寺的人口情况是有僧6人、沙弥1人、“作人”2人、“使人”2人。僧侣不从事劳动,而“使人”从事杂役,该寺院真正的劳动力只有“作人”2人。作为大土地所有者,劳动人手却非常有限,这也与南北朝其他地区大寺院掌握大量依附人口的情况截然不同。只凭“作人”2人是无力耕种68亩土地的,该寺院是如何解决劳动人手不足的问题的呢?帐簿显示寺院依靠雇佣而来的劳力进行耕作。从二月至七月,该寺院不间断地雇人种麦、掘沟、整渠、刈麦、种秋、薅,先后雇佣人力62人次(72),其中“外作人”46人次、小儿10人次、其他社会人员6人次。土地面积大而劳动人手缺乏的该寺院,从外部雇佣劳力完成耕作和收获应当是一贯的常态,而从本件帐簿看,寺院雇佣的主体是“作人”。此处的“作人”并未受到依附身份的限制,发挥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与南北朝其他地区的依附人口流入私门,受到豪强地主的剥削不同的是,高昌国的“作人”是当时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角色,可以自由地流动。 需要指出的是,高昌国能够较彻底地掌控国内人口,这在前高昌国时代就已然如此。高昌国由十六国时期设立的高昌郡发展而来。關尾史郎研究北凉时代的高昌郡户籍,指出户籍中未发现冒荫的情况,户籍中不仅记录男女丁中,老小也登录在内,进而推断北凉对户口把握得很彻底(73)。到沮渠氏北凉时期能够计口征丝以为口税(74),阚氏高昌时期能够要求百姓按人头出马送使(75),这些都是官方对户口的有效掌控在赋役征派方面的体现(76)。到麹氏高昌时期,作为依附人口的“作人”和“使人”都承担国家的赋役。 高昌国时代的“作人”目前未见于前高昌国时代的文书,笔者认为这种“作人”是高昌国时期特有的依附人口类型,在给这个群体命名时官府可能借用了原来的普通名词“作人”。“作人”这种依附人口的地位在高昌国的法律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他们应当承担的赋役类型。高昌国“作人”的来源目前尚不清楚,關尾史郎推测可能来自被征服的车师人,前文论及的《康长受岁出券》的主体“康长受”与孟忠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朱雷先生认为康长受是“作人”,笔者亦同意。契约订立的时间是延昌廿二年(582),这是目前所见较早的关于“作人”的资料。康长受有名也有姓,这与时代更晚的作人名籍中的作人都有名无姓亦不同(77)。从姓氏来看,康长受可能系来自中亚的粟特地区,这提示中亚的粟特人可能是高昌国“作人”的来源之一(78)。 高昌国依附人口问题是学界研究较多的问题,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作人”的概念,研究了“作人”的经营活动、承担赋役等问题,揭示了“作人”身份的“两重性”特点。他们依附于主人,但又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从事一些经营活动;他们既为主人劳作,又承担国家的一部分赋役。依附人口在高昌国发挥的特殊作用与南北朝其他地区大量依附人口流入私门,充实了豪强大族的私囊不同。高昌国的依附人口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应当与高昌国绿洲国家资源有限的国情息息相关,也与高昌国强大王权的存在密不可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