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长安大明宫的建筑布局,自宋代以来历代学者多有研究,然未尽之处仍然颇多,如关于御史北台、待制院、舍人院、京兆尹院、灵符应圣院以及左、右藏库等机构在宫中的方位与职能,或未涉及,或有错误。本文主要针对以上建筑物在宫中的地理方位与职能,进行考述,希望能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 【关 键 词】大明宫/御史北台/待制院/舍人院/京兆尹院/灵符应圣院/左右藏库 【作者简介】杜文玉(1951-),男,陕西渭南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史。 唐长安城大明宫内建筑物的地理方位,多见于《长安志》《长安志图》《雍录》《类编长安志》《唐两京城坊考》等书的记载。然而以上诸书的记载仍有缺漏,即使已有的记载亦有不少的错误,而且对宫内建筑物的功能多未记述,因此有必要重新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针对御史北台、待制院、舍人院、京兆尹院、灵符应圣院以及左、右藏库等机构的地理方位与职能,做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御史北台 关于御史台在大明宫所设之机构,《长安志》《雍录》《类编长安志》等书皆无记载,宋元时期所绘的大明宫图也无一标绘。惟清人徐松的《唐两京城坊考》卷一《大明宫》载:“月华门外中书省,省南为御史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在大明宫中设御史台机构较晚,故诸书阙载。另据《玉海》卷一六一《唐朝堂》条载:“舒元舆《御史台新造中书院记》:御史府故事,于中书之南,常有理所,太和四年于政事堂直阡之南选地以作之,号中书南院。院门北辟,向朝廷也,观者命为御史北台。”文中提到舒元舆所撰的《御史台新造中书院记》一文,现收于《文苑英华》卷八○七,节录如下: 是以御史府故事,于中书之南,常有理所。先时惟中丞得专寓于南舍一院,若杂事与左右巡使,则寓于西省小胥之庑下。遇大朝会时,吾属皆来,则分憩于杂事、巡使之地。既寓于小胥,则我实客也。每亡事而去,则主人必坌而入,喧哗狼籍。其态万变,向之霜棱,尽为涕涶矣。岂吾君以天下纲纪属之于我意邪!上元二年,侍御史刘儒之作《直厅记》,初拜仪云:谢宰相讫,向南入直省院候端长。又《入中书仪》云:到直省院,入门揖端公讫,各就房。呜呼!以御史之贵重,而前时作者之记,恬然以直省院为记,君子未尝有非之者。……大和四年岁次庚戌八月十六日丁巳记。据此来看,在中书省之南原有御史中丞院,只是其余御史入宫则无栖息之处,于是只好在中书省(西省)的胥吏庑下权坐,又受到这些胥吏的蔑视。其实这些御史不仅在中书胥吏处权坐,有时也在门下省直院后檐下权坐,情况十分狼狈。 另据《唐会要》记载: 太和四年三月,御史台奏:三院御史尽入,到朝堂前无止泊处,请置祗候院屋。知杂御史元借门下直省屋后檐权坐.知巡御史元借御书直省屋后檐权坐。每日早入,至巳时方出,入前后并本所由。自门下直省院西、京兆尹院东,有官地,东西九十尺、南北六十尺。请准长庆元年八月(敕),于中书南给官地,度支给钱。① 可知这年三月,经御史台奏请,文宗同意在中书省南建造御史北台,于这年八月中旬建成,于是才有了时任侍御史的舒元舆的这篇文章。上引《唐会要》之文疑有脱漏,御史台的奏章中提到门下直省院西有空地,可是在奏章之末却又请求在中书省南给官地,其中必有缘故,只是这段文字没有说清楚而已。由于其建在中书省南,故称中书南院,实际并非中书省的机构,因此俗称“御史北台”。所谓“缙绅观者,命为御史北台”。②关于御史北台的建筑结构,舒元舆的这篇文章所记甚详,由于文字甚长,而徐松根据舒元舆所述总结得甚为简练,录之如下:“于中书省南廊架南北为轩,由东入院,门首为中丞院,次西杂事院,又西左右巡使院。门皆北向,故曰御史北台,亦曰御史台中书南院。见舒元舆《记》。”③即在原中丞院之外,增建了杂事院与左右巡使院。 不过并不能就此认为御史台在大明宫中的机构始建于文宗太和四年(830年),其中御史中丞院早已有之,此次新建的不过是杂事院和左右巡使院而已。 大明宫之所以设置有御史北台,主要原因是御史台的许多官员都需要到宫中处理各种政务,于是便需要一处办公理政的场所。这一场所就是前面所引舒元舆之文说的:“是以御史府故事,于中书之南,常有理所”。只不过这里所谓的“理所”,是指御史中丞院,其他人员皆无专门的场所。舒元舆之文还说:“上元二年,侍御史刘儒之作直厅记,初拜仪云:谢宰相讫,向南入直省院候端长。”说的是新任侍御史面见宰相后,再从中书省向南进入直省院拜会端长。这里所谓的“直省院”就是指御史台中书南院,也就是御史北台,只不过这里仅有中丞院而已。所谓“端长”,是指掌管御史台日常事务的侍御史,称知公廨、知杂,亦曰台端、端公。舒元舆之文又曰:“到直省院,入门,揖端公讫,各就房”。是说新任侍御史与端公见面后,各自回到自己的房间。说明在中丞院内亦给少数御史安排有房间,大概是此类房间甚少,不足以容纳全部御史,于是才有了太和四年的这次兴建行动。 御史中丞与侍御史之所以在宫中有办公理政之处,与他们本身所具有的职能有着直接关系。如武则天于垂拱二年(686年)初置铜匦之时,就规定“理匦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使”。开元时编撰《唐六典》,仍以御史中丞为理匦使。后来虽然一度也任命他官为理匦使,但御史中丞并没有因此被完全取代,如德宗“建中二年,以御史中丞为理匦使”。④直到唐后期,当时人仍然说“匦使常以御史中丞及侍御史为之,台中人吏强干,首列百司”云云。⑤ 众所周知,唐后期御史大夫不常置,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实际长官,所谓“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之长”。⑥贞元二年(786年)八月一日,“御史中丞窦参奏:准仪制令,泥雨合停朝参。伏以军国事殷,恐有废阙,请令每司长官一人入朝。有两员并副贰,亦许分日。”⑦既然要求诸司长官入朝,则必然给他们安排相应的办公场所,这种场所称之为直院。 唐朝审理大案,有所谓三司使,分为大小,大者指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和大理卿,小者指刑部员外郎、侍御史和大理寺官员。大历十四年(779年)六月三日敕:“御史中丞董晋、中书舍人薛蕃、给事中刘迺,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厅一所充使院,并于西朝堂置幕屋,收词讼。”⑧实际情况是以上三种官员轮流在朝堂接受词讼,平时则在直院办公。需要说明的是在更多的时候,是由侍御史与上述两类官员在朝堂受状的。由于以上原因,遂使御史中丞不得不经常在大明宫内办公理政,由于其地位尊贵,所以才为其专置一厅(院)。其实在皇城的御史台,原来是两位中丞共处一厅,开元二十一年(733年)时,“二中丞遂各别厅”。⑨因此,在大明宫内为其专置一院亦不奇怪。 侍御史也经常在宫中办公理政,“其职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⑩。在这六种职能中,有两种职能与宫中有关,这就是三司与理匦,关于理匦的职能已见前述,下面就谈谈三司受事的职能。侍御史4人,以入台院先后排序,第一人为端公,第二人知弹奏,第三、四人知东西推。知东推的侍御史,兼理匦使;知西推者同时理赃赎、三司受事,号曰副端。因此,这两位侍御史在很多时间内都是大明宫中办公的。所谓三司受事,是指侍御史、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在朝堂接受讼状。除了上面所说的大小三司外,这三种官员组成的三司不仅接受讼状,亦可审案。《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在记述中书舍人的职能时写道,“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这是指来自于这三部门的官员,同时亦指这三个部门,如《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载:“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原注云:“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大事奏裁、小事专达。”此外,侍御史还有一种职能,即监事,所谓侍御史“除三司受事及推按外,每日,侍御史一人承制,诸奏事者并监而进退之。若所谕繁细,不宜奏陈,则随事奏而罢之。”(11)胡三省说:“监奏御史,意即殿中侍御史也”。(12)明显有误。元和十五年,御史中丞崔直奏云:“元和十二年,御史台奏请:知弹侍御史被弹,即请向下人承次监奏,或有不到,即殿中侍御史于侍御史下立,以备其阙。”因为知弹侍御史通常负责监奏,如果其被人弹奏,则以殿中侍御史补监奏之责,可见监奏乃是侍御史的专责。综上所述,可知侍御史也经常在宫中履行职能,故其在直院中有房亦在情理之中。 关于太和四年御史台要求在宫中增建院舍的原因,舒元舆说得十分清楚,也可以视为北台职能的一种反映,原文如下: 盖百司坐其署,但专局而已矣。入于朝与启事于丞相府,亦不出乎其位,是以朝罢,而各复其司,以无事于朝堂与中书也。若御史台每朝会,其长总领属官,谒于天子。道路谁何之声,达于禁扉。至含元殿西庑,使朱衣从官传呼,促百官就班。迟晓,文武臣僚列于两观之下,使监察御史二人,立于东西朝堂砖道以监之。鸡人报点,监者押百官由通乾、观象入宣政门。及班于殿廷前,则左右巡使二人分押于钟鼓楼下。若两班就食于廊下,则又分殿中侍御史一人为之使以莅之。内谒者承旨唤仗入东西閤门,峨冠曳组者皆趋而进,分监察御史一人,立于紫宸屏下,以监其出入。炉烟起,天子负斧扆听政,自螭首龙墀南属于文武班,则侍御史一人,尽得专弹,举不如法者。由是吾府之属,得入殿内。其职益繁,其风益峻。故大臣由公相而下,皆屏气窃息,注万目于吾曹。吾曹坐南台,则综核天下之法,立内朝则纠绳千官之失。百官有滞疑之事,皆就我而质。故乘舆所在,下马成府,厘朝廷之纲目,与坐台之判决者相半。(13)引文中所谓“南台”,指设在皇城内的御史台本部。这段文字主要强调了御史台在宫中事务繁忙,与其他部门不同,认为御史台之务有一半体现在宫中,皇帝所在之处,御史台就应“下马成府”,即建立相应的机构。此次增建了两院,即左右巡使院与杂事院,就顺应了这种实际情况。 左右巡使院是专为左右巡使兴建的办公之处。唐制,以殿中侍御史二人分知左、右巡,称左右巡使。各察其负责区域内的不法之事,一般是左巡使知京城内,右巡使知京城外,一月调换一次。最初是以监察御史分知左右巡,其后才改为殿中侍御史知其事。左右巡使巡察的范围也包括宫廷在内,如“文宗时,宫中灾,左右巡使不到,皆被显责”。(14)上述舒元舆之文也提到百官班于殿廷前,“则左右巡使二人分押于钟鼓楼下”。上面所说的火灾,是指文宗太和二年(828年)昭德寺发生的那次火灾,“公卿内臣集于日华门外,御史中丞温造不到,与两巡使崔蠡、姚合等。各罚一月俸”。(15)可见他们都是应该到场而未到场。至于杂事院则是在宫中办事的其他御史们(如监察御史等)的办公之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