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曲解《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 柯文虽然以《尼布楚条约》俄文本为据,宣称清朝没有中国认同,但面临一个巨大障碍,就是《尼布楚条约》的拉丁文本。拉丁文本没有使用拉丁文音译或意译的“大清国”一词,而是一律使用“Sina”、“Sini”、“Sinico”(中国、中国的、中文的)。开首一句就是“Sancti Sinarum Imperatoris mandate missi addeterminados limit es Magnates”(神圣中华帝国奉天承运皇帝派遣如下大臣解决[中俄两国围绕黑龙江]领土之争);有关领土则称“ut omnes terrae quae sunt ex parte meridionali ad Sinicum”([额尔古纳]河的南岸均属中国领土);关于条约文本,拉丁文本则强调,“Demum et iuxta hoc idem exemplar eaedem conditions Sinico Ruthenico et latino idiomate lapidibus incidentur” (本条约将用中文(Sinico)、拉丁文、俄文立碑刻石)。这些材料完全否定了柯文所谓清朝没有中国认同的观点。 柯文采用三种方式贬低这些反证的价值。其一是继续视而不见,置这些证据一概不提,随便拿出一个“Sinarum Imperatorisqian”(中国皇帝的)加以没有根据的发挥,制造出清朝只是偶然使用的印象。 其二是任意曲解中俄《尼布楚条约》的性质。先看柯文观点。文中称: 耶稣会士代表清方,使用“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指代清朝。这里“中国”是属格,而“皇帝”(Imperatoris)是与格,因此,“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一词含义是“中国或居于中国之上的/中国的皇帝”(emperor of/over/in China)。……但是,这是用于指代签署《尼布楚条约》的中俄两个政治实体的规范术语。条约中有关领土磋商部分稍后为何使用“Sini”(拉丁文“中国的”一词)及其语法变化形态?原因有二:一是谈判的框架只要求区分清国和俄国领土;二是适当命名的精确性完全没有价值(the precision in proper names was of no value)。 柯文这段文字表述非常模糊,但用心颇深。其所称“‘Sinarum Imperatoris’(中国皇帝)”一词含义是“‘中国或居于中国之上的/中国的皇帝’(emperor of /over/in China)”一句实则暗示拉丁文中“Sini”不是指代清帝国,而是指代清朝统治下的中国内地,由此否认拉丁文本使用“Sini”一词有清朝认同中国的含义。不过,柯文显然忽略了拉丁文本中额尔古纳河南岸属于中国领土,以及称“满文”为“中文”(Sinico)之类的表述。如果拉丁文本中的“Sini” (中国)仅指中国内地,柯文又当如何解释这些表述呢? 柯文或许意识到这个问题,就暗示追究拉丁文本中“Sini”之类的使用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适当命名的精确性完全没有价值”。这似乎是暗示清政府在《尼布楚条约》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在国家称谓等细节上不求精确的态度。言外之意,拉丁文本使用“Sinico”(中文的)及其相关的变格形式指代清朝,是清朝官员敷衍了事的结果,自然不是研究清朝皇帝中国观的可信材料。可惜,这么重要的推断,柯文却没有标注出处,显然是并无根据的想当然而已。 柯文上述说法不仅于史无证,而且从其宣称的语境性进行分析,更是错误的。例如柯文也承认,《尼布楚条约》既然是领土条约,当然就要精确说明是关于哪两个国家之间的纠纷,哪些领土属于哪国,领土上的人民当是哪国属民?看看谈判双方留下的各种文献,不难发现双方在讨论过程中,不论是边界划分,还是文本起草,无不是锱铢必争。既然清朝如此不苟,那么,它又如何会在国家名称上敷衍了事? 其三,柯文还以出现频率来贬低拉丁文本中包含中国认同的“Sini,Sina,Sinico”诸词的价值。该文宣称,“在条约有关领土的条款中,俄文‘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го сударства(大清国)’一词出现的频率要高于拉丁文‘Sinico’一词”。柯文既然引用拉丁文本和俄文本,难道不知道两个文本的语言不同吗?一个是拉丁文本,一个是俄文本,怎么可以比较“中国”一词出现频率的高低呢?且不论如前所述该文对Хин的理解如何错误,即使按照其所谓“владения Хинскогого сударства”一词,在俄文本仅出现三次,而“Sini”及其变体在拉丁文本出现七次。两个文本加起来不过一千多字,柯文难道连对它们认真数一下的功夫都不肯下吗?更重要的是,《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即条约的正本,并未使用“大清国”一词,而使用了拉丁文“中国”一词,这难道不是清朝认同中国的铁证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