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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 李春园 参加讨论

    一 蒙古国时期的盐税和“盐券”
    《元史·食货志》盐法部分开宗明义提出,太宗二年(1230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⑧。有学者据此引申为从这一年起“蒙古国开始施行盐引法”⑨。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大蒙古国开始征收盐课到至元年间盐引制度的定型,中间经历了很长的调整过程。
    说太宗二年“始行盐法”,是因为这一年由耶律楚材推动设立了“十路征收课税所”。文献记载,当时有蒙古人提出“汉人无补于国,不若尽去之以为牧地”,耶律楚材表示:“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在利益面前,窝阔台同意耶律楚材试行,于是“立燕京等十路征收课税使”⑩。但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盐税,指的是州县官府直接向民众出售食盐的收入,与后来盐引制度下盐运司通商卖引办课并不一样。太宗十年(1238年),杨奂任河南路征收课税所长官,“按行境内,亲问盐务月课几何、难易若何。有以增额言者,奂责之曰:‘剥下欺上,汝欲我为之耶。’即减元额四之一,公私便之”(11)。显然,这里的“盐务月课”是州县官吏直接办理的。
    宪宗时期(1251-1259年),刘秉忠向忽必烈进言说:
    移剌中丞拘榷盐铁诸产、商贾酒醋货殖诸事,以定宣课,虽使从实恢办,不足亦取于民,拖兑不办,已不为轻。奥鲁合蛮奏请,于旧额加倍榷之,往往科取民间。科榷并行,民无所措手足(12)。
    这里无论“拘榷”还是“科取”,都是由地方州县官主导,区别只在于前者由官府发卖,后者如税收一般科派。又,《国朝文类》说,“国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13),也是把盐税和酒醋、河泊等并列为直接“取课于民”的税种。
    当然,在大蒙古国时期,也存在作为食盐贩售之凭证的各种“盐券”,但它与后来户部统一印发的“盐引”尚有很大距离。据荣祐神道碑记载,课税所设立之后,清、沧食盐的发卖长期是由州县负责雇车搬运。由于耗费地方财力,才改由商旅向官府纳钞、持券赴盐场关盐发卖的办法。
    太宗即位三年辛卯,肇置征收课税所,河北东西道辟(荣兴)为沧盐办课官……(荣淮)都转运副使,自沧盐利民场为司判、副使、清盐使,至以承务郎为今官。终始盐官,故悉其弊。盖是司惟榷鹾利,煮海为之,灶则不一其所,赋车(州)(14)县,发轫自灶,远或数百里……一遇霖潦,留陷泞淖,毙牛败车,蹄轮填道。策于中书,愿募商旅,纳估于官,持券即取诸灶,岁省车直为缗三十余万。今著为令(15)。
    既然“募商旅”的办法出自一位基层地方官的建议,说明当时不会存在统一的招商卖引的制度,这里的“券”应当不是由“中书”(16)统一发行的。到神道碑写成的至元后期,盐运司通商卖引的制度已经完善,才有“今著为令”之说。
    宪宗三年(1253年),忽必烈受京兆封地,“命(汪德臣)置行部于巩,设漕司于沔,造楮币、给盐引,以通商贩,以贮军储”(17)。同一件事,《元史》记载说,忽必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需”(18),并设“从宜府”于京兆,“以[李]德辉与孛得乃为使……募民入粟绵竹,散钱币,给盐券为直”(19)。虽然两则记载稍有歧异,但无论如何这里的“盐引”或“盐券”都不是全国性的统一凭证。可见,在元朝建立以前,虽然盐课收入已经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视,但直至宪宗时期还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盐引制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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