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元代盐引制度的历史意义 郭正忠指出,中国古代的食盐运销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先秦至汉武帝前期,盐市场以自由贸易为主、局部专卖为辅。第二个阶段是汉武帝后期至中唐,为盐专卖史的前期,以官府直接专卖为主,多称为“官榷”、“官般(搬)官卖”等。晚唐至清末是第三个阶段,为盐专卖史的后期,以间接专卖即官府控制下的商人运销为主,包括钞引盐法、票盐法、引盐法等(96)。在这个大的脉络里,一方面,元代的盐引制度是北宋以来钞引盐法即“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另一方面,元代盐引制度运行的实践以及官僚、社会等对这一制度的回应,又是明代前期食盐运销体制的先声。 与南宋和金代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覆盖范围空前。宋代自崇宁、大观年间开始着力推行钞引盐法,但到南宋末年其覆盖范围仍以淮浙盐为主。四川井盐或是官卖,或行“合同场法”,都与淮浙钞引盐法无涉(97)。在两广、福建,南宋朝廷多次推行钞引盐法,除在广东获得成功外,广西自淳熙十六年(1189年)以后(98)、福建自乾道九年(1173年)之后都确立了食盐官卖(99),不行钞引盐法。在北方的金朝,虽然钞引盐法已经是主要的食盐销售方式,但同时还存在纳税商盐、官司榷卖、免税供应、折博制、干办盐钱等诸多“补充和调剂”(100)。而元代在中书户部的集中管理之下,九处盐运司(或提举司)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海盐、池盐和井盐的运销,只有极个别地区可以例外(101)。空前的覆盖范围,不仅意味着元代官盐运销的组织形式单一,更重要的是它把盐利进一步地向中央集中。戴裔煊早已指出,两宋“官卖、通商,两者虽同是为国家之收入,而盐息钱所汇聚,一则归于地方,一则入于中都,归地方者供地方之用,入中都者归中枢直接支配”(102)。钞引盐法的扩大,就是中央不断侵夺地方财赋的过程(103)。如前文所述,虽然朝廷极力推动,但钞引盐法在南宋仍只限于淮浙与广东,广西、福建仍行官卖,盐利归转运司、州县(104)。四川井盐利入则全由四川总领所和州县支配,也不上缴中央(105)。元代则大不相同,由于盐运司直属中书户部,在盐引制度几乎覆盖全部食盐运销的情况下,所有盐课全部归属中央支配,仅有部分拨留行省支用,行省以下的路府州县已经完全失去了分享盐利的机会。 说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官控商运”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正是基于其覆盖范围空前,以致官盐运销形式单一和盐利收入向中央集中这一特点。但元代这套“大而单一”的体系很快在实践中变形。由于盐课岁额不断提高,盐运司为完成任务,以各种方式在本司行盐地面摊派食盐。自仁宗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以计口摊派为基本特征的各种“食盐法”在两浙、福建、山东、陕西等地大规模出现。到元朝末年,全国盐课钞中绝大部分是经由“计口摊派”办集的。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以总人口的绝大部分为对象的、普遍的食盐摊派,原本是元代各盐运司办课的权宜之法,却在元明易代之后被新政权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政策予以确认,这便是明初施行于两浙、福建等地,后曾推广于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口食盐(106)。这是元代盐引制度在实践中变形之后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与此同时,元代盐引之用于北边军粮和籴还是明代引盐“开中”的先河。作为明代食盐运销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学者论及开中基本上都说是“沿袭宋制”(107)。其实,明初距离宋代的“折中”、“入中”等已相当遥远,它所继承的毋宁说是元朝的习惯做法。明代开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如普通和籴,商人以己粮输边,官府以盐引偿付粮价;另一种是“承运”,即召募商人运输官粮,官府以盐引偿付运费(108)。据文献记载,最早的明代开中是洪武三年(1370年)在大同地区,采用的正是承运官粮的形式(109)。这两种形式,前者在历史上比较常见,元代也是一样。岭北行省“旧制:募民中粮以饷边”,大德七年(1303年)达三十万石(110)。自中统二年(1261年)起,户部就出“钞或盐引”在上都、北京、西京等地和籴军粮,“岁以为常”(111)。元代的西京就是大同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商人承运官粮的做法在元朝尤其是明代首行开中的大同地区是否也存在呢?元朝在岭北的和林周围驻有大量军队。大同路由于地理位置适中,成为汉地供给和林军粮的后勤基地。 朝廷岁辇粟实和林忙安诸仓,至八十万斛而屯戍将士才免饥色。覆卒乘之名数,计道路之工佣,大同一府总其凡,而所部州县□其役。比年荐侵,人畜踣死道亡者过半……赖二三大臣画策更制,岁出户部茶盐引,募有能自挽自输者,入其粟而受其券。夫既捐利以予商人,则饷道之流,云委川会,有不胫翼而飞行者矣(112)。 这段话清楚地说明,和林军粮最初是派给大同路管下的百姓运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担。后经“画策更制”,募集商人承运,以茶、盐引偿付脚价,才很好地解决了粮运问题。 《元史》中记载了一位名叫法忽鲁丁的穆斯林商人兼官员。此人在大德初年任大同“军储所宣慰使”,大德六年(1302年)“罢军储所,立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仍以军储所宣慰使法忽鲁丁掌之”(113)。据载:“法忽鲁丁扑运岭北粮,岁数万石,肆为欺罔,累赃巨万。朝廷遣使督征,前后受赂,皆反为之游言。(曹伯启)往……诸受赂者皆惧,而潜归赂于其子,为钞五百余万缗。”(114)《元史》的另一处记载说,“法忽鲁丁输运和林军粮,其负欠计二十五万余石”(115)。显然,法忽鲁丁正是长期在大同地区承包军粮运输(“扑运”)的穆斯林商人。这说明,商人承运官粮的情况在元代大同、和林之间确实大量存在,而且穆斯林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前文所引延祐五年(1318年)伪造“粮中盐引”省札内,就使用了“乌马儿”这样一个回回名字。到明代依然有回回商人大规模参与西北开中,如宣德五年(1430年),“甘州寓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116)。 综上所论,元代的盐引制度代表了北宋以来食盐官控商销间接专卖发展的一个高峰,和两宋的钞引盐法相比,元代盐引制度覆盖范围空前,使得元代官盐运销形式单一,而且盐利进一步向中央集中。但在盐务实践上,从延祐年间(1314-1320年)开始,计口食盐逐步扩大,不仅削弱了一般的引盐贩运在内地市场上的作用,而且在明初被确定为国家的户口食盐政策。元代实际上已经存在于西北地区的引盐“开中”活动在明代变得更加重要,盐引制度于是和开中法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元代的盐引制度、官僚的行政实践以及元代盐商的活动,三者共同构成了明初户口食盐和开中法——即明初国家食盐运销体制逐渐成型的母体。明王朝只是把元代已经存在的社会活动经过一定改造之后,以国家制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下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