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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盐引制度及其历史意义(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 李春园 参加讨论

    
    注释:
    ①刘孟琛:《南台备要》,续修四库全书第2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②元代专设的盐务管理机构包括六处“都转运盐使司”,即河间、河东、山东、两淮、两浙、福建(早期还包括大都一处,后省罢);另外在盐课额较小的广东、广海、四川三地设有提举司。都转运盐使司,元人一般简称为“盐运司”,也有称“转运司”、“运司”的。为文意简明,除直接引文外,本文一般统称为“盐运司”。但在论及至元二十九年以前事时兼用“转运司”,因为此时元代盐务还没有完全独立出来,常与酒醋、铁冶等一起归同一个机构管领,此时用“盐运司”便与事实不符,不仅容易引起歧义,而且会掩盖制度的前后沿革。
    ③陈高华:《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历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1964年版。按,此文曾收入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7~98页)一书;后又整理补充,成为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之第4章(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28~493页)。
    ④另外,日本学者佐伯富也曾发文讨论过元代的盐政制度,专门探讨过“引法”,但他所谈的基本没有超出陈高华所说的“行盐法”的范围(佐伯富:《元代における塩政》,日本《东洋学报》第66卷,1985年)。
    ⑤⑥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140、284页。
    ⑦“引”在元代盐政上有两种含义。首先,“引”是指代盐务管理中的一种票据,围绕这种票据的相关制度就是本文探讨的对象。同时,“引”还是一种食盐计量单位,元代一引重四百斤。这种数量意义上的“引”不属于本文关注的范围。
    ⑧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86页。
    ⑨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26页。
    ⑩宋濂等:《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第3458页。按,关于十路征收课税所,参见赵琦《大蒙古国时期十路征收课税所考》《蒙古史研究》第6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2页)。
    (11)宋濂等:《元史》卷一五三《杨奂传》,第3622页。
    (12)宋濂等:《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第3690页。按,“移剌中丞”就是耶律楚材,太宗前中期负责汉地财赋事务。“奥鲁合蛮”也作奥都剌合蛮,是耶律楚材在蒙古汗廷失势之后“扑买”汉地课程(即“包税”)的穆斯林商人。
    (13)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盐法》,四部丛刊初编本。
    (14)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补。
    (15)姚燧:《牧庵集》卷二二《金故昭勇大将军行都统万户事荣公神道碑》,四部丛刊初编本。按,引文中,荣兴是碑主荣祐的儿子,荣淮是碑主荣祐的孙子。
    (16)该“中书”具体所指不明,有可能是蒙古汗廷派驻燕京的断事官和必阇赤。关于蒙元初期中书省的研究,参见李涵《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3期]及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制到中书省:论元初中书机构的体制演变》(《历史研究》1993年第1期)等文。
    (17)王鹗:《汪忠烈公神道碑》,张维:《陇右金石录》卷5,民国32年甘肃文献征集委员会校印本。
    (18)(25)宋濂等:《元史》卷四《世祖一》,第59、71页。
    (19)宋濂等:《元史》卷一六三《李德辉传》,第3816页。
    (20)十路课税所的设立曾引起燕京路长官石抹咸得不的强烈反对,他向窝阔台表示,“南朝旧人”“不宜重用”,未得窝阔台首肯。但窝阔台后期,随着耶律楚材在蒙古汗廷失势,课税所的地位也在下降。赵琦指出,由于“汉地世侯权力很大,或因蒙古投下领主在地方势力强大”,“到蒙哥汗时期,课税所彻底由中央的派出机构转变为地方机构”(赵琦:《大蒙古时期十路征收课税所考》,《蒙古史研究》第6辑,第40~42页)。吴志坚认为,课税所始终隶属燕京行省,并未“地方化”(吴志坚:《大蒙古国时期诸路课税所的职能及其“地方化”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他主要是从隶属关系着眼,而赵琦则从课税所官吏出身出发,二者的结论其实是互补而非互斥的。
    (21)宋濂等:《元史》卷四《世祖一》,第70页。按,这道诏书保存在《元典章》中:“中统二年六月,钦奉皇帝圣旨:‘道与各路宣抚司并达鲁花赤、管民官、课税所官、不以是何投下军民诸色人等:随路恢办宣课,已有先朝累降圣旨条画,禁断私盐酒醋曲货、匿税,若有违犯,严行断罪。今因旧制,再立明条,庶使吾民各知回避。’钦此。”(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卷二二《恢办课程条画》,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791页)
    (22)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按,《元史·百官志》说,中统三年,河间又改“都提领拘榷沧清课盐所”,与《食货志》稍有不同。
    (23)(27)宋濂等:《元史》卷五《世祖二》,第92、86页。
    (24)限于材料,下文多以河间、山东两盐运司的情况为例来说明问题。
    (26)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8页。
    (28)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
    (29)(38)(42)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8、2386~2387、2390页。
    (30)温海清指出,总管府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的成型正是宋金以来转运司体制衰落的原因。但由于盐课的重要性,专管盐务的盐转运司保留了下来(温海清:《元代初期诸路转运司考述》,《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1)宋濂等:《元史》卷一六三《马亨传》,第3828页。
    (32)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八五《为运司并入总管府选添官吏事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33)关于金元时期转运司的变迁,参见陈志英的博士学位论文《金元时期的转运司》(复旦大学历史系2008年)。
    (34)宋濂等:《元史》卷九《世祖六》,第190页。
    (35)《元典章》卷二二《恢办课程条画》,第792页。
    (36)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九○《便民三十五事·论盐法》。
    (37)刘敏中《刘敏中集》卷八《资德大夫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议罢诸路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领之。”(邓瑞全、谢辉校点,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39)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按,这里的“盐使司”和“盐运司”不同。这一年罢盐运司之后,“立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河间沧清、山东滨、乐安及胶莱、莒密盐使司五”(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7页)。这些主要是负责组织食盐生产的机构,此时有人提议让它们兼卖盐引。下文提到“罢解盐司及诸盐司”,指的就是这类盐使司。
    (40)宋濂等:《元史》卷一二《世祖九》,第249页。
    (41)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87页;《元史》卷一三《世祖十》,第275页。按,至元年间,另一个与盐法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制国用司”(后演变成“尚书省”)与中书省之间的关系。至元三年,忽必烈设立制国用使司。这是一个专门负责财赋管理的机构,一度分割了中书省的财权。陕西盐课曾经上缴制国用司,盐引也由制国用司给降。但这是中央层面财权划分的问题,与中央对盐引的集中管理并不矛盾。本文对此不展开讨论。关于制国用司的研究,参见张国旺《元代制国用使司论述》(《史学集刊》2006年第6期)。
    (43)(44)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2136页。
    (45)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2、183页。图版收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书》第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4页,定名为“广盈库票据”,编号M1·0957[F126:W4]。
    (46)参见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72、183页。此外,张国旺认为,这件文书“为我们提供了元代盐引的信息,盐引的尾部当印有各地盐运司广盈库的官员职名”(《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45页)。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一文也持此看法。
    (47)至元二十四年,户部设立印造茶盐等引局,“掌印造腹里、行省盐、茶、矾、铁等引”(宋濂等:《元史》卷八五《百官一》,第2130页)。每年该局统一印造盐引,户部发下各盐运司行用,称为“省降盐引”(《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课》,第818页)。
    (48)宋濂等:《元史》卷九一《百官七》,第2321页。
    (49)庞文秀:《黑城出土元代有价证券例证》,《内蒙古金融研究(钱币文集)》,2003年。
    (50)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5页;《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6册,第1226页。
    (51)德国学者傅汉思对元钞的形制和钞面文字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见傅汉思《马可波罗在中国:来自货币、盐业和财政领域的新证据》(Hans Ulrich Vogel:Marco Polo Was in China:New Evidence from Currencies,Salts and Revenues)[荷兰莱顿:博睿(Brill)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12~226页。
    (52)有关元代契本和这件契本实物的详细研究,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契本》(《元史论丛》第10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179页)。
    (53)李玠奭等点校:《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厩库·盐课》,韩国国学中央研究院2007年版,第285~286页。
    (54)《元典章》卷二二《就印契本》,第887页。按,契本虽然在江浙、江西、福建、湖广等地是由行省负责印刷,但所用的“契本铜板”则由户部统一颁发。除上述江南四省外,其余腹里、四川等地区仍由户部统一印造。
    (55)两淮盐运司属下很可能还另外专设有“盐引局”。程钜夫《雪楼集》卷八《太原宋氏先德之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提到宋颐
    (56)《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4页。
    (57)《元典章》卷二二《引盐不相离》,第852页。
    (58)有关行盐法及大德四年两淮改法立仓的细节,见张国旺《元代榷盐与社会》第136~141页。
    (59)关于元代计口食盐的情况,参见李春园《元代的“食盐法”》(《中国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3期)。
    (60)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2705页。
    (61)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0612页。
    (62)(62)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五》,第2497、2491~2492页。
    (63)宋濂等:《元史》卷九四《食货二》,第2391页。
    (64)于霖逢:(光绪)《文登县志》卷四下,中国方志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46页。
    (65)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图志》卷三《鱼盐》,宋元方志丛刊本,第6081页。
    (6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68)《元典章·新集·盐鱼许令诸处投税货卖》,第2099页。
    (69)《至正条格·断例》卷一一《卤水腌鱼》,第296页。
    (70)当然,由于在计口食盐政策下,盐运司没有了关防私盐的压力,盐引管理的重要性会逐渐下降。黄溍《绍兴路总管宋公去思碑铭》记载,到元末至正年间,两浙盐运司施行食盐法,“旧法,盐一引官价百五十缗,袋索十缗而已。今乃使赴仓纳正价二百缗,官□其四之三如故,而富商大贾坐取其一。公(按,绍兴路总管宋文瓒)言于行省,请止具官价,受引运司。寻得请,给引六百,后遂踵而行之。”(《两浙金石志》卷一七,第10612页)盐运司已经把盐引的发卖直接承包给了商人。
    (71)宋濂等:《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第4565页。
    (72)《元典章》卷二二《设立常平盐局》,第816页。
    (73)《元典章》卷二二《改造盐引》,第846页。
    (74)《元典章》卷二二《立都提举司办盐课》,第817页。
    (75)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490页。
    (76)《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825页。
    (77)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四部丛刊初编本。
    (78)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79)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369页。另,《元史》同卷“市籴粮之法”条还有至元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等多次盐引中粮的记载。
    (80)《元典章·新集·伪造省印札付诈关官钱》,第2197~2198页。
    (81)宋濂等:《元史》卷九六《食货四》,第2475页。
    (82)刘敏中:《刘敏中集》卷一五《翰林院议事·又二事》,第183页。
    (83)(85)(86)宋濂等:《元史》卷二一《成宗四》,第454、452、467页。
    (84)宋濂等:《元史》卷一九《成宗二》,第408页。
    (87)图版均收录于《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
    (88)延祐元年之后,元代官定盐引价格就是中统钞三锭,除泰定年间曾稍有降低外,这一价格至少维持到了至正三年(参见宋濂等《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第2500~2501页)。
    (89)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25页。图版收录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第3册第555~557页。实际上是三块残片,与引文中三段文字对应,编号分别为:M1· 0462[F62:W16b]、M1· 0462[F62:W16c]、M1· 0462[F62:W16a]。笔者根据图版,对录文稍有改动。
    (90)宋濂等:《元史》卷一八《成宗一》,第396页。
    (91)宋濂等:《元史》卷三二《文宗一》,第718页。
    (92)宋濂等:《元史》卷三三《文宗二》,第746页。
    (93)宋濂等:《元史》卷三八《顺帝一》,第822页。
    (94)宋濂等:《元史》卷二二《武宗一》,第487页。
    (95)宋濂等:《元史》卷三五《文宗四》,第777页。
    (96)郭正忠:《中国古代盐史奥衍刍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97)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台北,台大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413~452页。按,梁先生对南宋不同地区的盐务体制进行了非常细致的研究,本文有关南宋的论述都以他的观点为基础。概括、转述有不当之处由笔者负责。
    (98)(99)(105)梁庚尧:《南宋盐榷:食盐产销与政府控制》,第388~389、301~303、403~409页。
    (100)郭正忠:《金代食盐业的经营体制》,《河北学刊》1997年第2期。
    (101)如太原的所谓“小盐”。此外,辽阳、云南等边疆地区盐政制度可能与内地不同,因史料所限,此处暂不讨论。
    (102)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67~368页。
    (103)例如,福建上四州“卖盐一事,是州府财计本根”,行盐钞法之后,“三分之二则客人入纳于榷货务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一〇《上周侍御札子》,丛书集成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2~184页)。
    (104)例如,福建建宁府都盐坊,每年食盐销售日共计355天,其中106天卖“大上供”,即“漕司一纲盐本、增盐等钱”;249天卖“小上供”,即建宁府及倚郭两县“岁计盐”。这些大、小上供内,又有“各部门具体的盐利分割名目”(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06)有关明代的户口食盐,参见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第494~663页、方志远的《明代的户口食盐和户口盐钞》[《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等。
    (107)据刘淼在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章《明代的盐业》中的介绍,较早研究开中法的学者,如(日本)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东京:座右宝刊行社1940年版,第579~596页)、(日本)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加藤繁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集说》,东京:富山房1941年版)以及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4卷2号,1972年)等,都认为明代的开中法沿袭宋制。后来的研究者也多持这一看法。如刘森认为,“明代沿袭宋制,行开中法”(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页)。张丽剑认为,开中“上承宋代的入中制,下启清代的纲运制”(《明代的开中制》,《盐业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08)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565~567页。
    (109)《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辛巳”条记:“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62年版,第1053页)
    (110)宋濂等:《元史》卷一三九《乃蛮台传》,第3351页。
    (111)苏天爵:《国朝文类》卷四○《杂著·市籴粮草》。
    (112)柳贯:《待制集》卷一六《送刘宣宁序》。
    (113)宋濂等:《元史》卷二○《成宗三》,第442页。
    (114)宋濂等:《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4099页。
    (115)宋濂等:《元史》卷二一《成宗四》,第454页。
    (116)《明宣宗实录》卷六五,宣德五年四月丁酉,第1543页。
    (原文刊于《史学月刊》2014年第10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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