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文书的传播 契约文书这一广为流传的私文书,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民众使用由来已久,一直以来也被认为是民众日常物权交换、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履行的主要工具。它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及运用情况,前贤已有研究。譬如,杨国桢就论述了清代土地契约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使用情况,主要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向汉族地区看齐的发展趋势”,并以“汉族地区封建地主制下的土地契约在兄弟民族地区的推广和运用”[3]380作为突出表现来论述,同时也以实例说明了清代广西地区使用的契约文书在“买卖习惯、契约格式和用语,均与他省雷同”[3]383。张传玺强调了后进民族地区的契约文书反映了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譬如奴隶社会、封建领主制等)”[4]20。陈瑛珣则发现清代台湾契约文书因为社会条件与闽南社会有异,书写内容与格式、用词有地方化的倾向③。但均未能就契约文书传播过程及其对地域社会生活习惯之影响做深入阐释。 明清时期的清水江地区,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动与广西相似,从明代建立卫所网络到清代的改土归流,均给这一封闭的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汉文字的传播,影响到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举凡刊碑立约、建祠修谱、物权确立、日常交易,无不与汉文字产生了密切的联系。那么,在“凡要约无文书、刊寸木判以为信”[5]卷四·蛮夷,p650的苗族地区,契约文书是如何传播和推广使用的?若就契约文书论,目前在该地发现最早者为成化二年(1466)的一份耕种抛荒屯田合同,契文如下: 批管④ 此份合同尽管因年久穿孔多处,丢失了一些重要讯息,但其书写格式却保持完整,与明代通行日用类书中收入的“契式”并无质的差别。⑤当然,我们亦可从中得知,粟文海、粟文江耕种之地,实为军土抛荒屯田。 事实上,契约文书在清水江地区的传播和使用,明代卫所军事移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明清时期贵州东部地区汉移民增多的情况,唐陶华于1939年曾对此做过专门的田野调查: 八月五日星期六,下午与罗主任茂先谈本地开发情形,兹就其言记录如下:汉人来此,约分两批,明初为一批,清朝咸、同年间又一批。其他零星来此,时期不计,或难民,或居官,或经商,或从军,或充军。[6]88900 所谓“明初为一批”,应主指卫所军土,因明初在清水江地区布控了严密的卫所系统。洪武时期共置五开、兴隆、镇远、偏桥、清浪、清平、平溪、古州、铜鼓等九卫,卫所军士达五万余人。从目前对卫所后裔集中居住的隆里(旧称龙里,即龙里守御千户所所在地)和新化(新化守御千户所所在地)两地的田野调查可知,卫所里的民众有大量使用契约文书的情形。⑥而当2012年7月我们前往隆里所及其周边少数民族村落进行田野调查时,在与隆里所相邻的苗族村落——华寨村(旧称扒寨)收集到了契约文书36件,发现自称与周边“老死不相往来”的隆里所人就有佃种该村落的田土,并书立文书如下: 立典田字约人扒寨龙君和。为因缺少用费无出,自愿将先祖遗下之业,坐落土名后徐皆秧田一坵,约谷陆石,请中出典龙里先生王家猷名下承典为业。当日凭中议价市洋壹佰元整,亲手收足应用,其市洋字[自]典之后,言延秋收,称脚谷贰百斤整,不得短少,如有少,者[则]任从典主耕种管业。恐口无凭,立此典字为据。 凭笔、中:龙君凡 民国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立⑦ 该份由苗族人与卫所后裔的汉族人签署的典契,尽管我们未知是谁事先要求使用契约文书,但从书写的文字而言,却是汉文字,而作为内地迁来的卫所军士后裔,自然是使用汉文字的主要人群,周边苗族人群,认同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显然是接受了这种使用契约文书的习惯。另外,隆里所人在与周边少数民族村落的互动中,他们亦曾不断地使用各种文书处理日常事务。为示说明,兹举一纸认错字如下: 立挟嫌妄阻字人隆里所王治浩、治泽弟兄二人。情因于嘉庆十五年,错阻加室寨姜佐兴之血侄姜松乔污漫溪之木,松乔年幼,佐兴出身上城,在开泰县主李具控我弟兄一案。蒙差提讯,审得我弟兄情亏理屈,山场杉木当堂尽断与姜佐兴、姜之琏、姜松乔叔侄管业。其所砍之木,系姜姓拖放发卖,我弟兄并无系分,叛案昭然。后归家,我弟兄复行阻号。佐兴欲上城禀报,我弟兄见事不谐,请中于内苦留,自愿立有错阻字样与姜姓柄照。又于嘉庆十七年五月内,姜佐兴、之琏将本名污漫溪之木发卖,客人生理,砍伐下河,我弟兄又胆将佐兴、之琏之木阻号。二比请中理讲,我弟兄无理可答。佐兴云:光天化日,何得妄行油火再三阻号。佐兴欲执前所书之错阻字赴官,中等于内排解,我弟兄原系挟嫌妄阻,自知罪累。今再立此挟嫌字样,日后再行不敢妄行滋事、籍故生端,如有此情,任从姜佐兴叔侄执字赴官,自甘领罪。恐后无凭,立此挟嫌妄阻字样,姜姓存照。 凭中:吴秀忠、彭守道、范正邦、陈吉星 嘉庆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亲笔治泽立。[7]164 显然,隆里所人王治浩、王治泽兄弟,在与加室寨(属传统苗寨)姜佐兴叔侄的争端中,就多次以认错文书作为平息争端的手段。到此,我们似可断定,契约文书的使用习惯最早即是由卫所官兵,从汉族地区携带往其镇戍之地,进而使用开来的。若需旁证,贵州著名的安顺卫所屯堡之一——吉昌,亦有集中反映。[8]因此,明代卫所制度于边疆社会之变迁,具有深远的影响,把包括契约文书在内的日常使用频繁的汉文字及其载体带到边疆之地,便是其中之一。 第二类传播契约的人群,则是自发的汉族移民群体。明清时期,清水江地区有大量的非军事移民迁入,所谓“湖南至贵州,一路扶老携幼,肩挑背负者,不绝于道”[9]466的移民景象,多被提及。而更精确的数据,来自李中清对贵州34万汉族移民的分析,他发现大多数移民系以雇工的身份迁徙而来,渐渐地,这些雇工中的一部分上升为佃农,并最终发展为地主,其家庭亦随之不断壮大,并移居山下。[10]327-335这与清水江文书中山林租佃契约所反映的事实相吻合,谓予不信,请看以下2份文书: (1)立租栽杉人会同县唐玉周。今问到文堵[斗]下寨李明忠、姜映翔、映飞、九唐、福绞名下山场,土名加池塘山一块。其山言定栽杉,三年成林,恐有不成,佃主自栽,不得异言。日后栽成,二股均分,栽手一股,地主一股。今恐有凭,立佃栽杉租是实。 外批:合同未分,每年租烟四斤。 代笔:阳绍伦 凭中:姜绍文、廷珍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11]33 (2)立卖杉木山场约人江右唐万宗。为因缺少本银,自愿将今得买姜腾芳、文干名下杉山,地名皆研,作十二股分,二人占二股半,出卖与姜之模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四两六钱正,当日银契两交,分厘无欠。其杉山自卖之后,买主管业,卖主不致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 外批:此山场姜之模、老凤二人共得买 凭中:姜之桢 代笔:唐万明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立[12]18 从(1)可知,湖南会同人唐玉周到文斗寨租土栽种杉木,具有佃农的身份。而(2)中的江西人唐万宗,尽管在此我们不知其身份的转换过程,但从卖契内容可知,他先是从姜腾芳、姜文干手中买得股份,然后因为缺少“本银”,便转卖与姜之摸。从“缺少本银”四字,似亦可知,他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买股份或田土之过程。在不断的倒腾买卖中,其身份亦逐渐地由外来移民实现了向在地地主的转变。 其实,上述移民事实亦颇与民间文献尤其是族谱的记述相吻合,据清水江下游天柱县所遗存下来的清代族谱可知,天柱域内汉族移民以姓氏先后迁入,归纳起来,有如下记述:北宋迁入有陈姓;南宋迁入者有吴、蒋、杨、龙四姓;元代迁入者有杨(与宋代迁入不同支)、龙(与宋代迁入不同支)、潘、刘,袁、彭、罗等七姓;明代迁入者有周、欧阳、胡、龚、张、肖、尹、鲍、梁、欧、姚、乐、郑、舒、谢、姜、谭、游、陶、伍、宋、全、秦、孙、唐、王、明、粟、陆、徐、黄、曾、姓、朱等三十四姓;清代迁入者有何、姚、石、林、苏、丁、蒲、万等八姓。⑧更为重要的是,汉族移民群体的到来,在其垦殖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在民间故事里,就多有汉人利用契约文书中的文字断句游戏而“豪夺巧取”了很多苗人土地的故事,以致明清王朝的史书里称其为“汉奸”。譬如徐家幹游历了清水江流域之后曾这样记述道:“苗疆向有汉奸,往往乘机盘剥,凡遇有青黄不接之时,则以已有者贷之,如借谷一石,议限秋收归还,则二石、三石不等,名曰断头谷。借钱借米亦皆准此折算。甚有一酒一肉积至多时,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者。”[13]311所以,清王朝很早就特别注意对“汉奸”惩处,例如乾隆二十年六月贵州按察使赵孙英曾就治理贵州苗疆办法说道:“新疆苗民较淳于旧疆,治之之法,在严惩汉奸,或入苗寨唆讼,或种苗地久占,或开店诱为盗贼,似此不法,有犯悉递原籍,则蠡去而苗安矣。”[14]卷六八九·乾隆二十八年六月丙子条714至道光六年,贵州巡抚曾委员逐细编查各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佃种苗人田土,客民共一万三千一百九十户;住居城市、乡场及隔属,买、当苗人田土,客民一千九百七十三户。并居城市、乡场,买、当苗民全荘田土,客民及佃户共四千四百五十户”[15]卷一总叙10。如此众多的人群到贵州买、当苗人田土,契约文书的运用是其中主要的交易媒介,现今清水江地区数以十万计的契约文书被发现,即是明证。而契约文书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其书写格式却呈现出多元化与地方化的变化趋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