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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来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与民众习惯的变迁(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 吴才茂 参加讨论

    二、清水江文书书写格式的变化
    清水江文书作为西南地区的文书群,对其基本格式的研究尚付阙如,然这一基础性的饾饤之学,对于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整个清水江地区的契约文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兹就清水江文书在明清不同时期所呈现的细微变化,归述如下。
    其一,“签署日期”与“凭中”、“代笔”等人群顺序的变化。明清时期,契约文书的签署日期在“凭中”、“代笔”等人群之前,这是明清时期日用类文书中有关“契式”最为明显的书写顺序。例如乾隆二十五年福建官府制定颁行的“卖契式”即如是。[3]34-35在清水江地区,现存明代的契约文书,遵循了这一书写顺序。但到了清代,这一顺序变为“凭中”、“代笔”等在“签署日期”之前,日期书写在最后一行,这无疑是一直观而显著且不同于内地其他地域(比如徽州、闽粤、江浙)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
    其二,明代清水江地区的契约文书,物产出卖人有完整的“贯”,即家庭住址讯息。契约文书常如是开头:“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保、同弟吴艮保、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等”、“黎平军民府亮寨蛮夷长官司管下登寨立断租禾纹约人潘贵银”[16]99-100。这与明代日用类书的“契式”和清代官方颁行的“契式”是一致的。但从明代天启元年(1621)开始,清水江地区就已绝少见到出卖人住址的书写格式。[17]49这一变化,过去认为是清水江为一封闭的世界,交易双方距离较近,毋须写明住址。然而,在清水江文书《龙新连南岳庙茶山断卖契》[16]34中,交易圈亦有扩大至湖广宝庆府者。事实上,明清时期,随着清水江木材贸易市场的确立,经济交易圈已远远超出了本县、本省之范围。[18]25-44现在的问题是,何以“贯”的讯息就隐去了呢?从目前掌握的资讯来看,还是深受内地契约文书书写习惯的影响。因为在徽州文书中,晚明以后的契约文书,家庭住址亦多省去。[19]值得一提的是,晚清以后在四川地区流行的《写约不求人》,共收入“打店子文约式”、“抚子文约式”、“借钱文约式”、“佃房文约式”、“佃水田旱地文约式”、“投师文约式”、“舍白文约式”、“请工文约式”、“合伙文约式”、“讨坟地文约式”、“买阴地文约式”、“卖房基文约式”、“打青山文约式”、“拖约式”、“当田房屋基地文约式”、“水田旱地房屋基地铺面定约”、“永杜后患文约式”、“拦留文约式”、“写戏文文约式”、“包管文约式”[20]123-128等20种“约式”中,亦无家庭住址的资讯。
    其三,清水江文书的抬头。明代完全符合阿风的研究结论,即“皇帝年号抬头顶格”[1]947,绝少出现变化者。但到清代乾隆年间,开始出现了新的变化。譬如,年号中出现了抬一个字或两个字的书写习惯,尤其从道光年间开始,此类契约出现得越来越多。[21]52到民国时期,另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开头首句“立”字抬头,甚至“立断卖田”四字抬头的现象也开始出现。[16]215,218,236-239而承买人单独成行及姓氏抬头也多有所见了。[16]90-92,211-214显然,契约文书的书写,已经向灵活多变的方向演变。
    其四,清水江文书出现了地方化与民族性的书写特点。一是四抵的表述。在明代,交易标的物的四至表述中,只有“东、西、南、北”四种方位,即“东抵”、“南抵”、“西抵”、“北抵”。到了清代,基本被“上、下、左、右”所取代,即写作“上凭”、“下凭”、“左凭”、“右凭”。二是计量单位。因“山头地角,高下田邱,方圆大小阔狭形式,悉依地而成,不能以丈量计亩”,所以“苗民置产,惟计田几邱,收禾若干把,或计收获若干斤,以登券据”[22]341。由此可知,清水江地区不得不放弃一般地区以顷亩为计算赋税单位,而采“坵”、“块”为单位来计算“田”与“山林”。而计算收成或税收单位则有常规的“石”、“斗”、“升”、“合”,也有“担”、“擔”、“挑”、“称”、“碗”,还有地方与民族特用的“禾”、“把”、“边(稨)”、“卡”,等等。当然,这与苗人、侗人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清水江地区苗、侗人群的传统粮食作物是糯稻。乾隆《清江志》有载:“诸苗则种糯,五月栽插方完。稻谷九月内可以尽刈,诸苗之禾则须十月。其收时,以手摘,谓摘禾;以索缚之,或谓之把,或谓之编”[23]卷一气候366。在契约文书中,一般称“编”、“稨”或“卡”,书写习惯上多用“边”或“卡”。“卡”的写法是两个“手”并立,或上面为“加”,下面为“手”,都是两手禾穗用草索编在一起的意思,与“边”的含意相同。因此,有关田土与收成的计量单位成了清水江文书最具地方化书写的表现之一。
    其五,画押的变化。通常而言,契约文书的签署,都需要凭中和代笔人出面,其签署顺序从右到左多为中人、代笔、立契人。但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清水江文书如阿风指出的那样,立契人没有署押的现象很常见。[1]961二是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了“画字人”,尤其在嘉庆、道光两朝特别注重履行“画字”程序。譬如《龙之用冲得献茶山断卖契》:
    立断卖茶山杉木核桃约人龙之用。为因缺少用费,无处出息,自愿将到名下受分祖业,坐落地名冲得献茶山一块,上凭路、下凭冲却,左右凭领,四至分明,凭中出断与伯父大儒名下承断为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银陆两贰钱整,亲手领回应用。其山自断之后,任从银主将山耕管。如有外来不清,在于卖主理落。恐后无凭,立此断约一纸,永远发达,存照是实。
    凭证:族叔明章(画押)
    画字人:大权(画押)
    代书:族叔大学(画押)
    嘉庆贰拾叁年五月初五日立[16]11
    画字在清水江文书中,多写作“画字”和“画字人”,亦有写作“中吃画字”者。高聪与谭洪沛解释说,画字人主要起到证实当事人亲自履行画押手续的功用。[16]99而张研根据湖南、安徽、江西的案例,有如下解释:在写契、过割、交庄时,卖主及其亲房族属全部到场拿“画字银”、“画押钱”。画字签押,一方面实际表示放弃自己对买卖标的的权利,对买主购买土地没有异议;另一方面从土地权利人的角度认证此交易的合法和新业主的土地权属。“画字银”、“画押钱”正是对其“认证”新的土地权属的酬谢。[24]清水江文书中的画字人之作用,显然应如是。因为清水江地区深受安徽、江西、湖南文化的影响,在木材贸易鼎盛的嘉庆、道光两朝,正是这一影响达到顶峰之时。而画字人在契约文书中的大量出现,恰好说明了清水江地区土地权属的重新确立方式,已经接受了安徽、江西、湖南“乡规”、“乡例”,并把它引入到契约文书的书写格式中来。唯需注意者,清水江地区并非全都是卖主及其亲房族属全部到场拿“画字银”,常常一人参与即可,如上述龙之用与其大伯龙大儒的这次交易,参与者即为龙大权。并且从内容亦可发现,清水江地区即便是房族内部的土地权属重新确立,也引入了这一书写格式。换言之,无论是与外族的权属交易,还是房族内部的买卖,涉及土地权属的重新确立,均需要画字这一程序。
    其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水江文书的书写格式中,从乾隆年间开始,画押成萎缩之势,尤其到道光及以后,甚至发展到凭中、代笔等都呈现出减少趋势,一些契约文书至少在书写程式上,已见不到“中人”、“代笔”等具有见证人身份的踪影,即所谓“无中人”现象。我们以张应强和王宗勋编辑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做抽样分析。⑨在7344件断卖契约中,有889件无中人参与。从时代分布来看,乾隆18件、嘉庆41件、道光104件、咸丰16件、同治23件、光绪108件、宣统39件、民国540件。这种从“当日三面议定价银”到“当日二比议定断价”⑩的变化,足以说明清水江文书的书写与签署,更加灵活多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清水江文书书写的用语,明代极为规范,即高聪与谭洪沛所论“格式典雅庄重”[16]15。事实上,其时文书开始传播,书写均临摹“契式”,变化自是极小。但随着时代愈后,契约文书书写逐渐娴熟,创新运用开始,用词地方化的倾向就愈加明显。当中尤应注意者为汉语记苗音、侗音及其相互混用的特殊书写情况,具体言之有三:一是汉字记苗音或侗音;二是半汉半苗或半汉半侗意译与记音混用;三是汉语径译苗语或侗语。[25]凡此均反映了清水江文书书写中多元化的语言文化生态现象,亦凸显出侗、苗、汉民族聚居融合的特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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