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插草为界”到“各具契纸”的习惯变迁 明代以来,清水江地区不仅大量使用了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而且出现了书写格式具有地方性、多元性、民族性的变化,但无疑均接受了汉族民众的契约文书书写习惯。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私籍”,既是确认权利的重要证据,又是作为书证提交到法庭的重要证据。(11)清水江地区民众接受并使用契约文书的同时,重视其保存,显然与此有关。换言之,清水江地区契约文书的大量使用和保存,显示其地经历了从“插草为界”的“无法”习惯向“各具契纸”的“有法”习惯转变的历史变迁过程。 清水江地区,自司马迁时代到明代,一直处于朝廷及其土子文人的视野之外,具体的生活状态并未为外界所熟知,因而到顾祖禹在论及贵州形势利害时,仍说:“贵州之地,自唐宋以来通于中国者,不过什之一二。元人始起而疆理之,然大抵同于羁糜异域,未能革其草昧之习也”[26]卷一百二十·贵州方典纪要序5232。即便再晚近的魏源,也仅知道清水江为“沅江上游,下通湖广,上达黔粤,生苗居其上,沿岸数百里皆其巢穴”[27]288。光绪年间修撰地方志书时,尚有该地苗人“虽通汉语、不遵文教、刻木为券、剁木为誓”[28]卷十上·艺文志472的表述。直到唐陶华于民国28年(1939)所做田野调查时,尚有如下记录: 明末天启年间,遵义土司奢崇明作乱,敝族祖宗随军讨奢崇明至遵义,旋至定番,因家焉。罗氏有十子,年老时,谓曾游历至藕溪,(在今龙里第二区),其地大可开垦,命其二子往寻之,不获,回以各种记号告之,乃得,因命其二子家焉。时清康熙年间也。是时其地全未开垦,亦无人占领,乃插草为标,以示所有权之范围。至今凡有三四十户。田地之有契,始于乾隆年间。[6]88899-88900 该口述资料显示,贵州当地契约行为迟至清乾隆时期才有,在此之前是“插草为界”。其表述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但此种误传和现象,即便今天,尚多有遗存,以致现代法律人类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多有“埋岩”、“芭茅草”[29]24-62,133-139一类的成果。 但是,从明代开始,清水江地区就开始大量使用契约文书的事实却毋庸置疑。贵州苗族大量使用林业契约,虽然这些契约文书是用汉字书写的汉文数据,却是在苗族内部所签订的契约文书。契约签署之际,也就意味着苗族民众成为货币经济活动中的一员。陈其南曾解释契约关系显示出个人主义的概念,认同契约订定模式,相对地也就确认这整个经济活动的行为规范。[30]7而事实上,清水江地区随着“红契”被逐渐被发现,我们知道人们至少从明代中期就开始接受明王朝有关财产权的法律登记。[17]到了清代,尤其是雍正五年(1727)规定:“苗民地亩多恃强侵占,以致互相仇杀,应令各具契纸,开明四至,官给印信,俾永远承业”[31]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甲寅条827,以及加上“汉民错处其间,历年久远,苗产尽两汉有,苗民无土可依,悉皆围绕汉户而居,承佃客民田土耕种,昔日之苗寨今尽变为汉寨”[32]卷六·镇远府176-177的事例愈来愈多之后。不管是外来移民,还是苗人,使用契约文书的范围进一步加大。这对原有“插草为界”的物权持有习惯冲击甚大,出现了凡事均需正式书写契约文书的生活习惯[33]。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清水江文书中,“白契”占据93%以上的比例[34],但民众在使用契约文书时,为了防范日后纠纷的发生,其在文书的书写以及程序设计上,都做了充分的考虑。譬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的一份分关文书就这样写道: 立清白分关人姜吉祥、上贤、士凤、启才、富宇、凤宇、和宇、得中、文学、文佐等。为因众买得污革、石、千石三处山场。卖空,倘山内存落脚木根数枝,三阄均分。遗山不载,俱系荒地,我三阄同心公议,将此三处山场分平均分,照字研勿,当天发誓,并不反悔。哪阄异言,执字鸣官,自甘祸罪。[21]6 在这份文书里,尽管不见证人的参与,也未经加盖官钤,但他们在契约中加入了“哪阄异言,执字鸣官,自甘祸罪”的表达与设计。从乾隆年间开始,这种把官府做为监控的影子写入契约文书的事例愈发增多。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契约文书的大量使用之后,不仅书写格式在发生着地域化、多元化的变化,而且还引起了当地固有风俗习惯开始改变,例如关乎地方稳定的纠纷解决习惯,就由“理讲”、“鸣神”风俗开始向有法可依的“鸣官”方向演变[35]269-289。事实上,“无中人”契约文书和“白契”的大量盛行,还使清水江地区出现了另一种习惯,即在社会伦理维系下的经济交往习惯得以发展,形成了村寨——家族共同体的经济圈[36]。 而从画押格式的变化来看,在明代的清水江文书中,就极为规范地使用了契约文书的画押程序。譬如锦屏县偶里乡九南寨《吴王保石榴山冲荒地卖契》: 贵州黎平府湖耳司蛮夷长官管辖地崩寨苗人吴王保、同弟吴艮保、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等。为因家下缺钱使用,无从得处,情愿将到自己祖业管耕一处,土名石榴山冲狂野荒地一冲,请中问到亮寨司九南寨民人龙稳传名下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议值价钱,吴王保、吴艮保名下银壹两柒钱,吴老二、吴老关名下一股壹两柒钱,一共叁两肆钱整,入手回家应用,去讫外。其荒地,东抵石榴山,南抵大王坡,西、北抵溪,四至分明为界。断粮浚卖,任从买主子孙开荒修砌管业,再不干卖主之事,亦无房族弟男子侄争论,二家各不许憣悔,如有一人先行憣悔者,甘罚生金三两、白水牛一只入官公用,仍旧承交。今恐人心难凭,立此文卖子绝文约,永远子孙收照用者。 吴王保名下多银叁钱正 嘉靖叁拾伍年十一月廿三日 吴王保、吴艮保共画字一钱七分 吴老二、吴老关、吴老先共画字一钱七分 龙详保画字壹钱整 堂亲:龙锡保(画押)、吴王保(画押) 同弟:吴艮保(画押) 同侄:吴老二(画押)、吴老关(画押) 同男:吴老先(画押) 引进中:尚金台(画押) 中证:龙传勇(画押) 寨老:龙传亮(画押) 代笔人:陆国用(画押) 同见人:陆进银(画押)、杨正富(画押) 天理人心,永远子孙收执用者[16]99 诚然,从明代中期一直到近现代,画押的格式呈现出多元的变化趋势,甚至还出现了“无中人”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直到1988年天柱县地湖乡佑家寨的《培修喉咙塖茶山合同书》及画押格式尚如下所示: 业主宋显扬、宋良臣将喉咙塖一块境茶山承包给梅花村吴展成,培修期限五十年,直到成林。为使皆山林果永,永不受损失,业主将本山塆口从田坎边起让一块进身四丈、过间五尺地基给吴展成作阳基,山权永永属业主所有,阳基永永属吴展成所有。恐日后无凭,特立契据存照,永不反悔。 业主:宋显扬(画押)、宋良臣(画押) 承包主:吴展成(画押) 中人:潘光本(画押)、潘积德(画押) 执笔人:丁盛廉(画押) 公元一九八八戊辰年十月四日立 比对上述两份相隔432年在苗寨签署的契约文书可知,自明代契约文书传入清水江地区以后,民众在不断的使用过程中,书写格式尽管有变化和创新,但由此衍生和沉淀出来的“各具契纸”而耕管田土的习惯,已成为其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种“插草为界”就能拥有整片山林、田土的所有权习惯,常面临界限混乱、争端频发的严重问题,而以汉文字书写的契约文书,白纸黑字,尽管作伪的事例亦非少见,但在面临争端做呈堂证供时,较之既无时间概念、亦无四至分明的“草标”要清晰得多。因此,生活在清水江地区的人们,所有权习惯也就在契约文书传入和明清王朝律法介入这双管合力的作用下,转变为了“依契管业”的生活习惯。 综上所述,明初以降,随着明清王朝的不断拓殖和经营,清水江地区由“化外”之地逐渐成为“王化”之区,在这一包含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均发生变动的新的地域里,卫所军士与其他汉族移民不断涌入,不仅带来了契约文书,且与少数民族互动的过程中,把日常生活中利用契约文书的习惯和观念传播给了他们。少数民族人群也在与汉族人群的不断交往中,积极主动地适应契约文书营造的社会环境,利用契约文书保障自身的权益,逐渐丢弃“插草为界”的所有权习惯,并且在契约文书书写格式中,努力地加入地域性、民族性的书写内容。这不仅丰富了明清时期契约文书书写格式的研究内容,而且也使我们弄清了汉文字的传播及其生根方式与人们固有习惯的转变为明清时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内地化”与民族融合的重要一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