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交流与知识分子的移民 文化交流作为美国对外关系中的组成部分,在二战前已开展多年。例如,从1907开始,美国政府用庚子赔款中的一部分,为赴美中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资助成立了留美预备学校——清华学堂。1930年以后,美国又与拉美国家签订了多项推进文化交流的合作协议。然而,因这类活动未被纳入美国外交战略目标中,其政治性特点并不突出。在当时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中,因美国政府的严格限制,其转变为永久移民的数量寥若晨星。(66) 二战期间,欧洲主要国家的教育与文化系统遭到毁灭性打击,许多精英人士纷纷流亡海外。在没有出走的知识分子中间,也存在着明显的悲观情绪。战后初期,美国人担心,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宣传攻势下,马克思主义思想会对欧洲知识分子产生一种“不断增长的吸引力,进而对美国和西方的民主制度产生严峻挑战”。(67)于是,美国在与欧洲国家建立经济和军事盟友关系的同时,也将教育与文化交流活动转化为服务于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的工具”。(68)它在功能上是对马歇尔计划的补充,是美国外交中与政治、经济、军事同等重要的第四根支柱,是“美国在反对共产主义世界的斗争中,履行其作为自由世界领袖职责”的一种形式。(69)美国相信,只有通过向海外输出美国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增强美国在国际上的政治魅力,才能“在全世界促进更多的国家建立民主制度,遏制国外的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和其他不适合存在的意识形态”。(70)然而,从宏观的外交战略到具体实践,离不开对外教育与文化交流这个中心环节。吸引外国留学生并允许其移民美国,也是战后美国政府苦心经营的方略之一。而留学生移民被纳入战后美国人才吸引机制之中,却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 从冷战时期相关立法看,最先涉及吸引人才的立法是《1946年原子能法》。当时,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原子弹的国家。它希望通过提供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拉拢更多的仆从国家。在1948—1955年间,美国利用该法案为数百名外国科学家提供了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培训。在《1954年原子能法》颁布后,美国又进一步放宽了与外国合作的范围,赴美受训的外籍技术人员日益增多。到70年代,先后有80多个国家的1.3万名科技人员接受了培训。由于受训专家都是其祖国顶尖的技术人才,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所以,美国政府在50年代末规定:(1)若有外籍技术人员申请,各地实验室可根据缺编情况确定雇佣外籍人数量;(2)在不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科研项目中,只要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审查,外籍人可以上岗工作。上述措施实施后,有2500多名外籍人员先后被聘用上岗。(71)因此,《1946年原子能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利用短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吸引外来人才的开始。 从国际留学生和访问学者这一层面看,《1946年富布赖特法》不可忽略。二战结束后,阿肯色州国会参议员威廉·富布赖特考察了欧洲的惨状之后,提议颁布一项加强跨国文化交流的立法,希望通过各国人员的交往和了解避免战争。国会采纳了他的建议并在通过该法案时规定:(1)凡二战中向美国借贷而无力偿还的国家,可免去其债务;(2)交流双方派遣学者的费用,均由美国政府承担。这样既能宣传美国政治与文化,又能使负债国家学习美国的先进技术。由于富布赖特本人坚决反对把富布赖特计划当作一种政治宣传的工具,所以其政治色彩并不浓厚。不过,该项计划中有一个著名的“两年规则”:所有享受政府资助旅美的外国学生和访问学者,必须在完成预定任务后回国工作两年,否则不得再次申请赴美工作或移民签证。(72)此后,回国工作两年就成为各国访问学者和公费留学生必须遵守的一条硬性原则。 由于富布赖特计划在实践上无法满足美国对外政治宣传的需要,加之其受益者数量有限,于是,美国国会又颁布了《1948年美国信息与教育交流法》。它规定,美国国务院应通过出版物、广播、电影和其他媒介与机构,“用英语准备并传播有关美国、其人民和政府政策的信息”,目的是“促进各国人民更好地了解美国”。(73)美国国会之所以颁布这项有明显政治色彩的立法,是因为它相信,美国人的理想、政治体制和价值观,“都因为其他国家的宣传而被误解和扭曲。……美国和民主国家的尊严被损害”。(74)在法案生效后,美国政府在文化战线上,从两个方面开展了一场“有组织的政治战争”。(75)其一,由杜鲁门总统牵头,发起了“真相攻势”(Campaign of Truth),它实际上是美国“在心理上对苏联宣传展开的反击”。(76)从其地理范围看,它共覆盖了93个国家,美国之音设立了涵45种语言的广播节目,中央情报局在海外散发了数百万份小册子、杂志和传单。它们都是美国针对苏联设计的“隐蔽性心理战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77)其二,为了向盟友提供教育援助,美国设立了J类签证计划。凡持这一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和访问学者,都必须按照签证规定履职,不得从事“有损于美国利益的活动”,否则将被驱逐出境。(78)该法案实施后,共有23个国家或地区受益。(79) 与富布赖特计划相比,1948年法案的服务范围更加宽泛。在富布赖特计划中,交流活动的主体是学者,而在1948年法案中,学生与学者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教育交流的主体。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关于两年规则,1948年法案中只字未提。它只是规定:若外籍人在签证有效期结束时未能按期离境,将被驱逐出境。于是,1948年法案生效后,出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外籍学生和学者滞留不归的比例迅速提高。例如,1955年入境的外籍访问学者达1.5万人,其中在享受政府资助的学者和学生中,有5%—10%的人没有按期回国。在“民间资助的外国交换学者中,滞留比例可能更高”。面对这样的问题,美国国会颁布了《1956年交换学者与移民地位法》。规定:凡享受母国政府或其与美国政府联合资助的外籍访问学者和学生,其签证期满后必须回国工作两年,否则不得申请赴美工作或移民签证。国会的意图是要表明,教育“交换计划不是一项移民计划”,(80)移民局等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保证外籍人按期离境。然而,法案的另一项条款却为外国学者和留学生移民美国创造了条件:“根据相关政府机构的要求和国务卿的建议,若任何外籍人的入境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司法部长可以放弃其回国两年的要求”。(81)在这句话中,有两个变化。第一,若美国政府看中的人才属自费留学者,或美国民间机构资助的学生,可直接申请移民资格;若属公费受助者,可由美国国务院或同级政府部门提议,“放弃该外籍人在海外居住两年的规则”而直接申请移民资格。这项规定打破了以前对“两年规则”的刚性要求。第二,“若司法部长认为,该人入境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可允许其入境”。(82)在这一句话中,国会以“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为最终判断标准,可以不经母国同意而单方面决定外籍学者和学生的去留。美国国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相信“两年规则”实施后,“剥夺了我们(美国)许多大学需要的教师”。(83)由此不难看出,获得更多的外籍人才,是美国国会积极参与对外交流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上述规定实施后,与前文述及的允许旅美学者和留学生申请庇护的条款一起,拉开了外国学者和留学生大规模移民美国的序幕。从此,留学生移民也逐渐成为战后美国外来人才中日益重要的来源之一。(8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