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 近代早期是西欧国家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时期,对于这一时期的德意志,我国传统史学界是以“德意志封建制长期延续”来解释的。该理论认为:16世纪后,英、法等国那样的绝对君主制没有能够在帝国层面上得以建立,德意志帝国是“分裂”的。三十年战争后,帝国名存实亡,帝国历史发展并没有展现出一种“整体性”。与此同时,“绝对君主制”却在诸侯领地国家中得以建立和强化。18世纪之后,德意志帝国的历史更多地被以普鲁士、奥地利为代表的各个邦国“个体”的历史所代替;18世纪后德意志东部的普鲁士还出现“农奴制的再版”。这种“分裂”和“再版农奴制”使许多学者认为,德意志并没有经历一个近代早期政治转型的过程,德意志的封建制是19世纪后在外力作用(主要是拿破仑战争的打击)下被消除的。这不但是德意志近代早期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不同于英、法等国的特殊之处。 国内外史学界研究的新进展表明,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主要内容就是一种“多元性”政体的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元性政体的构建首先表现为帝国逐渐由一个“皇帝的帝国”转变为“皇帝与帝国等级的帝国”,帝国的政治权利由皇帝和帝国等级共同分享。“帝国中只有一定数量的人才获得代表皇帝在某个领域行使更高一级政治权力的资格”,这些人就是“帝国等级”(Reichsstnde)。他们代表自己的封臣参加帝国议会(Reichstag),与皇帝一起决定帝国的事务。“帝国等级”是由是否获得帝国采邑(Reichslehen)来决定的(帝国骑士除外)。“自1480年起,帝国就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混合制的君主国,由少数诸侯选举出来的皇帝与90个世俗和教会诸侯领、226个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长、83座帝国城市的统治者们一起分享政治权利。”②“帝国等级”的封臣被称为“领地等级”(Lndersstnde),是皇帝的间接封臣,出席领地议会(Landstag),与他们的封君一起决定邦国事务。每个等级都声称代表更低一级人员的利益,都把扩大“公共利益”(Gemeinwohl)当作自己的义务,都认可和推行“只有在得到各重要社会等级代表的同意,那些影响大家生活的重要决定才具有约束力”的原则。“领地等级”的构成差异较大,一般情况下包括主要的领地城市、当地的教士和领地贵族的代表。③ 第二,多元性政体构建的第二个表现就是帝国同时也被发展成为一个联邦。1500年后,通过帝国改革,逐步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体系。三十年战争后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确立了一种联邦式的政治体制。④在这个联邦式帝国中,虽然皇帝没有获得英国国王、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那样的专制权力,也不是以一个绝对君主的身份来统治这个帝国,可帝国并不是一盘散沙,帝国各个机构还是在有序地运转,直到19世纪初期。⑤帝国机构包括皇帝、帝国大首相、帝国议会、帝国法院、帝国行政区(Reichskreise)。“帝国负责国防和司法制度,帝国行政区负责帝国决议的实施和基础设施的管理,领地邦国负责治理和训导臣民。”⑥各个机构权限明确,⑦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起帝国的行政、司法、税收、防御等国家功能。⑧许多证据表明,只要人们承认帝国的这些机构与同时期西欧其他中央集权式民族君主国中那些相应机构有差异,那么帝国的司法、法律维护、财政、军事机构也还是颇为有效的。⑨帝国机构“精确有效地实施了帝国作为一个整体所代表的功能:不但维护了已经破碎的最高主权、弱者和强者的权利,而且还维护了复杂多变的、作为德意志封建关系基础的政治关系”⑩。虽然国家的许多功能由领地邦国完成,领地邦国也拥有邦国法,但整个帝国并没有因此而解体。帝国机构的有效运转仍然把各个邦国黏合在一起,帝国的法律为各邦国所遵守,拥有共同的首脑(即皇帝)。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联邦制。(11) 第三,多元性政体构建的第三个表现就是在帝国的框架中,发展构建起了许多具有绝对主义性质的领地邦国。德意志的邦国国家构建是伴随着德意志皇权的衰落而逐渐开始的,最早可以追溯到“主教叙任权之争”(1076-1122年)。1180年,弗里德里希一世皇帝创立了由7个等级组成的“封建等级阶梯制”(Heerschild),把“诸侯变成了皇帝和非诸侯贵族之间的中间阶层,非诸侯贵族由皇帝的直接封臣变成了间接封臣,即诸侯的封臣”。“诸侯成了德意志领地国家的统治者,诸侯的领地国家化构建正式开始了。”(12)在13世纪中期德意志皇权没有衰落前,阻碍德意志邦国构建的最大障碍是皇帝自上而下构建统一君主国的行动,这种阻碍随着德意志皇权的衰落而消失了。《黄金诏书》更是为诸侯把领地转变成为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自14世纪中期起,诸侯领地邦国国家构建的压力主要来自邦国内部那些自下而上的领地贵族、领地城市和要求“自治”的乡村公社。地方领主是在11—12世纪崛起的,他们充分利用皇帝、诸侯和帝国城市之间的冲突,把自己变成采邑上真正的领主。在中世纪晚期,他们还试图以“再版农奴制”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地区的渗透和控制,成为横亘在诸侯和农民之间的中间力量。此外,诸侯领地国家的构建还受到来自乡村公社自治意愿的抵抗。德意志有着悠久的乡村公社自治传统和很强的自治机构,12世纪后这些乡村地方自治机构管辖的领域和事务还有所扩大。(13)中世纪晚期的农业危机和封建秩序危机迫使许多领主放松了对乡村地区的控制,乡村自治公社借机扩充力量,行使起一些最基本的政府职能。(14)如何消除农村公社的自治倾向,把农民纳入到领地国家的管辖下,是诸侯领地国家构建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问题。(15)领地城市指那些隶属于或者由领地诸侯亲自建造的城市。“主教叙任权之争”期间,诸侯乘乱在自己的领地上大量地修建城堡。许多领地城市兴起后,突破了城墙的限制,通过购买附近庄园的方式扩大自己的领土,发展成为小型城市国家。它们不但试图摆脱诸侯司法的控制,还希望从诸侯的领地之中独立出来。(16) 然而,自14世纪中后期起,诸侯们还是凭借着自身已有的政治优势(邦国内实力最为强大的贵族、邦国内所有封臣的封君、帝国事务的实际主宰),逐渐在邦国内建立起一种新型国家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必须统一”“中央政权必须强大”“禁止非法结盟”“反对世代仇杀和武力自卫”),通过确立“邦国等级会议代表整个邦国”和“邦国议会实行多数表决制”,使邦国议会中多数人的决议对邦国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通过确立“只有诸侯才有权提出召开邦国议会”的原则,把原本作为邦国各等级联合反对诸侯的邦国议会改造为支持诸侯各项决策的工具。最为重要的是帮助邦君们在15世纪后取消了许多邦国贵族的税收豁免权,实现了统一征税。(17)就这样,“在15世纪中,中世纪的领地被转变成了德意志的诸侯领地国家”(18)。“在整个帝国内,现代意义上的领地国家,在路德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之前就已经成为现实。”(19)16—17世纪中期德意志的宗教改革运动有助于邦君诸侯通过“社会训诫”(20)(social discipline)等方式,把这些领地国家转变成“绝对君主制”(21)国家。 虽然这种绝对君主制与同时期英国、法国、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有一些差别,但“国家的许多功能在领地国家中得以发展起来,如税收、对社会的规范和军事力量。在一些较大的领地上,自15世纪起,还导致了“国家”的出现。但这些领地的统治者仍然是皇帝的封臣,他们的权力需要服从于帝国的法律和皇帝的权威,诸侯的臣民还可以向皇帝和帝国上诉。(22)尽管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诸侯获得征税、颁布法令、组建军队、与外国缔结同盟的权利,但该合约同时也规定:邦国的法令不能与帝国法律相冲突,与外国的结盟不能用来反对皇帝和帝国。后来的帝国法还把结盟权只限于帝国之中那些地位较高的等级成员。(23) 第四,多元性政体构建的第四个表现就是一些推行公社制的帝国城市和乡村,在近代早期政治转型中生存下来并被纳入帝国的政治体系之中。帝国城市最初由皇帝的代表管辖,随着城市议会、城市政府的产生,帝国城市被交给城市自己来统治,推行一种城市共和国的统治模式。由于“在城市中有效的不是采邑法和按采邑法形成的上下规则”(24),“所有市民在法律上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25),“城市的自由是按等级划分的帝国宪法中的异物”(26),城市的自由和平等对那些遭受封建领主制剥削和压迫的乡村民众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体现出一种替换封建等级制的原则,因而城市成为诸侯和贵族恐惧、痛恨和攻击的对象。为保障自己的自由和平等,城市加强内部团结,组建城市同盟。15世纪中期后,德意志帝国城市就采取与王权结盟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自由。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后,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帝国城市与王权的结盟最终于16世纪30年代失败了。(27)15世纪后,瑞士的城市公社和农村公社赶走自己的领主,建立起城市公社和乡村公社之间的同盟,组建起瑞士联邦。并在1499年打败前来镇压的帝国军队,向整个德意志南部和中部地区展现出了一条自下而上的、以公社制为基础的国家构建之路。(28)“转向瑞士”(模仿或者加入瑞士联邦)是15世纪中后期至16世纪中期南德意志帝国城市保障自己独立地位的另一种选择。但这条道路最终还是在16世纪中期失败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信奉新教的帝国城市采取与新教诸侯结盟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自由和独立。帝国城市承担了大部分“施马尔卡尔登同盟”的经费支出,但它们在同盟中还是没有得到诸侯平等的对待。“施马尔卡尔登战争”失败后,帝国城市遭受额外的惩罚,除缴纳沉重的罚款外,28座城市的城市法被取消,许多城市的城市贵族重新掌控了议会。(29)16世纪中期后,参加帝国议会成为帝国城市保障自己独立和利益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途径。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帝国城市还通过支持皇帝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0)德意志乡村地区本来就有着很强的公社自治传统,自13世纪起,德意志南部地区出现了一种“公社化运动”(communalism)。“公社化就是把对地方的统治权从封建贵族的手中转移到城市和乡村公社手中的运动。”(31)公社化运动随着1525年革命的失败而被停止,但乡村公社自治还是保留了下来,有些地方的农民还可以通过参与领地议会来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