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在日耳曼部落时期,“社会共同体”指部落民众大会;日耳曼人入主西欧并建国后,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体民众的平等参与,显贵的参与被解释为共同体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日耳曼部落时期,领袖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即社会共同体)的授予;日耳曼人入主西欧立国后,“国王是大于个人,小于整体的”,不征得显贵和高级教士们(即社会共同体)的同意,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也不能做出其他重大的决策。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由选侯院、诸侯院和帝国城市院代表所组成的帝国议会是共同体的代表,得到议会的同意即被视为得到整个共同体的同意。参见丛日云、郑红《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 (38)“政治权力的行使需要得到社会共同体的同意”、“关涉大家的事需要得到大家的同意”是民主原则的基石。参见丛日云、郑红《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 (39)“当一个人自己参与了制定法律时,他就不会为他的不服从找出借口。”因此,帝国各等级都参与制定的帝国法律一般都能够为他们所遵守。转引自丛日云、郑红《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 (40)帝国议会这样表决:任何一个草案,首先在选侯院和诸侯院中单独表决,如两院表决一致,草案就被视为通过;如有分歧,再参考帝国城市院的意见;通过的草案经皇帝宣布后成为“帝国决议”。 (41)约希阿姆·瓦莱:《1648-1806年的德国与神圣罗马帝国:从威斯特伐利亚和平到帝国的解体》,第214页。 (42)“1648年所确立的帝国制度使得所有统治者可以在邦国之中行善,但只要他表现出作恶的苗头,帝国的机制就能够确保其恶行要么被邦国领地会议、要么因为其任何臣民向帝国高等法院的上诉而得到制止。”参见约希阿姆·瓦莱《1648-1806年的德国与神圣罗马帝国:从威斯特伐利亚和平到帝国的解体》,第191页。 (43)约希阿姆·瓦莱:《1648-1806年的德国与神圣罗马帝国:从威斯特伐利亚和平到帝国的解体》,第210—212页。 (44)丛日云、郑红:《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2期。 (45)江宗植:《英国选举改革的历史回顾》,《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46)江宗植:《英国选举改革的历史回顾》,《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47)“英国的议会制度”,http://baike.baidu.com/view/3574589.htm,2015年11月16日。 (48)“三级会议”,http://baike.baidu.com/view/81493.htm,2016年3月18日。 (49)“德意志特殊道路”,http://en.wikipedia.org/wiki/Sonderweg#cite_note-Hamerow_pages_53-72,2014年10月15日。 (50)关于这些争论,可参见于尔根·科卡《希特勒之前的德意志史:关于德意志特殊道路的争论》(Jürgen Kocka,“German History before Hitler:The Debate about the German Sonderweg”),《当代史研究》(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第23卷,1988年第1期,第3—16页;景德祥《现代化理论与德国近现代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2期;徐健《评德国史学界有关“特有道路”问题的争论》,《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景德祥《在西方道路与东方道路之间:关于“德意志独特道路”的新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51)约翰·辛德:《特殊道路》(John Hinde,“Sonderweg”),迪特尔·布泽、于尔根·德尔主编:《现代德国:1871年到1990年历史、民族和文化百科全书》(Dieter Buse and Jürgen ,eds.,Modern Germany:An Encyclopedia of History,People and Culture 1871-1990)第2卷,卡尔兰特出版社1998年版,第935页;于尔根·科卡:《希特勒之前的德意志史:关于德意志特殊道路的争论》,第3页;徐健:《评德国史学界有关“特有道路”问题的争论》,第48页;景德祥:《在西方道路与东方道路之间:关于“德意志独特道路”的新思考》,第38页。 (52)拉尔夫·达伦多夫:《德国的社会与民主》(Ralf Dahrendorf,Gesellschaft und Demokratie in Deutschland),拉尔·皮佩尔出版有限公司1968版;汉斯·乌尔里希·魏勒:《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Hans Urlich Wehler,Das Deutsche Kaiserreich 1871-1918),德意志袖珍丛书出版社1973年版。后来,魏勒的这一理论遭到了许多历史学家的批判,如英国的布莱克本和埃雷(Blackboum and Eley)、德国的托马斯·尼佩代尔。参见达维·布莱克本、格奥夫·埃雷《德意志历史的特殊性》(David Blackbourn and Geoff Eley,The Peculiarities of German History),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3)扬·科尔肖:《纳粹主义的独裁问题以及对其的各种解释》(Ian Kershaw,The Nazi Dictatorship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of Interpretation),阿莫德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阿兰·J.P.泰勒:《德国历史发展之路:对1815年以来德国历史发展的考察》(Alan J.P.Taylor,The Course of German History:A Survey of the Development of German History since 1815),哈米什·汉密尔顿出版社1945年版;威廉·夏伊勒著,董乐山等译:《第三帝国的兴亡》,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景德祥:《现代化理论与德国近现代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2期。参见罗伯特·范希塔尔特《黑暗记录:德国的过去和现在》(Robert Vansittart,The Black Record:Germans Past and Present),哈米什·汉密尔顿出版社1941年版;威廉·蒙哥马利·迈克·格汶《从路德到希特勒:纳粹法西斯哲学史》(William Montgomery McGovem,From Luther to Hitler:The History of Nazi-Fascist Philosophy),休敦·米弗林出版社1941年版;丹尼尔·约纳赫·戈德哈根《希特勒的志愿行刑者:普通人与大屠杀》(Daniel Jonah Goldhagen,Hitler's Willing Executioners:Ordinary Germans and the Holocaust),阿尔弗勒德·A.克诺普弗出版1996年版。 (54)海因里希·奥古斯特·云可乐:《走向西方的漫长之路:德国史》(Heinrich August Winkler,Der lange Weg nach Westen:Deutsche Geschichte),C.H.贝克出版社2000年版。 (55)景德祥:《在西方道路与东方道路之间:关于“德意志独特道路”的新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4期。 (56)亚罗斯拉夫·佩利坎:《作为研究宗教改革历史学家的兰克:兰克对宗教改革的影响——宗教改革对兰克的影响》(Jaroslav Pelikan,“Leopold von Ranke as Historian of the Reformation:What Ranke did for the Reformation—What the Reformation did for Ranke”),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詹姆斯·M.鲍威尔主编:《利奥波德·冯·兰克和历史学派的形成》(Georg G.Iggers and James M.Powell,Leopold von Ranke and the Shaping of the Historical Discipline),塞拉库泽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57)托马斯·A.小布雷迪:《近代早期欧洲的公社、政治和宗教改革》,第410页。 (58)阿兰·J.P.泰勒:《德国历史发展之路:对1815年以来德国历史发展的考察》,第162页。 (59)彼得·克劳斯·哈特曼著,刘新利等译:《1648-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文化史:帝国法、宗教和文化》;詹姆斯·D.特雷西主编:《路德与德意志的近代国家》(James D.Tracy,ed.,Luther and the Modern State in Germany),16世纪研究杂志出版社1986年版;约埃尔·F.哈灵顿、赫尔穆特·瓦尔泽·史密斯:《1555年到1870年德意志的教派化、共同体和国家构建》,第77—101页。 (60)托马斯·A.小布雷迪:《近代早期欧洲的公社、政治和宗教改革》,第409—427页。 (61)甘超英:《德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62)丁建宏:《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63)甘超英:《德国议会》,第17页。 (64)甘超英:《德国议会》,第19—21页;丁建宏:《德国通史》,第310页。 (65)甘超英:《德国议会》,第21—24、133页。 (66)《联邦德国基本法》在联邦德国和两德统一之后的整个德国都有效,它确立的民主制、法治、联邦制和福利国家的原则和国家制度至今未变。 (67)联邦代表大会指为了选举德国总统而专门召集的大会,由联邦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会代表组成。参见卡尔·略梅尔主编,《德国实况》翻译组译《德国实况》,贝尔特尔斯曼出版集团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98页。 (68)联邦德国的选举制度是在吸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治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联邦议会议员的选举实行“两票制”和“5%条款”(Fünfprozentklausel)。在联邦议会的选举过程中,选民要同时投两票(实际上两票都是印在同一张纸上的,分为两栏),第一票投给本选区以个人名义参选的候选人,第二票投给本选区参选的政党。任何政党,如果不能获得总票数的5%,就不能进入联邦议会,分配到第二票的议席数。 (69)只有在联邦议院选不出新总理,或者对总理的不信任案得不到议院法定多数票支持时,总统才有权根据总理的建议解散联邦议院;总理只有当联邦议院在提出不信任案的48小时内以多数票选出新总理,才需要下台。 (70)卡尔·略梅尔主编,《德国实况》翻译组译:《德国实况》,第98—105页;丁建宏:《德国通史》,第408—410页;甘超英:《德国议会》,第37页。 (71)托马斯·A小布雷迪:《近代早期欧洲的公社、政治和宗教改革》,第428页。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