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特点 通过揭示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内容,不难发现,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具有一种多元性。这种多元性不但表现为帝国的联邦制、邦国的绝对君主制、城市和乡村的公社制,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具有的近代早期性质的议会制所体现出来的那种民主性。 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层面之上的议会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多次帝国改革的产物。帝国议会是帝国各等级参与帝国事务的主要机构,15世纪中期后包括三个院,即选侯院(Kurfürstenrat)、诸侯院(Fürstenrat)和帝国城市院(Reichsstdterat)。选侯院最早成立于1273年,在1356年颁布的《黄金诏书》中得以确认,它由7名选侯组成,即美茵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科隆大主教、普法尔茨伯爵、波西米亚国王、勃兰登堡侯爵、萨克森公爵。1648年后巴伐利亚公爵也成为选侯,1692年后汉诺威也获得选侯称号。1777年后普法尔茨和巴伐利亚共用一个选侯的头衔。诸侯院包括诸侯、帝国伯爵、帝国高级教士。诸侯具有完整的投票权(Virilstimmen),伯爵和高级教士则共同分享投票权(Kurialstimmen)。帝国城市院由帝国城市代表组成,帝国城市的数目随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1521年有65座”(32),1791年时只有51座。(33)自1495年起到1654年,共召开了45次帝国议会。起初,帝国议会开会地点并不固定,但自16世纪中期后,主要在奥格斯堡和雷根斯堡举行,会期有长有短,为5个星期到10个月不等。帝国议会的召开和表决主要遵照1495年到1519年所确立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只有皇帝才有权发出召开帝国议会的号召。1663年后,帝国议会的会址固定在雷根斯堡,无会期限制,成为永久议会。帝国议会由美茵茨大主教主持,皇帝有决定帝国议案讨论顺序的权力。表决程序一般如下:任何一个草案,首先在选侯院和诸侯院单独表决,如两院表决一致,草案被视为通过;如有分歧,再参考帝国城市院的意见。通过的草案经皇帝宣布后成为“帝国决议”。(34)1648年后,在讨论宗教信仰问题草案时,各等级被分在新教集团或者罗马天主教集团中,两个集团取得一致后,经皇帝批准成为帝国决议。(35) 帝国议会是帝国各等级参与帝国政治决策的最为重要的渠道。整个帝国的事务不是由皇帝一个人来决定,而是由皇帝和帝国等级共同决定,这充分体现和实践了“代议制民主制”(36)中“政治权力来自于社会共同体的授予”“全国各个等级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代议机构(即帝国议会)是社会共同体政治权威的代表”(37)“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同意”(38)“(帝国)议会的决定即被视为整个共同体的决定”等重大的代议制民主的原则。(39)此外,帝国议会的表决和议事程序也体现了“代议制民主”决策中所遵循的“数量的原则(即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整个共同体的意见)”(40)。 邦国等级会议的存在和运行,也体现了近代早期德意志的政治“民主”。邦国等级议会一般由邦国内的教俗贵族、城市和农民的代表所组成。在税收问题上,邦君诸侯一般需要得到等级会议的同意后才能征税。在16世纪中,绝大多数的诸侯领地国家都设有邦国等级会议。1648年后,虽然邦国等级会议的重要性和功能有所弱化,但邦国等级会议依然在许多邦国得以保留。“1769年,在一份对136个领地邦国所做的调查中,有93个领地邦国的议会依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一些较小的邦国内,尽管领地等级会议不复存在,但一些其他机构起到了领地等级会议的作用,如教会邦国中的宗教事务委员会。”(41)17世纪后,尽管越来越多的邦国都建立了绝对君主制,但邦君们的权力还是受到来自邦国议会和帝国机制的限制。(42) 德意志城市之中的议会也体现出很强的民主性。1648年后,虽然帝国城市遇到新的困难,但它们还是在帝国政治制度(尤其是皇帝)的保护下存在下来。(43)城市议会是德意志城市事务的实际决策者,由城市中各行会代表组成。而行会代表则是由城市市民通过自由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城市市民具有选举自己代表的权力,德意志城市中的这种代议制民主基本上就已经接近现代的议会民主制了。 虽然近代早期德意志的议会民主制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仍然具有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第一,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和邦国议会的议员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某个团体,如等级、领地、教会、教区、城市、修道院(或修会)、行会等,而19世纪和20世纪现代议会民主制中的议员代表的则是个人。第二,近代早期的德意志基本上还是一个等级社会,还没有人人具有平等政治权利的观念,议员的选举、议会的人员构成和议事程序也不是以平等的代表权为基础的。皇帝与议会中的非民选成员(即贵族和高级教士)和民选成员组成议会,民选成员只是部分地参与国家立法和决策,国王和贵族则享有政治特权。(44)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近代早期国王和贵族享有政治特权,并不是德意志独有的现象,即便是“光荣革命”后议会制和内阁制得以确立的英国,“直到19世纪30年代初,英国的土地贵族不仅统治着贵族院,而且也控制了众议院”(45)。第三,议员产生的方式不同。近代早期德意志帝国议会中,选侯院和诸侯院的代表由选侯和邦君任命,帝国城市院的代表由帝国城市任命。在现代的议会制中,议会代表是由民众通过选举产生的,即使是英国,成年男子(即21岁以上)获得普选权也是在19世纪30年代后通过三次议会改革运动直到1884年才实现的,而英国妇女直到1928年才获得选举权。(46) 即使与近代早期的英国相比,德意志政治中的“民主程度”也毫不逊色。自1495年帝国改革以来,德意志便确立了“帝国政治权力由皇帝和帝国各等级共同分享”的原则。到17世纪中期前,在召开了五十多次后德意志的帝国议会不但已经制度化,而且自1663年起就固定在雷根斯堡举行,无会期限制,是“永久议会”。英国在都铎王朝后建立起绝对君主制,议会的权力受到国王很大的限制,国家的权力主要掌握在国王手中,只有在“光荣革命”后,“议会至上”的原则才得以确立,议会的权力才超过国王。即使如此,英国国王还是保留了召开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国王召集和解散议会的随意性是在1694年《三年法案》颁布后才受到限制的。(47)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中的“民主”,更不是同时期的法国所能相比的。近代早期的法国是一个典型的绝对君主制国家,法国的三级会议自1614年起之后有175年都没有再召开过。(48) 因此,17世纪中期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德意志的帝国和邦国体制,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国内纠纷,确保国内和平;另一方面也确保德意志能够抵御外国势力的侵犯。联邦制、等级议会制、公社制、绝对君主制邦国的存在,保证了德意志政治生活的多样性和民主性。虽然近代早期德意志的帝国议会和邦国议会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议会,但同时期的英国议会和法国议会同样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议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