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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特性刍议(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世界历史》 钱金飞 参加讨论

    四、对“德意志特殊道路”的新思考
    德意志特殊道路理论或许忽略了近代早期德意志政治发展的多样性,过多地强调了以普鲁士为代表的专制主义传统。虽然以普鲁士为代表的专制主义的确是在近代早期的德意志邦国之中发展起来的传统,但它只是众多传统之一。除绝对君主制外,德意志还体现出其他不同的传统,如议会制、联邦制、民主制、公社制。尽管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在19世纪之后的英、美等国发展比较顺利,但它却是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绝不是英、美等国家独创和独有的。实际上,16世纪到19世纪的德意志,议会制不但发展起来了,而且还更为完备、更具民主特色。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大会(Bundesversammlung)是由德意志各邦成员派遣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德意志许多邦国也设有邦国议会,依然采取等级议会的构成形式。邦国议会具有提出和通过税收和财政法案方面的权力,但邦国行政官吏和军事统帅的任命权依然掌握在邦君手中。1866年普奥战争结束后,德意志联邦解体,德意志北部各邦在普鲁士领导下组成了北德意志联邦,并于次年通过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而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及其所设立的机构,奠定了后来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和国家制度的雏形。1871年第二帝国建立后,也推行议会制和联邦制。(61)第二帝国由22个联邦和3个自由市组成,其议会包括联邦议会(Bundesrat)和帝国议会(Reichstag)。联邦议会由德意志各邦统治者派遣的58名代表组成,可以在皇帝批准的情况下解散帝国议会;帝国议会由各邦25岁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遍、直接和秘密的普选原则选出。在权限上,联邦议会高于帝国议会,帝国议会只有参与立法权,帝国议会通过的决议只有在联邦议会中获得通过并得到皇帝的签署才能够成为法律,帝国议会最大的权力就是拒绝通过预算。帝国政府不向帝国议会负责,政府各部的负责人由皇帝任命,并在皇帝任命的首相的领导下工作。第二帝国的议会制把国家大权赋予代表帝国的皇帝,使皇帝掌握行政、军事、外交、召开和解散议会、任命帝国首相等大权。(62)各邦也保留了邦议会,有的邦通过普选制选举产生议员,有的邦依然实行等级代表制。但到20世纪时,各邦都实现了议员的普选。(63)
    “魏玛共和国是一个代议制和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魏玛共和国保留和发展了联邦制和议会制,它由18个邦组成,其议会由联邦参议院和国民议会组成。联邦参议院由德意志各邦的代表组成,是各邦政府在联邦的全权代表机关,反映各邦政府的利益,可以对国民议会提出的法案表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总统可以决定该法案的命运:要么通过全民公决,要么重返国民议会进行审议。国民议会可以以2/3多数推翻联邦参议院的反对,两院通过或者全民公决通过的法案经总统签署后成为国家法律。国民议会由“年满20岁以上的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全体德国人民,是最重要的立法机关。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也是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除具有统帅军队、任免总理和各部部长、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还具有“紧急状态权”(Notmanahmerecht)。他可以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部分或者全部地停止公民的基本权利”。(64)魏玛共和国纠正和改变了第二帝国议会制之中“由邦君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高于民选的帝国议会”和“皇帝独裁”等弊端,具有更多的民主特色。但它也有如下缺陷:(1)总统权力过大,国民议会和总统都由直接选举产生,造就了两个权力中心,但总统的法律地位和权力都是国民议会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2)全民公决本来是对人民主权的反映和对议会权力的制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限制和操作程序,结果造成了全民公决的滥用;(3)没有对政党做出应有的规范,完全听任政党的自由发展。再加上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从而造成了国民议会中党派林立和政治混乱的局面。
    纳粹党正是利用魏玛共和国制度上的缺陷,“合法地”夺取了德国的最高权力。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总理后,通过炮制“国会纵火案”,让总统兴登堡以“保护国家和人民”为名行使“紧急状态权”,授权希特勒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镇压反对派。1933年3月,国民议会通过《授权法》(Ermchtigungsgesetz),使政府也获得制定法律和在国民议会或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改变魏玛共和国宪法的权力。纳粹德国的独裁统治也是通过如下步骤“合法地”建立的。首先,取缔德国共产党,把德国社会民主党赶出国民议会、邦议会和其他代表机关,强迫其他政党解散,使纳粹党成为议会中唯一合法的政党;其次,借1934年8月兴登堡总统去世的良机,通过立法使总理兼任总统,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合一;再次,在1935年通过立法,把最高军事指挥权授予国家元首;最后,1942年4月希特勒通过国民议会,授予希特勒自己最高司法审判权。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纳粹德国通过推行各联邦州的“一体化政策”,使各联邦州议会通过决议,把各联邦州的主权让渡给帝国,同时宣布自行解散。把德国变成了单一制国家,联邦参议院因此失去了宪法地位,第三帝国的议会便成了一院制议会。(65)
    和魏玛共和国宪法相比,1949年通过的《联邦德国基本法》(66)(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做出了如下重大改变:(1)总统由“联邦代表大会”(67)选举产生;在考虑联邦议会中多数派意见后,总统向联邦议会提名总理的唯一候选人,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联邦政府各部部长;总统在国际上代表德国,在外交事务中展开礼仪性活动,是“虚位的”国家元首。(2)议会由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年满18岁的德国公民按照“候选人——政党比例混合选举法”(68)选举产生,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成员或者代表组成,凡涉及各州利益的法律,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那些不需要联邦参议院批准的法律,联邦参议院也可以提出异议,但联邦议会可以以多数票的方式否决联邦参议院的异议。(3)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政府总理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在其任期内只能由一种“建设性不信任案”(69)(konstruktives Mitrauensvotum)推翻,从而保持了政府的稳定性。(4)限制全民公决的行使范围,把全民公决主要用于新的联邦州加入或者处理各州之间的关系之上。(5)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法院来判定政党的合法性。政党是实现人民政治意愿的组织,其建立和组织结构必须符合自由民主的要求。政党活动只能以实现民主的决策过程为目的,反民主的政治结合不能被视为政党,是应被取缔的。(6)建立现代的联邦制,联邦德国的联邦制是一种“功能性联邦制”,虽然各州政府也可以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法律的制定,但德国的法律主要是由联邦议会来制定,各州政府主要的功能是执行法律。(70)
    回顾近代早期以来德意志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先后在联邦德国和统一之后德国确立和通行的民主制、法治、议会制和联邦制等原则,都可以在近代早期德意志的政治制度中找到其起源。在第一帝国多元性政体之下,其等级议会制体现出很强的民主和法治原则。但地方权力过大,中央权力有限,皇帝权力弱小,形同“虚君”。第二帝国纠正了这些弊端,建立起普鲁士占主导地位的联邦制和议会制,尽管也有通过普选产生的帝国议会,但第二帝国基本上还是一个民主程度不够、皇帝和贵族占主导地位的威权国家。魏玛共和国的议会民主制强化了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因素,通过民选的方式产生总统和国民议会两个权力中心并使总统处于优先的地位。但又因为全民公决的滥用而造成政局不稳,使纳粹党有机可乘,从而夺取权力并埋葬了魏玛的议会民主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邦德国建立并推行的联邦制和议会民主制,把总统变成“虚位的”国家元首,使联邦议会、联邦总理及政府成为国家的权力核心。通过改进选举制度,对政党进行规范,做到了在保证民主的同时,也维持了国家的稳定。并通过建立“功能性联邦制”,很好地解决了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
    因此,如果说自19世纪起德意志的历史发展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偏离”的话,(71)这种“偏离”与其说是“偏离西方”,不如说是“偏离传统”。或许可以说,19世纪以来,德意志走过的是一条“偏离传统,但最终又回归和扬弃传统”的特殊道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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