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0-12世纪,辽国成为中国北方重要的地方性政权。其主体民族契丹族一方面承袭了唐朝的旧有制度,一方面则通过武力使得辽国的文物体例传播于周边邦国。其司法体系中的“南北面官”制是契丹族于政治领域的创新,对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具有时代性意义。辽的邻国高丽,基于三次“契丹高丽战争”的缘故,深受该项制度的影响,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渗透至其军事与政治层面。从而成为了古朝鲜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辽代;高丽;契丹;“南北面官”;“双轨制”;分治 一、引言 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率部建立“大契丹国”,自封为“天皇帝”,史称“大辽”,是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环。契丹族起源于辽水一带,以游牧为主业,且居无定所。故其建立国家后,在主要的政权组织与管理上,大部分仿效了唐朝以及北宋的制度。但是,由于辽国的实际情况异于唐宋,即辽国是一个由人口占少数的契丹族所掌权的多民族国家,故若完全沿用前朝体例,会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与契丹统治阶级的长久性利益。因而,在唐朝法制与吏制的基础上,辽国开创了“南北面官”的先河。高丽史书上称其为:“契丹地,承唐制,然官分南北,因俗而治”[1]。所谓“南北面官”制其实就是从多民族国家的角度出发,在国家的司法体例中,以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处理契丹各部和其他游牧、渔猎部族事宜,长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北面。以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管理辽国境内汉人、渤海人事务,长官由契丹贵族、汉人和渤海人中的上层担任,办事机构在皇帝御帐的南面[2]。辽国此项制度的创设既是出于巩固,团结多民族国家的主动性需要。亦是基于其境内各民族文化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尤其是于文化、生产力上较为落后的主体民族契丹族居于统治地位,而具有先进水平的大量汉族人口却处于被统治地位的被动性现实。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南北面官”制是中央集权时代或者王政时代对于多民族国家的管理方式取得巨大进步的实际映证。日本历史学家白鸟库吉对此评价颇高:“契丹人的双轨官制,良好的回避了自身的与众不同,同时发扬了中原的长技,合国家一体于二百余年”[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