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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辽代司法中“南北面官”制度对高丽的影响(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 马 天 参加讨论

    (二)司法与行政方面
    伴随着多年的战争以及与辽、女真、宋的跨国贸易的不断深入,高丽国内的民族构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国内的外国移民或是暂居的商人与难民一刀切的适用高丽律法在现实中激起了很多不满。尤其是高丽律法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8],故渤海、女真、契丹以及奚等中华文化圈之外民族的人群往往无法理解或认同。这促使了高丽朝廷在战后设立象征并实现“汉法治国人,辽律束北人”的“南北枢密院”。该机构独立于高丽承接唐朝旧制所循“三省六部”的格局之外,南北两枢密院的最高官员均直接向高丽国王负责,其权力的直接性可匹敌同时期的高丽“西京平壤留守”。
    在具体职能上,以北枢密院对北方游牧民族施以契丹之法,以南枢密院对高丽及中原百姓晓以华夏之律。对于北地各游牧民族的百姓,在尊重他们固有的民族习惯法的前提下,委派专门的官员予以编纂记录相关法典并主持相应的仲裁活动。而高丽人与宋人则仍按《高丽律》以完成具体司法活动。该项做法迅速解决了高丽国内所面临的现实性法律适用与司法协调问题,加强了国家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同时,在行政方面,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选拔领域,对高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才根据其民族属性分别委任以南、北枢密院的官职。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高丽王朝治下各民族均有平等机会能够入朝为官。根据《高丽史》的记载,在设立“南北枢密院”之前,高丽王朝的官吏中,非高丽人官员“不足百之一二”[9],足可见外族人要想涉足高丽的公务机构是极其困难的。到了高丽后期,仅渤海人官员数量就达到了“斥宇内吏数之十一”[10],而契丹人与宋人所占的比例更高。这也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高丽社会内部的民族矛盾与生存压力,更在一定层面上维持并保护了高丽境内的文化多样性。对于高丽王朝以及后世的朝鲜半岛而言,诚然是具有承前启后意义的伟大举措。
    4 结语
    辽代司法中的“南北面官”制度虽然具有相对的历史狭隘性与一定的民族压迫性,但是在10-12世纪的中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它无疑率先点亮了具有人文主义色彩治国方式的灯塔,并照亮了它的近邻高丽。催生了高丽的“光军司”与“南北枢密院”等一系列变革的发生,提升了高丽的国势,也大大改善了高丽境内各民族的生存环境与质量。可以说,其对高丽的影响非同一般,不可小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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