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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交档案中有关东京审判的问题研究(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教学》2015年第10期 张郭 参加讨论

    五、美国审判战犯政策
    必须将日本战争罪犯嫌疑人绳之以法,这是反法西斯盟国包括美国的共同意志、决心和政策。但在美国独占日本的情况下,为审判日本战犯而建立的司法机构与美国驻日当局之间的关系怎样处理?审判机构的规模如何控制?其他盟国选派的司法人员地位怎么安排?这是美国审判战犯政策需要考虑并要予以解决的。实际上美国的远东审判政策首先是从协调统一自身立场开始的。
    (一)驻日美军当局主导战犯审判工作
    在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特别分会9月6日的会议上,关于审判战犯应遵循的政策已经被提出来了。国务院赞同经参谋长联席会议同意,建议向盟军最高司令发出指令,以建立一个针对主要战犯的准备案件的检查起诉机构,以及一个由美国和其他盟国军官或文官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主要战争罪犯。这样,有利于消除之前在欧洲建立并运作这种起诉机构和军事法庭时遇到的拖延和困难。这种程序也有利于建立盟军最高司令处理各种事务的权威。另一方面,我们的盟国可能会感觉到在处理这些国际重大问题的时候,对盟军最高司令的指令应该得到他所代表的所有主要盟国的认同。而且审判战犯的法庭如果能够直接在国际性的权力机构下运作将更有利。这样的法庭在建立先例和争取日本人民方面会赢得尊重,也利于分担美国的责任。
    鉴于此,在协调委员会特别分会的国务院代表应采取如下立场:
    除非在我们主要盟国态度立场清晰的情况下,有关国际检查起诉机构和审判战犯的国际法庭事务的指令不得向最高司令官作出;应该采取在最高司令官之下设立联合起诉机构的政策以起诉战争罪犯,另一方面审判战犯的法庭应通过主要盟国之间的协议建立,并在他们的权威之下运作;这样的立场应通知给英国、中国、苏联和其他盟国,以得到他们对这些政策的同意;一旦得到盟国的批准,应该立即向最高司令官发出指示,以组建起诉机构,并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审判庭。(44)
    显然,国务院的代表已经意识到在美国已经单独占领日本的前提下,驻日美军当局的地位不可动摇,日本战犯的审判必须有利于加强其地位,提高其权威,但同时又将驻日美军当局置于盟国之间协调的权威之下,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所以副国务卿艾奇逊(Dean Gooderham Acheson)代表国务院对此进行了答复,认为最重要的是拥有一支统一的起诉职员,他们依据一套单一的关于案件准备和报告的指示运作,因此其认为麦克阿瑟应该建立这种职员队伍,向他们发出指示,在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邀请其他有关盟国参与。最重要的是法庭的程序和原则,包括战争罪行定义,必须和起诉德国战犯相协调。由麦克阿瑟建立一个法庭,有关战争罪行的鉴定、适用规则和程序都依照在德国的先例,并且宣告这已成事实,再邀请有关的主要盟国任命法官。德国的实践已经表明,与其他国家(中国没有参与欧洲有关问题的协商谈判,他也无法了解来自中国方面可能的麻烦)就战争罪行的鉴定、审判规则和程序达成协议不会很顺利或者是一个很耗时的过程,尽管麦克阿瑟如果采取了上述步骤可能更耗时。艾奇逊倾向于让麦克阿瑟承揽整个工作,特别是因为这样可以维持其权威。(45)
    9月7日,助理陆军部长麦克洛伊(McCloy)致电代理国务卿艾奇逊,表示他理解在远东战犯问题上国务院和陆军部、海军部之间产生了分歧,陆军部、海军部方面认为麦克阿瑟应该被赋予权力:(1)建立远东军事法庭来审判所有远东战争罪犯,包括主要和次要战犯;(2)制定颁布程序规则和适用于所建立法庭的大量可行的法律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必须与适用于欧洲的相关程序和规则相协调;(3)根据参与方的提名任命法庭成员。
    陆军部和海军部都认为,依据有关国家政府的提名进行任命审判法庭成员的权力应属于麦克阿瑟,而不是将任命权交由有关国家政府。而国务院似乎倾向于法庭成员直接由各自国家任命。希望国务院和陆军部、海军部的立场统一起来,这样有利于避免许多在德国遇到的拖延和麻烦。
    作为盟军最高司令有权任命特别国际军事法庭成员,有权颁布或批准法庭的程序规则。盟军最高司令有责任执行国际军事法庭或裁判庭作出的判决,也有权力批准、减少或者改变法庭或裁判庭作出的判决,却不能增加判决的严重性。最高司令官可以授权参与占领日本的任何一个盟国的军事长官来组建一个特别法庭来审判没有被国际军事法庭或裁判庭处置的战争罪犯。(46)这个政策立场于1945年10月2日被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批准,10月18日国务卿将包含这些内容的美国有关远东战犯的逮捕审判政策发给了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47)
    (二)法庭的组建
    美国认为在组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过程中,仔细借鉴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规模应该控制在最小,建议法庭只能由接受日本投降的四个国家(美国、中国、苏联和英国)的法官组成。根据美国逮捕惩罚日本战犯政策,美军驻日最高司令有权任命来自两个及以上联合国家的军官和文官组成特别军事法庭,以审判日本战犯。美国国务院将邀请中国、苏联、英国每个国家指派军事法庭的5个合适成员(如果国务院需要,还可要求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菲律宾、新西兰每个国家指派3个合适成员),指派(不管是军官还是文官)工作必须尽早进行,以便最高司令从这些指派人选中选出合适成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国务院在请这些国家指派人员时,为了管理和实际的需要,选派的军官和文官能够使用英文,以尽量减少在欧洲遇到过的语言上的困难。军事法庭应该有文官代表,所以联合国家政府指派代表时军官和文官应予一同考虑。(48)
    1945年11月21日,国务卿致电中国大使魏道明,询问提名法官以建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人选问题,同样的信息在同一时间发给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苏联和英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使节。(49)这是美国第一次将有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规模和联合国家需要指派的法官人数通知有关国家。
    但在11月27日,远东事务处主任文森特(Vincent)与中国大使魏道明谈话时,提及指派法官以组成法庭审判日本A级战犯问题,文森特作了不同于之前要求的表示,他说盟国政府仅仅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候补法官而不是一组法官,对于达到我们的目标就已足够。文森特解释道,美国开始要求盟国政府指派一组法官的请求,其意图是建立不同的法庭以审判A级、B级、C级战犯,但是现在我们紧迫地要审判A级战犯,所以指派一名法官及其候补即可达到我们的目的。(50)
    不仅如此,原来设计由接受日本投降的4个国家指派法官和检察官,后来扩大至日本投降协议的签字国。1946年1月8日,代理国务卿艾奇逊致电美国驻苏联使馆代办凯南(Kennan),其中表示,1946年2月初盟军驻日最高司令将在东京组建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被指控为反和平罪的日本主要战犯,也正在任命由日本投降协议签字国所提名的法官和副检察官。国务院已经发出电函要求盟国提名人选,目前中国和新西兰已经进行了提名,英国、澳大利亚、法国、荷兰和加拿大已经表示他们期待参与审判,并很快进行提名工作。(51)艾奇逊在1946年1月18日所发的电函中再次明确了有权提名法官和检察官的国家范围:
    日本投降协议的9个签字国已经被请求提名法官和副检察官,以由盟国驻日最高司令任命组成法庭和国际检查起诉部门,中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已经完成了提名,英国已经提名了副助理检察官,法国、荷兰和苏联已经表示他们会很快作出提名。印度和菲律宾不会被要求提名法官,但考虑到发生在它们各自国家的战争罪行和残暴行为。它们应该被邀请提名助理检察官。(52)
    1946年1月4日,印度提出其有权提名1名法官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代理国务卿艾奇逊在1月23日代表美国答复称,希望印度和菲律宾政府各提名1名助理检察官,以由盟军驻日最高司令任命组成国际检查起诉机构。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英国和新西兰检察官的提名已经收到,并转交给了最高司令。国务院已经通知法国、荷兰和苏联,希望它们能在不久的将来完成提名工作。(53)印度对国务院1月23日对于印度要求选派法官到国际法庭的答复是不满意的,虽然印度政府还没有新的指示,但任命助理检察官可能被阻止。(54)1946年3月1日,国务院近东与非洲事务处建议美国在远东委员会的代表积极投票支持印度任命1名法官参与军事法庭,得到国务卿的批准,并通告了陆军部。4月29日,国务院被告知印度政府已经提名巴尔(Radha Binod Pal)为法庭法官。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Jaranilla)也被任命为远东军事法庭法官。(55)
    法律带给人们的是一种稳定的预期,在规范人类行为的基础上而形成一种平稳的秩序,所以人们应当服从法律规则。但当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规制人类行为,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则有必要也必须突破原先的法律思维模式。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应该说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原有的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这种突破显然源自于对之前残酷的战争事实的反思,结果是人类法律思想发展的大跨越。事实也有效证明了,战犯审判活动推动了现当代国际法理念的提升、规则的创新和结构体系的完善。
    通过前文我们看到,美国于战后初期不管是在战犯的甄别逮捕还是组建审判法庭,都表明了美国与受到日本侵略的国家一样,对日本侵略历史的认识是清楚的,处置战犯的立场是明确的,这些认识和立场通过东京审判法律化了。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发动的战争的侵略性质在法律上的确认,而且是在突破人类原有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成果,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这样的认识、坚持这样的立场。
    从美国的角度看,东京审判是美国战后独占日本合法性的基础。试想那些战犯如果没有受到正义审判,那么他们统治日本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将继续维持,而恰恰是他们发动了侵略战争,不仅祸害了邻国,也给自己的国家带来灾难,遭到自己人民的唾弃,才致使他们陷于非正义、不合法的地位。这种不义和非法正是美国当局在日本地位合法性的源泉,也是维持战后日本社会秩序的正义基础。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中国、美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反法西斯盟国通过审判日本战犯,对日本发动战争的侵略性质统一了认识,明确了立场,宣告了日本侵略所造成的非正常、不合理和无正义的亚太秩序的非法,这正是战后亚太秩序建立的法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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