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中古盛期的英国,“市场”概念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就经济维度而言,市场是一种发育尚不成熟的商品交易场所,是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对立统一下的经济混合体。就法权维度来看,市场是一项法律特权,是普通法形成和领主法权参与的共同结果。就人为因素而言,市场是国王和领主获得经济利益和满足政治需求的一种互利工具。这表明,中古盛期英国市场其实是一种“特许”市场。 关 键 词:中古盛期/英国/市场/商品交易/法权/互利工具 作者简介:魏静,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市场”(market)一词来自拉丁文mercatum。诺曼征服前,指代“市场”的专门词汇还未产生。之后,“市场”内涵日渐清晰。但直到12世纪前,还没有“市场”一词的规范用语。12世纪,王室官员开始将mercatum作为“市场”的专门用语,但它还没有正式的定义①。1200年,“市场”概念得到统一定义,指一周一次的事件②。对于“市场”概念而言,这一表层含义背后具体深刻的内涵是什么?它们是在怎样的历史情境中产生的? 关于该问题,西方学者研究较早且日益深入。1928年,L.F.萨尔兹曼(L.F.Salzman)发表“市场的法律地位”一文,探讨了13世纪英国市场的法律地位。作者认为,一个市场被当作国王授予的一项法律特权,主要因为它附带的特征,即市场领有者征收通行税、摆摊税以及获得司法收益的权利③。这种观点在当时颇为创新。不过,萨尔兹曼并未深入历史情境,将市场这一法律特权与当时的法权环境联系起来。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开始系统研究中古英国市场体系。R.H.布里特奈尔作为该课题的主要研究者和负责人之一,在其代表作《1000-1500年英国社会的商业化》一书中,重新挖掘“市场”概念内涵。他在萨尔兹曼的研究基础上,强调王室权威和领主特权在构建这一概念中的重要性④。但布氏并未过多展开,未能将王室权威和领主特权与普通法和领主法权联系起来。由此看出,萨尔兹曼和布里特奈尔都从法律层面解析“市场”概念,但不够具体深刻,也未从其他维度考察。近几十年,英国学者对市场建立过程的论述,以及从商业化层面对中古盛期英国市场激增和从赞助(patronage)层面对13世纪五六十年代市场高峰期的探讨⑤,有助于拓宽笔者对“市场”概念的认知视野和理解思路。 国内未见专文探讨“市场”概念。不过,仍有一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帮助。1964年,齐思和先生的《中世纪西欧的集市与庙会》探讨了“market”的译名,涉及市场规模和贸易内容、开市时间和地点及组织方法,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基点⑥。近期谢丰斋教授指出,市场特许状的普遍授予“反映了中央集权与‘私人权利’的结合”,并将前者与普通法的形成联系起来⑦。谢丰斋并非旨在说明“市场”内涵,但对笔者从法权维度理解“市场”概念颇具启发之意。 鉴于学界现有研究不足,笔者尝试在较宽广的历史情境中,从二元经济、法权、国王和领主的利益需求三个维度,挖掘中古盛期英国“市场”概念的历史内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