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中古盛期英国历史语境中的“市场”概念(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 魏静 参加讨论

    二 市场作为法律特权
    中古盛期英国市场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特权。布里特奈尔指出:“至13世纪,市场在法律上的概念建立在公权和私权以及责任的基础之上,这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25)这里的公权即国王授予市场的权力,私权即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市场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与此同时,公权象征者国王有权也有责任保护私权所有者即领主的市场权。
    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它通常采取强制性方式,确认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权力,使前者成为后者的所有者(26)。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所有土地归封建主,最终领自国王的封建主义土地分封制。这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也就是王室权威和领主特权相结合的原则。13世纪,英国封建经济臻于鼎盛,这种原则更加明晰。从法权维度来看,主要表现为普通法的形成和领主法权的参与。普通法也称王室法,其含义就是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国度中形成,并可通行全国的法律(27)。因此,普通法显示了统一的王室权威,象征着公权,许多法学家强调它的中央集权性。领主法权属“私人权利”的重要内容。“私人权利”源于中古英国社会的贵族体制,这种体制虽有等级之分和大小之别,但各自还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色彩,即便不能取得一定范围的领土“主权”,也可拥有全部或部分“私人法权”(28)。
    在此情形下,一方面,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更加集中的所有权,因而拥有全国范围内的市场授予权;另一方面;领主法权虽相对削弱,但总体而言,他们也拥有广泛的权利,表现之一是领主可在其领地上建立市场并从中获得收益。为使这些权利被确定下来,成为一种合法化行为,还需得到法律之认可。由此,特许状(charter)应运出现(29)。
    11—12世纪,由国王颁发特许状授予市场的做法并不常见。那时,市场多自发产生,按照“惯例”(prescriptive or custom)开办,很久以前就在某个固定的地方和时间开市了。诺曼征服前,未发现由特许状授权、建立在王室领地之外的市场。之后,通过颁发特许状授予市场是王室特权。但至少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个世纪,国王的市场授权并未得到普遍认可,甚至未被充分理解(30)。1066-1154年,诺曼王室颁发的市场特许状仅有19份,其中3份尚不确定。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时期(1154-1199年),人口快速增长,但颁出的特许状却非常之少(31)。
    13世纪,国王的市场授予权日益有效。1200年起,国王授予的市场开始被系统地记录在“特许状卷档日历”(Calendar of Charter Rolls)上面,登记制正式开始。特许状通常写明三方面信息:开市地点、开市时间、市场领有者(32)。约翰王(1199-1216年)坚持认为,市场必须得到特许状的授权方能开市。这就意味着市场必须在规定的特定时间和地点由特定领有者开办。与此同时,约翰王还要求法庭严格审理某个商品交易中心是否可称为“合法市场”的案件。在此情形下,英国法庭对“惯例”市场日益不信任。迫于压力,领主要么禁止此种市场开办,要么获得特许状使之成为合法市场(33)。亨利三世在位期间(1216-1272年),王室对市场的控制已经充分建立。即使在亨利三世未成年时期,未经国王允许就运营一个市场亦会遭到禁止(34)。如1227年4月30日,亨利三世告知林肯大主教休二世(Hugh Ⅱ)及其继承人:“自此以后,北安普顿郡沃顿(Wardon)的市场禁止开办,因为其先辈亨利·德·布雷布鲁克(Henry de Braybroc)在朕未成年时期建立了该市场。”(35)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和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时期,对领主拥有的市场权展开调查。当时,若有人想开办市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市场的开办依据:或按照“惯例”,或被授予特权证书(36)。若某市场按照“惯例”开办,却未得到特许状认可,则属异常。领主只需申领一份特许状,该市场就被王室承认(37)。在后者情况下,市场可正常开办,特许状通常重申领有者已被授予的权利。
    从约翰王开始,国王也坚决维护这一权利:市场领有者若要改变开市时间和地点,必须经过国王批准,重新获得一份特许状(38)。这给封建领主遵守这种规则以更大压力,许多领主为此申领了特许状。比迪福德(Bideford)和巴恩斯特普尔(Barnstaple)同为德文郡市场,多年前就是竞争对手。1218年,比迪福德市场的领主为避免同后者竞争,将开市时间从周五改到周三,但收效甚微。1272年,该市场的领主又被迫申请了一份特许状,索性将开市时间从周三改到周一(39)。
    1200年之前,市场不被当作领主拥有的一项法律特权(40)。13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英国领主在其领地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其中包括有权运用法权力量为其领地内的某地申领一份市场特许状,将该市场建立起来,从中获得收益。这体现了领主对其领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41)。
    先看领主法权中的使用权对市场建立的作用。如前所述,13世纪前的市场通常按照“惯例”开办,现在它们虽被王室承认,但不合法,领主只需申请一份特许状,便可正常开市。大量市场始建于此时。领主先从国王处领取一份特许状,再将市场建立运营。其中一些市场发展为市镇(market towns)甚至特权城市(boroughs)。以埃文河畔斯特拉福德(Stratford-upon-Avon)为例。1196年,伍斯特主教约翰·德·库坦塞斯(John de Coutances)充分利用变化了的情况,包括该地庄园人口的增长和周边地区的农业扩张,向理查德一世申领了一份市场特许状。1252年,它已发展为拥有300市民的特权城市(42)。
    除建立市场,领主还拥有征收市场通行税(transit toll)和摆摊税(sale toll)、获得市场法庭收益等权利。为获得这些权利,使其合法化,领主愿意申领特许状。通行税即对运往市场的货物在其经过特定的道路、桥梁、港口时所征的税。摆摊税即对市场上的货物如放在地上的兽皮、篮子里的面包征收的税款,征收标准是货物所占空间或地面大小(43)。领主还拥有市场法庭,可处理贸易争执并收取罚金。
    特许状还是国王保护领主的市场权和领主维护市场权的法律依据。13世纪,市场的大量建立导致它们之间的竞争加大,“损害”(nuisance)问题因此出现。在这一问题上,13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顿(Bracton)的观点众所周知:如果新建市场与已建市场在一个互相冲突的日子里开市,那么它们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六又三分之二英里(10.67千米),否则前者会对后者造成损害。这是因为,若两个市场距离太近,小于六又三分之二英里,新建市场就会吸引已建市场的交易活动,前者领主就会收取后者领主本应收取的市场通行税和摆摊税等费用(44)。
    国王对市场权的保护和领主对市场权的维护与“王之和平”(the king's peace)密切相关。“王之和平”是普通法的主要内容,指国王及其政府拥有对臣民的和平权利实施救济的一系列权利和权力。权利救济者国王构成公权,可保护和救济其臣民拥有的私权,维持和平与正义(45)。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国王需要保护全国领主的市场权,避免发生损害;为何国王在市场领有者发生纠纷之时,他应对其仲裁,给予公正审判。为避免损害发生,从1200年起,特许状通常载明:新建市场不得对已建相邻市场造成损害。大多数情况下,国王并非直接执行者,而是通过发布令状命令当地郡守贯彻这一原则(46)。与此同时,领主通常申领一份王室特许状,避免损害发生或在损害发生时保护其市场权。1219-1220年,在德文郡的上诉卷档中,记录了休·德·查各福德(Hugh de Chaggeford)和威廉·德·曼德维尔(William de Mandevill)伯爵因市场损害问题发生的争辩。休为被告,其在查各福德的周日市场按“惯例”开办已有百余年。伯爵的周日市场由其父杰弗里·菲茨—彼得(Geoffrey fitz-Peter)从国王处获得,于5年前在查各福德的莫顿(Morton)开办。后由于宗教原因,两市场的开市时间改到周六。当休的市场对伯爵的市场造成损害时,伯爵将休告上法庭,要求给予公正审判,保护其市场权益(47)。
    总而言之,中古盛期英国市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且是法权作用的产物。英国法权源于封建土地所有权,继而又代表和维护它的利益和权威。此时,封建主义土地分封制日益完善,反映到法权上,表现为普通法的形成和领主法权的参与。特许状充当了法权承载者。一方面,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更加集中的所有权,因而拥有全国范围内的市场授予权;另一方面,领主在其领地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因而可用法权力量为其领地内的某地申领特许状,建立市场并从中获得收益。与此同时,“王之和平”的司法治理模式得以广泛适用,作为公权象征者的国王有权也有责任通过特许状保护私权所有者领主的市场权,维护和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