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制度变革之二:企业股权界定不甚清晰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股权界定尚不十分清晰。一些企业在公私合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公、私股份所占比例都未能确定。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产、核资、定股总体上还较为粗疏。 1952年9月,上海市财委在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清产估值中遇到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曾经遵照上海市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之规定,进行过一次资产清点估价,估价标准系按1950年年底价格,但其资本额尚未进行调整”;第二种是“企业亦已按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方法进行清点估价,且资本额亦已调整确定”;第三种是“解放后政府新投资的,政府参加合营之时,对原有资产均进行估价,其估价方式大部分采取通估方法”,[10]其结果是或有高估,或有低估。如永星化工厂于1951年8月由上海市财委投资200亿元实行公私合营,企业原有资产估价200亿元为企业私股。1952年9月,企业再度清产、核资时,以前的资产被认为高估了43亿元。而民谊药厂的情况正好相反,该厂1949年10月被军管会接管时,没收汉奸股份转为公股,占企业股份的33.8%,后来为了吸收私人投资,企业全部净资产按1949年8月价格估为1.2亿元。1952年9月,资产重估时被认为是有意压低了资产估价。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过去合营时,企业资产大部分未经清点,究有资产若干,心中无数,新旧程度如何更不了解,因而所估价格,亦失其依据”[10]。还有些工业企业合营时甚至未经任何清产、核资,如闸北水电公司因企业扩充需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逐年增加投资,而实行公私合营时企业原有“财产没有重估”,只是通过协议将资本额确定为1620亿元,私股董事认为企业原有资产被大幅度低估了。后来,上海电业管理局称:“闸北资产的实际价值估计,确较合营时协议资本数额为高”。[11] 清产、核资的粗疏也影响到定股。在当时的公私合营中,合营工业企业“一般都按照政务院颁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并参照私企条例重估财产办法进行财产清估工作,但有些机关单位又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再度进行清产工作。由于国有企业清产估价标准与私营企业重估财产的估价标准不同,致发生高估或低估及公私股的比例问题。且税局认为清产之后的增值部分应补所得税,因之私股颇有意见”。[3]合营甚早的天原化工厂到扩展公私合营即将开始的1953年上半年,仍然未确定公、私股份的比例,其主要原因在于1943年的增资影响了公司公股、私股的比例。永星化工厂、民谊药厂、闸北水电公司等企业也都存在因为资产评估、资产升值或者国家新投资等问题引起的公、私股权比例未定的问题。[1]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大多是先合营,后清产、核资、定股,遇到困难或棘手问题后往往将问题拖延下来,由此造成虽已合营数年,但公股、私股股权界定不清的问题。 股权界定困难的另一个客观原因是公私合营企业除了公股外,还有名目众多的各种股份,而这些股份的产权归属不仅难以确定而且又时有变化。如统一纱厂,原来只有不到1%的公股,后来在清理过程中可归入公股权益(包括代管股、冻结股、怀疑股、隐匿股、未登记股)的股份增加到一半以上,私股名下的股份仅占45.123%。[1]这种状况由于“三反”、“五反”后出现了职工上缴企业股票的情况而变得更为复杂,如上海市轮渡公司“三反”后有15名职工上缴了价值4080万元的公司股票。[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