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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及其启示(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 曹光章 林楠 参加讨论

    一、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阐发和确立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就预言:“中国人被人认为不文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将以一个具有高度文化的民族出现于世界。”[5]所谓“高度文化”,不仅包括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方面,而且包括思想道德在内。新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消灭旧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制度并为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准备条件的同时,也开始在思想道德领域除旧布新,宣扬和发展新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观念。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 
    确立“五爱”为社会主义的公德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第42条,规定了思想道德建设的蓝图,明确提出“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国民公德。[6]同日,毛泽东为《新华月报》创刊号题词:“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护公共财产为全体国民的公德。”(该题词内容源自《共同纲领》第42条,但国家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在抄给毛泽东书写时漏抄了“爱科学”,因此题词中缺少了这一条。参见陈有和:《毛泽东为〈新华月报〉创刊号题词》,《党的文献》2014年第1期。)1952年1月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兹决定目前全国各界社会人士的思想改造的学习,即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内容,以配合实际斗争,清除旧时代的遗毒,树立新社会的道德,并为今后的经常学习奠定基础。”[7]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8] 
    “五爱”公德的确立,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上看,“五爱”公德的提出是对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新型社会关系的反映,是根据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要求,对于社会主义道德内涵的提炼和概括,是结合新中国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的明确表达。在实践上,“五爱”公德提出了新的道德要求,很快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并用以衡量和评价言行的道德标准。 
    “五爱”公德提出之后,其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变化。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9]用“爱社会主义”取代了“爱护公共财物”。此后,1986年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96年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都把“五爱”作为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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