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奠定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正确的理解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14]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是道德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如何理解和回答这一根本问题,就体现了一种道德价值观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为缔造新中国的人民领袖,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阐发了集体主义的思想。他说:“马克思讲的独立性和个性,也是有两种,有革命的独立性和个性,有反动的独立性和个性。而一致的行动,一致的意见,集体主义,就是党性。”[15]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等著作中,充分论述了集体主义思想,提出“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10](p.28)“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16]等观点,从多个角度和方面阐述了集体主义思想。此外,周恩来、刘少奇等领导人以及艾思奇、杨献珍等党内理论家,楚图南、马寅初等民主人士和知识分子也都对集体主义作了阐发。例如,1952年8月4日,楚图南在中国民主同盟贵州省支部临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欢迎茶会上讲话指出:“新社会是集体主义的,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专作个人打算,计较个人得失的旧思想会妨碍国家建设,妨碍我们自己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的进步。”[17] 对于上述道德观念的阐发和宣扬,确立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从而奠定了一直延续至今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框架,即一个核心、一个原则、五个基本要求。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都坚持了上述基本内容。区别仅在于从现实条件和要求出发,“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18]由此可见,尽管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上述道德观念始终被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价值观继承和延续下来,它们的确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奠基性的长远作用和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