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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与理念的离合:民国时期社会科学范式的多重歧异(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河北学刊》2014年5期第 阎书钦 参加讨论

    对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认知的多重变奏 
    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认知好像颇为同调,均认定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亦即大多数论者受科学实证论影响,均认定社会现象中存在因果法则。然而,表面上的一致却隐藏着各派论者深刻的认知歧异,主要集中于三点: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存在范围如何?相比于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有何特点?应该运用何种方法认知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 
    民国学术界基于欧美科学实证论,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社会科学尤应研究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及其法则。并认定,这是社会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关键。例如,1928年,郭任远分析社会生活现象虽“千头万绪、非常之复杂”,但“也是为定理及定律所决定的”,“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生活的种种现象而求出它们的定理及定律的各种科学的总名”[2](P73)。马克思主义论者从唯物论出发,强调社会科学应重点研究社会现象的客观因果法则,亦即社会现象的必然规律。1929年,秦明指出:“对于社会现象加以正确的观察或说明,并发见其法则而成为一有系统之学说的,便是社会科学。”[14](P9-12)1936年,李平心亦认为社会科学的职能在于发现社会现象的因果规律与本质,“社会科学主要的职务,是要从看起来好像紊乱的社会现象当中找出一定的线索和秩序出来,用术语来说,就是要发见社会现象发生、变动、发展和消灭的因果规律和本质”[7](P4—5)。显然,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探求社会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及法则,几乎已成为民国学术界的定论。 
    在社会科学科学性问题上,1923年科玄论战争论的焦点并不在社会现象是否存在因果法则,而在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涵盖范围问题,即多大程度认可社会现象中存在因果法则的问题。科学派强调社会现象完全受因果法则支配自不待言,而玄学派仍有条件地承认社会现象有因果法则可寻。张君劢所言“精神科学”大致与社会科学类同。他声称:“科学之中,亦分二项:曰精神科学,曰物质科学。物质科学,如物理、化学等;精神科学,如政治学、生计学、心理学、哲学之类。”并认为“精神科学”中的确存在客观公律,“即以精神科学论,就一般现象而求其平均数,则亦未尝无公例可求,故不失为客观的也”[10](P4—5)。但他又强调,“精神科学”中的公例有一个存在限度,并举英国学者欧立克在《社会进步的哲学》中所言,社会整体目标的确定、个人的行为趋向受制于“物理”、“生物”、“心理”、“社会”、“精神”五种社会力,其中“精神力”“决非科学所能研究”[10](P29)。张君劢解释,欧立克所言难以用科学进行研究的“精神力”,“即我之所谓人生观也”[10](P31)。显然,张君劢认为社会现象仅部分内容存在“公例”,其中涉及的“人生观”部分则无“公例”可寻。时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辑的范寿康通过将法则分为天然不变的“必然的法则”、因人而异的“当然的法则”,限定了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适用范围。他认为,“必然的法则”又称“自然的法则”,“都是一定不变,我们不能用人力去左右它们”。而“当然的法则”又称“规范”,“是可以随人而异的”[10](P9—10)。范寿康此论实际上将研究社会规范或人们行为规则的学问从社会科学中剥离出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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