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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与理念的离合:民国时期社会科学范式的多重歧异(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河北学刊》2014年5期第 阎书钦 参加讨论

    相比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法则,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有何特点?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对此问题的认知角度亦有极大差异。非马克思主义论者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研究者的主观性方面强调,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的规律性比自然现象弱且难以把握。1929年,倾向国民党政治理论的王诗岩分析,自然现象规律性强,且可以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和观察,而社会现象形成原因复杂,其规律性难以把握,且无法在实验室中重现以供研究,同时社会现象研究者的主观性较大,“他本身往往就是研究对象的一分子。于是,个人的好恶偏见,概行发现,主观成分决不能够扫除干净”[15](P3)。1930年,时任南京国民党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教官兼编辑部主任的胡一贯分析,一方面,社会现象的复杂会使研究者形成“错误的推论”;另一方面,研究者受时代环境和个人利益的影响,会对社会现象作错误解释[16](P22)。1932年,上海大夏大学社会学教授吴泽霖认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往往与研究者有利害关系,导致研究者在评判这些事实时抱有某种成见,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比自然科学复杂,一个事实的产生往往源于多种原因,观察分析不易透彻[17](P4—5)。马克思主义论者则强调,虽然社会现象存在人的意志和行为,但其中因果法则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并认为,证明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存在是说明社会科学科学性的关键,而分析社会现象中个人意志、行为与社会因果法则的关系又是分析社会现象中是否存在因果法则的关键。他们重点辩明,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志与行为与社会现象存在因果法则并不矛盾。1924年,瞿秋白分析,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识不能超越社会因果规律的规范,虽然“社会现象”中的人是“自动的、有意识的”,但社会现象中的“有意作为”依然“遵循着客观的因果律”[18](P2—3)。1929年,分别以高希圣、郭真为笔名长期在上海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高尔松、高尔柏指出,虽然社会法则由“人类”造成,“人类的思维及行为”对其有很大影响,但“人类的思维及行为”最终取决于社会法则[19](P17—18)。1930年,在上海从事左翼文化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柯柏年认为,构成社会的个人虽有各自的意志与行为,但其意志与行为要受社会环境的限制,因而社会现象具有因果律,“我们知道了社会中的人,并不是绝对自由的,而他们人底意志是由社会环境决定的,故社会现象显然是有因果律可寻求出来的”[20](P10—11)。福建省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王亚南于1945年出版的《社会科学新论》中指明,社会现象中的个人意志与行为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所有这些,都是人类的、社会的、客观存在的”[21](P14—15),必须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显然,马克思主义论者强调,人的意志与行为最终要遵循社会因果法则。个人意志与行为构成社会现象的最基本要素,与社会因果法则间的矛盾亦最彰显,所以,马克思主义论者从个人意志与行为角度解释社会现象中的因果法则问题,乃是对社会现象中是否存在因果法则问题的较具关键意义的解释。 
    民国各派社会科学论者均认定,探究社会现象的因果法则必须运用科学方法。自五四新文化运动将科学观念由自然科学泛化为具有普适性的东西后,将科学方法由自然科学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成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受科学实证观念影响的中国学术界的共识。1923年,北京大学政治学教授张慰慈即注意到,18世纪以后,社会科学受到自然科学方法的影响,许多人拿研究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十九世纪欧洲各国竟成了一个创造社会科学的时代”[22](P20—21)。然而,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对于科学方法内涵的理解,却有相当差异。诸非马克思主义论者强调,科学方法主要为归纳法、演绎法等逻辑思维方法以及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统计法、历史法等实证研究方法。1928年,郭任远提出,所谓归纳法就是“考察许许多多的自然现象而寻出其中共通的条理,以立为原理或原型”,分为观察法、实验法、统计法三种[2](P76—77)。1929年,孙寒冰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应并用归纳法和演绎法,“普通的人往往把演绎和归纳看作二种不相容的方法,以为用了这种方法便不能用那种方法。这种见解是不对的”[3](P17)。1930年,北平社会调查所所长陶孟和认为,社会科学必须运用与自然科学一样的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指“人的思想必须依一定的定则、一定的逻辑的方式”,“凡分析事实,整理资料,引用证据,推理结论”,均要依据一定的逻辑方法[23]。而马克思主义论者则认为,用以探究社会现象因果法则的科学方法,除上述一般研究方法外,尤应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研究方法。1932年,陈豹隐分析,统计法、历史法、比较法等“都不是一般社会科学研究上的根本的研究方法”,都不能认知社会现象的“核心”,“那末,什么才是它的根本的研究方法呢?当然只有唯物辩证法,只有那种能触着社会现象的核心,整个的把握它,认识它的唯物辩证法”[8](《序》)。1933年,冯和法指出,类比法、演绎法、归纳法只属于“形式逻辑”方法,只是“旧的社会科学”所用的研究方法,而“新的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须运用唯物辩证法[4](P53—54)。马克思主义论者在逻辑、实证研究方法基础上,强调唯物辩证法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意义,表明他们与其他论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理论体系差异。 
    显然,民国时期的社会科学界深受西方科学实证论影响,科学实证风气盛行。这导致社会现象及其蕴含的因果法则成为民国学术界在讨论社会科学科学性问题时的共同话语。然而,各派论者对此种话语的理解却存在相当歧异,甚至各说各话。在1923年科玄论战中,科学派与玄学派对于因果法则在社会现象中的涵盖范围曾产生巨大分歧;关于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与自然现象中因果法则相比较所呈现出的特点,马克思主义论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论者认知角度各有不同;对于探究社会现象中因果法则的科学方法,非马克思主义论者止于一般性科学实证方法,而马克思主义派则强调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论意义。在此种歧异背后,隐藏着各派论者社会科学理念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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