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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合制国家结构看华夏民族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 王震中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民族可以划分为“古代民族”与“近代民族”两种类型,古代华夏民族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从“自在民族”到“自觉民族”两个发展阶段。夏商时期的华夏民族属于“自在民族”,春秋战国时期的华夏民族属于“自觉民族”。作为“自在民族”的华夏民族之所以能够在夏商时期出现,是因为夏商王朝具有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复合制王朝国家框架内能够容纳众多部族。夏代之前的五帝时代,则属于华夏民族的滥觞期,这一时期经过族邦联盟,众多的部族国家最后走向多元一体的民族的国家。
    关 键 词:华夏民族 族邦联盟 复合制国家结构
    作者简介:王震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研究员,山东省齐鲁文化研究院兼职教授。
     
    在国家起源和发展过程中,伴随而来的是古代民族的形成。对此,一百多年前的摩尔根和恩格斯等人已有所论及。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围绕斯大林有关民族的定义,曾展开汉民族形成的探讨,并扩展到对华夏民族形成问题的研究。但由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指的是近代民族,从而使以下一系列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民族特别是古代民族究竟应如何定义?古代民族与近代民族的区分是什么?联系中国历史实际,古代民族形成与古代国家诞生是什么样的关系?作为汉族前身的华夏民族形成与中国古代何种国家形态和结构相关联?华夏民族形成的时间上限究竟在什么时代?显然,这些问题既涉及理论概念,也涉及与中国历史实际的结合。为此,我们在这里提出一种新思路、新视角:即对古代民族和部族重新定义,并将作为古代民族的华夏民族划分为“自在民族”与“自觉民族”两个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察古代国家形态和结构由“单一制的邦国”走向“多元一体复合制的夏商周王朝国家”的发展历程,阐述由部族走向民族的过程和早期华夏民族的形成。
    一、民族、部族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斯大林对民族曾提出这样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的这一著名论断所指的是近代民族,他在作出上述论断的同时也指出:“民族不是普通的历史范畴,而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①他又指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时期是没有而且不可能有民族的。”②按照斯大林的这些论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是没有民族的。
    围绕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初期近60年的时间中,中国学术界联系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曾进行过多次讨论。③其中,20世纪50年代,范文澜先生发表《试论中国自秦汉时成为统一国家的原因》一文,提出汉族在秦汉时代已具备斯大林所说的民族的四个特征,并得出结论说:“汉族自秦汉以下,既不是国家分裂时期的部族,也不是资本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民族,而是在独特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独特的民族。”④显然,范文澜是通过“独特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独特的民族”这样的提法,来突破斯大林把民族限定在资本主义社会以来这样的框架。而20世纪50年代与范文澜进行商榷者,主要是批评范文背离斯大林关于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思想,并特别强调“共同经济生活”是指资本主义时期所具备的“民族市场”和“经济中心”。⑤1956年8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费孝通、林耀华合写的《关于少数民族族别问题的研究》一文,提出“不应当用近代民族的标准来要求前资本主义时期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人们共同体”,⑥而应因地制宜地对待民族识别问题。费孝通、林耀华的观点适合民族识别的具体实际,因此很快获得民族学工作者的支持。⑦从实际出发来解决民族识别和民族命名问题,这也是当时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例如,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时,毛泽东主席对于“民族”的含义作出明确指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落或部族。”毛泽东主席还特别提出“名从主人”和“尊重民族意愿”的原则。⑧1957年3月25日,周恩来总理在政协会议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问题座谈会上做总结发言时指出:“在我国,不能死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那个定义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民族,不能用它解释前资本主义时代各个社会阶段中发生的有关的复杂问题。”⑨这可以说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适用范围的一个总结。
    1963年至1965年间,《学术研究》集中发表了一批关于民族形成和民族定义方面的讨论文章。其中有学者认为,民族可以开始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又因各自情况不同,或处于奴隶社会时期,或处于封建社会时期。⑩有学者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共同体可以叫做“古代民族”;“古代民族”和现代资产阶级民族“四个特征”的特点有所不同,但四个特征都已具备。(11)这样,“古代民族”概念的提出,应该属于民族概念内涵研究上的推进。20世纪80-9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中国学术界对民族概念内涵的讨论又有一些新进展,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有些学者坚持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也有学者主张部分修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更有学者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否定或批评。其二,在民族的时代范围上,已完全突破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只限于资本主义以来的限制,一些著述中明确出现“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等提法。当然,除按照时代划分的民族分类外,也存在诸如“游牧民族”、“农业民族”等概念。其三,在联系中国古代历史实际时,有学者已由对汉民族形成的探讨上升到对汉民族前身华夏民族形成的探讨,其中有人认为华夏民族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也有人主张形成于西周时期,还有人主张形成于夏代。(12)
    进入21世纪,郝时远在《世界民族》上连载“重读斯大林民族定义”三篇论文,(13)对斯大林民族定义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又有推进。文中指出:“人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所指称的‘民族’在理解上往往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将这一定义的特定对象(通常所说的‘狭义的民族’)理解为普遍对象(通常所说的‘广义的民族’),以致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困扰。”实际上,“斯大林民族定义中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我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理解必须限定于民族国家范畴的民族(Нация/nation)”。(14)他强调斯大林民族定义是指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既有助于我们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正确理解,也论述了斯大林提炼出来的四大要素在民族国家时代的普遍性的问题。那么,对于民族国家时代之前的“古代民族”的概念内涵,应如何定义?这又是一个需要我们重新面对的问题。
    首先,关于古代民族出现的时间。早在一百多年前,经典作家就认为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的过渡阶段开始直到国家社会的早期阶段,都是古代民族的形成时期。例如,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1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论述史前由国家转变时,曾多次说伴随其而来的是由“联合”或“融合”而形成的“民族”[Volk]。(16)除恩格斯之外,马克思和摩尔根也都有类似看法。(17)
    经典作家对于古代民族出现时代的这些认识,应该是学术界有关“原始民族”、“古代民族”、“游牧民族”、“农业民族”等提法的理论来源。对此,笔者以为,如果从较大范围的分类着眼,所谓“原始民族”也可以放在古代民族的范畴之中,(18)并进而可作“古代民族”与“近代民族”(主要指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这样的两大划分。“古代民族”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属性的民族;而“近代民族”这一概念与近代以来形成的资本主义的民族市场和民族贸易相关联,与近代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相联系。(19)由于“古代民族”与“近代民族”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其属性应该既有共性,也略有区别。
    对于中国古代民族出现的时间上限,有些学者强调民族“是按照地域划分的”,(20)或者说“民族是以地域划分为基础的人们共同体”,(21)然后通过考察社会“按地域划分”出现的时间来确定古代民族的形成。其中,有人认为夏朝时期已产生国家,“可以作为民族形成的标志”,“凡与夏王畿的人们具有共同民族特征的诸侯国的人”,都属于夏民族的组成部分。(22)也有人认为,夏、商、西周时期,特别是夏、商时期,由于血缘纽带的存在,所以不可能形成民族,华夏民族也只能形成于春秋战国之际。(23)在这里,笔者认为有两点需要辨析:其一,民族有共同地域,特别是在它形成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每个民族有自己的共同地域,但是,“有共同地域”与“按地域划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政治实体(如国家)是否按地域划分它的居民或国民,与它是否有自己“共同的地域”是不同的;同样的道理,民族问题也是这样。其二,在国家形成的标志上,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但是联系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笔者认为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是适用的,而对于中国等其他古老文明却并不适用。为此,笔者曾将国家形成的标志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制性公共权力的设立。(24)夏商周时期,血缘纽带还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家族和宗族依旧是国家社会中政治经济实体,这样的认识已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25)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商周社会中的血缘关系已属转型的血缘关系:一是氏族(clan)血缘关系已经弱化,家族和宗族的血缘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二是商代已出现“大杂居小族居”格局。所谓“大杂居”是说在整个殷墟(即王都)交错杂处着许多异姓族人,呈现出一种杂居的状态;所谓“小族居”是说每一族在较小范围内以“家族”或“宗族”为单位族居族葬。(26)到了西周时期,地域组织的“里”与血缘组织的“族”长期并存。(27)所以,正像我们不能用古希腊、罗马的国家形成标准来套中国古代国家一样,也不能以是否完全地缘化为标准来判断中国古代民族的形成。更何况以地缘为标准的学者都是按照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作为理论依据的,而经典作家在许多地方却说民族最早出现于史前社会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如上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的民族[Volk],就是指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民族”。当然,也许有人认为,恩格斯使用的“Volk”一词既可以指民族,也可以指比部落更高一层的较宽泛的任何社会的人们共同体,它不如“nation”(民族)那么严格。(28)但是,恩格斯之外,马克思、(29)摩尔根(30)在提到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民族时,也使用“nation”。总之,引用马恩有关论述作理论依据时,一不能片面,二不能机械,而要以符合中国历史实际为原则。
    讨论了古代民族形成的时间,接着需要讨论古代民族的定义或基本特征。斯大林关于“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定义,尽管是指近代民族,但它包含有古代和近代民族中所共有的自然属性,这就是: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文化。因此,笔者以为,我们只要将其中那些属于近代内涵的内容略作修改即可,如将斯大林所说的属于民族国家时代中的“共同经济生活”,修改为古代民族中的“相同经济生活”,问题就可得以解决。为此,笔者在斯大林对近代民族(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定义的基础上,将“古代民族”定义为:古代民族是人们从古代就开始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相同经济生活以及具有共同文化的、稳定的、比部落更高、更大范围的人们共同体。在上述“共同语言、共同地域、相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四大要素中,之所以用“相同经济生活”替换“共同经济生活”,是因为斯大林所说的“共同经济生活”,是指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联系,如“民族市场”、“民族的经济中心”等,但对于古代民族来说,社会还没有发展出这种程度的经济联系,为此,笔者只能把古代民族的这一特征描述为“相同经济生活”,以此适应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阶段。这样才更符合古代历史的实际。
    在中国学术界,对于古代比部落更高的族共同体,学者不但使用“民族”一词,有的也使用“部族”一词。其中,有人提出用“部族”称呼一切封建和奴隶制的人们共同体。也有人用“部族”来指氏族和部落。还有人认为:恩格斯用来称为民族的“‘Volk’指的就是部族”,并说“部族国家”是“最初的国家形式”,只不过它还不是“一个真正具有公共职能的国家”,“不可能是稳定统一”。(31)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前两种是不足取的,第三种有合理性却有可商之处。其合理性在于:它说部族是比部落更高一层的带有血统特色的共同体,可以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种社会形态之中。其可商之处在于:它说部族国家不是一个具有政治公共职能的国家,说部族国家是不稳定的,说部族只存在于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阶段。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不具有政治公共职能就不成其为国家。公共职能的强度是相对的。作为早期的国家、简单的国家,其职官系统可以不太发达,可以一职多管,但作为强制性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一定具有公共职能,其实这种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就是由公共职能发展而来的。夏代之前的部族国家较之夏商周三代多元一体的统一国家(复合制国家),不能称其为统一的国家,但不能说它不具有稳定性。部族可以存在于某种国家形态之中,也可以存在于由史前社会向国家社会的过渡阶段,但不能说它只是“一个从血缘关系的氏族社会向按地域联系起来的阶级社会过渡的共同体”。
    学者之所以使用与民族相对的“部族”一词,显然是认为部族与民族属于不同层次或者说是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对于两者的区别,也有学者称之为“血缘民族”与“文化民族”的不同。如有学者说:“周初的大变革之后,‘华夏’观念与‘华夷之辨’思想方始出现,它标志着超越部族意识的‘大文化观念’的产生,‘文化民族’亦在此基础之上超脱于‘血缘民族’的藩篱而趋于现实。”(32)这是称部族为血缘民族。它强调部族的血统特征,也意味着部族绝不属于部落范畴,这都是可取的。中国史书中说“部落曰部,氏族曰族”,(33)故而合称曰“部族”。对此,有人认为“部族”就是氏族部落,也有人认为部族是比部落更高一层的带有血统特色的共同体。在历史上,夏商周各族都以始祖诞生神话和族谱或姓族的形式展开自己的历史记忆,因此族共同体中的血缘色彩是其特征。这样,我们就会面对这种类型的族共同体而有两种叫法:一是称其为“部族”,二是称其为“血缘民族”或“小民族”。两种称谓各有利弊。从语法上讲,血缘民族也是民族。提出“血缘民族”说者的意思大概是:有血统因素的民族可称为“血缘民族”或“部族”,超越血统因素而以文化为纽带的民族可称为“文化民族”或一般意义上的古代民族。然而,这种把民族划分为“血缘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做法,容易把民族的概念和定义搞乱。“血缘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划分,与“古代民族”和“近代民族”的划分不同。“古代民族”与“近代民族”的划分,是按照历史的发展划分的,也已取得共识。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赞成使用“部族”这一概念,并认为部族与民族既属于族共同体层次上的区别,也是性质上的区别,而并不仅仅是个类型问题。为此,我们可将部族定义为:部族是历史上比部落层次更高的、范围更大的、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内部各部地理位置相连(起初各部分地理位置相连,其后某部亦可迁徙迁出)、带有血统特征(如姓族或族的谱系)的族共同体;部族既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后期,亦存在于古代国家社会时期。原始社会后期的部族是由具有亲缘关系的各部落或酋邦或部落集团所组成;古代国家时期的部族可以建立部族国家。“部族国家”也是国家,就像我们说“早期国家”也是国家一样。部族国家是由部族所建立的国家,其国家主体为某一部族,但并非一个部族只能建立一个国家,也存在若干不同的早期国家在族属上属于同一部族的情形。做了上述概念、定义上的澄清之后,笔者认为,古代民族与部族的联系与区别可以这样表述:部族是指比部落更高一层的族共同体,古代民族是比部族更高一层的族共同体,古代民族与部族在族共同体的层次与性质两个方面都不相同;在一个古代民族的国家(34)中可以包括若干不同的部族,这种国家的结构每每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在这种国家的早期,其内诸部族的存在是明显的;部族有血统因素,古代民族超越血统而以“大文化观念”为纽带,大文化既是古代民族亦是近代民族的血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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