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例如,瞿同祖在1947年出版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即为一种尝试。 ②史薇(刘志琴笔名):《复兴社会史三议》,载《天津社会科学》,1988(1);刘志琴:《社会史的复兴与史学变革——兼论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共生共荣》,载《史学理论》,1988(3);李长莉:《社会文化史:历史研究的新角度》,见赵清主编:《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李长莉:《社会文化史:一门新生学科——“社会文化史研讨会”纪要》,载《社会学研究》,1993(1)。 ③刘志琴主编,李长莉、闵杰、罗检秋分别撰写的作为基础性研究成果的三卷本《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于1998年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可以作为一个标志。 ④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统计的论题选择及分类,笔者以比较狭义的社会文化史定义为标准,即论题具有明确的、自觉的社会史与文化史双重意涵与交叉视角,因而不包括一些本身原本就具有社会文化多重意涵的论题如风俗史、家庭史、新闻史、灾荒史之类,也不包括在某一主要论题文章中只是作为次要补充而稍有兼及其他视角如女性史、社会思潮史之类。例如,“对战争的认识”这一论题,只是一种我们以往惯用的某一主体对于某一对象认识的单一视角论题,不是社会文化交叉意义上的论题,作为具有社会文化史意义的“战争的集体记忆”这样一个论题,所要讨论的是“如何形成了这样的战争认识”,即对“战争认识”形成的分析,亦即对“战争认识”的“认识”。在这种标准下所作的上述统计,可以说是一种比较保守的统计。此外,还要考虑到社会文化史的一些论题与其他专史有一些重合。由于对社会文化史的定义和理解不同,不同的研究者可能对于论题的理解和分类有各自的标准,因而这些统计只能视为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⑤[英]彼得·伯克:《西方新社会文化史》,刘华译,载《历史教学问题》,2000(4)。 ⑥对于欧美“社会文化史”微观研究盛行的情况,以及由此导致将历史“碎片化”的偏颇,有欧美学者对此给予了批评。参看[法]弗朗索瓦·多斯:《碎片化的历史学——从〈年鉴〉杂志到“新史学”》,马胜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⑦[英]彼得·伯克:《西方新社会文化史》,刘华译,载《历史教学问题》,2000(4)。 ⑧[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⑨[美]艾尔曼(Benjamin A Elman):《从理学到朴学——中华帝国晚期思想与社会变化面面观》[From Philosophy to Philology,1984],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经学、政治与宗族——中华帝国晚期常州今文学派研究》[Classicism, politics, and kinship: the Chang-chou school of new text Confucianism in lateimperial Chind,1990],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德国学者罗梅君(Mechthild Leutner):《北京的生育婚姻和丧葬:十九世纪至当代的民间文化和上层文化》,北京,中华书局,200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