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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主义侵藏史研究成果述要(10)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 杨黎浩 王启龙 参加讨论

    宋岳的《对历史的篡改对国际法的歪曲——简评范普拉赫〈西藏的地位〉一书》[55]从西藏的历史与法律地位,特别是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方面展开论述,指出:“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是指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以及殖民地或附属国领土上的被压迫人民或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和异族剥削,直至实现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基于种族、宗教或语言的不同而形成的少数民族。随意扩大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假借民族自决的名义支持、煽动和鼓吹任何主权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独立的行为都是对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歪曲和滥用,都是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严重违反……西藏是中国固有领土,藏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中国对西藏的领土主权,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无可争议的。流亡国外的西藏分裂主义集团及其法律顾问范普拉赫所主张的‘西藏民族自决论’,实质上是民族分裂的理论,是破坏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论。这一理论同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毫无共同之处。”[56](27) 
    柳陞祺的《评范普拉赫先生的西藏史观及其他》[57]指出,英国人黎吉生写的《西藏简史》,故意混淆民族与国家的概念,认为中国人就是汉人,我国元代的蒙古族和清代的满族既非汉族,他们就不是中国人而是外国人,从而得出元、清两代皇帝不是中国人的皇帝的结论,所以元、清两代统治西藏的历史也就根本不属于中国历史的范围。“范普拉赫的西藏史观的第一个根据,就是从这一点出发而贯穿全书的”[58]。把从13世纪开始,元朝及历代中央政权与西藏地方的政治隶属关系,歪曲为所谓宗教的“檀越关系”,这也不是范普拉赫的创造,而是“从黎吉生的《西藏简史》内引用了所谓施主与住持(或法师)的檀越关系之说”[59],并把它变为贯穿全书的又一个基本论点。此外,“一般西方人往往把西藏近代史看作是英国经营印度殖民史的一个新续篇。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是不把西藏历史结合中国历史的整体来观察,尤其不愿结合到中国近代史中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主流”[60]。范普拉赫也是如此,这是其歪曲历史的又一思想根源。(28) 
    范氏书中一个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引用国际法中关于确定一个政治实体的原则,他认为西藏从来就有土地、人口,有政府实施管辖权,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有主权的独立的政治实体,从而断定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针对这种说法,杨公素的《评范普拉赫的〈西藏的地位〉》[61]引用了大量史实和文献说明上述判断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从13世纪元朝开始,西藏一直在历代中央政权管辖之下,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有主权的政治实体。针对范氏所说达赖喇嘛是统一的西藏的主权者的谎言,作者指出,达赖喇嘛并不是格鲁派固有的封号,而是中国清朝皇帝所赐给的。格鲁派在西藏宗教界之所以能居宗教统治地位,也完全是由清政府扶植与培养的,达赖喇嘛从来就不是什么统一的西藏的主权者。(29) 
    此外,李泽锐的《殖民主义者侵华策略的自白》[62]分析了国际基本原则,戳穿了《西藏的地位》所赖以立论的“理论根据”。文章指出,传统国际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了质变,转变为现代国际法,其根本大法就是《联合国宪章》,而范氏的“国际法”则是一本概念混乱的大杂烩。还有张植荣的《对历史与国际法的严重歪曲》[63]等文章,从历史与国际法的角度,评述了范氏的《西藏的地位》一书。(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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