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州县行政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对州县行政及其社会治理进行了全面讨论,并考察了这一历史脉络对于近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影响。李新峰《明代永宁政区浅议》(《史学集刊》第5期)、《论明代沿海卫所与州县人口田地的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分别从明代卫所与州县在辖区、人口与田地管理的关系入手,质疑了传统的实土卫所、非实土卫所的区分,显示出对于明代疆土体制研究的进一步深入。陈时龙《圣谕的演绎:明代士大夫对太祖六谕的诠释》(《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梳理了明代不同时期,改造并利用朱元璋六谕,对基层社会实施教化的历史现象。薛理禹《明代治安管理中的“总小甲”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考察了明代更为基层的治安组织——总小甲的组织系统及其历史变化。王新举《明代赎刑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从明代经济、政治、文化角度,审视了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成因、发展过程,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影响与时代特征。 二、财政变革与历史影响 经济史是明史研究取得成果最为丰硕的研究领域,也是最具理论思考与框架建构的研究领域。本年度的明代经济史研究,集中在从中国史,乃至世界史的角度,审视明中后期赋役制度改革及其历史影响。 赵毅、丁亮《明代上供物料的增长趋势与办纳方式的变迁——以浙江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期)指出明中后期浙江物料实行折银征收之后,物料收支并未实现货币化运行,这反映出实物财政运行方式依然延续下来。周晓光、王灿《论明代中后期徽州一条鞭法的实施——以〈新安蠹状〉为中心》(《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第1期)依据万历地方档案《新安蠹状》,考察了一条鞭法在地方执行的实态。杨锐彬、谢湜《明代浙江永嘉盐场的赋役改革与地方变迁》(《安徽史学》第2期)考察了明中后期永嘉盐场盐课改折、转嫁、赋役改革,以及与私盐、倭乱的历史关联,地方官员与盐场势力之间的权力博弈。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结合历史学与数学的方法,对现存中国古代唯一的国家财政会计总册《万历会计录》进行系统整理与研究,复原了16世纪末明代财政全貌,包括财政总量、结构与货币化比例,指出明代财政体系从以实物与力役为主向以白银货币为主全面转型,标志着中国由传统赋役国家向近代赋税国家的转型。秦博《明代白粮的加耗与改折》(《中国经济史研究》第4期)指出明代白粮的加耗累增,少有改折,加重了江南的经济负担。冯剑辉《明代京师富户之役考论——以徽州文献为中心》(《史学月刊》第1期)考察了明代京师富户之役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度变革及其最终消亡。申斌、黄忠鑫《明末的里甲役与编户应对策略——徽州文书〈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考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指出明代编户为应对里甲役所可能导致的生活影响,从而针对不同负担,通过合同或契约,发展出不同的应役方式。常文相《明代士大夫对商税征收的认识》(《求是学刊》第2期)指出明代士大夫既将商税视作缓解减轻农业税的方式,又倡导工商皆本,强调保障商众生计,呈现出明人关于国家、农业、商业之间可以共生并荣的新判断,从而支持了“明清帝制农业社会”的结论。高寿仙《明代北京社会经济史研究》(人民出版社)对明代北京若干经济与社会现象进行了讨论,是一项区域经济史研究的成果。 三、学术、思想与社会文化 甄洪水、孔德凌《明代经学学术编年》(凤凰出版社)将明代经学发展史划分为复古时代、践履时代、新变时代、反思时代等四个阶段。朱鸿林《孔庙从祀与乡约》(三联书店)分别考察了明代围绕名儒从祀孔庙形成的政治、思想纷争;地方士人以乡约弥补官方基层制度的双轨形式。朱鸿林《儒者思想与出处》(三联书店)考察了明代经世之学从中枢到地方,再到乡里的展开过程。刘勇《中晚明士人的讲学活动与学派建构:以李材(1529—1607)为中心的研究》(商务印书馆)考察了16世纪初到17世纪末,明代理学群体的内在嬗变与学说传播。 郭培贵《明代山东解元的空间分布与社会流动》(《东岳论丛》第3期)通过对明代山东解元空间分布、社会流动的考察,指出明代科举虽存在官宦之家比例占据优势的情况,但并非源自政治特权,而是注重教育的结果。张烨《明清时期山东地区基层士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讨论了明清时期山东地区基层士人科举、治生、社会交往、文化活动,及其与地方公共事务、基层管理系统的关系。张献忠《从精英文化到大众传播:明代商业出版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借鉴“新文化史”研究范式,运用传播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关理论知识,考察了明代商业出版的整体情况及其社会、思想文化变迁的内在关联。王鸿泰《情窦初开——明清士人的异性情缘与情色意识的发展》(《新史学》第26卷第3期)从生命史的角度,探究明清士人在少年時期的情欲问题,考察他们与异性交往活动的机缘与情境,探究他们的情欲内容与情色意识的发展,由此建构明清情色文化的基本内涵。陈宝良《说“妖”:明代中晚期社会与文化的异动及其妖魔化》(《安徽史学》第1期)指出明代中晚期士大夫将社会、文化转向引起的诸多现象,视为家庭的不祥之相和社会的“大怪”。伴随“妖人”辈出,“妖言”四起,“妖物”勃兴,“妖事”频出,当时社会堪称“妖魔化”时代。王健《十五世纪末江南毁淫祠运动与地方社会》(《社会科学》第6期)指出15世纪末江南发生的毁淫祠事件是地方官员实践理学、改革社会计划的组成部分。王卫平《实念与实事:晚明高攀龙的救世理念与实践》(《中国史研究》第3期)指出高攀龙从救世理念出发,倡实学、图革新、行实事,创立同善会。俞士玲《文书、书籍、印刷与纠纷社会史——以明末〈祝赵始末〉为中心》(《南京大学学报》第3期)以明末丹阳“士变”为例,考察了明代社会观念、法律实践中的良贱观念、良贱地位,以及揭帖的社会舆论作用。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考察了明末清初士人的经世取向及其思想情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