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牌、照,蒙混行驶者,罚国币十元,并将所借牌、照没收,仍须至公用局登记,领取牌、照,并向财政局缴捐后方准行驶; 行车执照与号牌号数不符者,罚国币五元; 伪造牌、照者,将原车没收,车主依法究办。 此处所谓“号牌”,即经政府编号的车牌。此处所谓“执照”,即今日所说驾照。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自行车上路就无需驾照,只需登记上牌或在车身上打一处钢印编号。到了今天,连登记上牌和打钢印的政策也都完全取消了,随便从哪家买一辆自行车,随时可以上路行驶。可是民国时期既要车牌,又要驾照,两者缺一,就要罚款,如果伪造车牌和驾照,甚至还有可能被交警没收车辆。 办牌照当然要花钱,1930年广州市政府规定:“单车号数牌每年更换一次,收银五角(毫洋)……行车执照收银三元(毫洋)。”每年审车时换发一次车牌,每次收毫洋五角。自行车驾照则只需申领一次,办理费用是毫洋三元。 4 拥有单车者要定期缴纳车捐,类似于现在的车船税 除了车牌费和驾照费,民国自行车的车主还要定期缴纳车捐,类似于现在的车船税。 现在汽车的车船税是全国统一的,只要车辆类型相同,无论在哪个城市,缴费数目是一样的。而民国车捐则是一个城市一个标准。 据1930年《北平特别市脚踏车管理规则》:“每辆每年纳捐一元(大洋)。”一年缴一块大洋。 据1929年《上海特别市脚踏车管理规则》:“每年每辆纳捐二元(大洋)。”一年缴两块大洋。 据1930年《青岛特别市脚踏车管理及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自用脚踏车每期捐洋六角,营业脚踏车每期捐洋一元。”这里一期指的是一个季度,家庭自用单车每季度缴纳大洋六角,等于一年缴纳大洋两块四角。如果是出租性质的单车,则每季度缴纳一元,一年缴纳四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