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五年簋》与《五年尊》对比可知,两段引述基本相同,但在《五年尊》中,“弋”与“许”间无“伯氏从”三字,中无“公其贰,汝其一”,最后多了“其兄公、其弟乃”的内容,下面对其渐次进行梳理。 “余老止(之)”。“止”为句末语气助词,与“之”相同[3],旧曾误与下“公”连读,说“止公”为一人名。这里改《五年簋》中琱生向妇氏的请求内容的“公”为君氏第一人称的“我”。冯时认为此时召伯虎之父尚在,与其母并逝于作《六年簋》前[4],误。《释名》:“父死曰考”。《礼记·曲礼》:“生曰父,死曰考”,无生称其父为考之理,召伯虎之父实已去世,召伯虎才因而袭爵主事,这也合于当时父死子继的时代。琱生要求以君氏——召伯之母——的名义下令,盖因其在同宗中较有地位,但因其年老无法亲行,便由妇氏召姜——或系召伯虎之妻——代传。而在《六年簋》铭刻之前,君氏已逝则可能为实情,因为她当时已被冠以“幽姜”之谥。《五年簋》说“弋(式)伯氏从许”,表明该命令的实际决定权在伯氏,即家主召伯虎,但仍按琱生的要求用了她的名义。 “我仆庸土田多誎”。关于“仆庸土田”,有很多研究成果,多认同仆庸指人,土田指物[5]。“誎”,或释为“刺”、为“扰”[6]。从字形看,似乎将《五年簋》隶定为“誎”更好,《五年尊》则为该字省文。《说文》,“誎,餔旋促也。从言束声”,段注疑有错字。“《盂鼎》:‘敏誎罚讼’……‘誎盖讼之东矦对转转注字’”,誎与讼可通[7]。《六年簋》有“狱誎”,《说文》:“狱,确也。从从言。”段注:“《召南》传曰:狱,埆也,埆同确,坚刚相持之意。”狱、讼多连用,马叙伦疑狱“本从言犬声”,为罪、为讼系其引申义[8]。从上下文看,此“誎”、“狱誎”应系争执之义,但不应理解为琱生和召伯虎直接相争,而应视为发生在双方族众之间的争议。其据为《五年尊》最末有“汝事召人,公则明殛”之文,当系琱生申诫其属之语:分割之后,属琱生的份额就不再属召,因此琱生告诫其众不可从召,以免再次发生纷争。召人系与琱生的属众子弟对言,此类用例习见,在《散氏盘》、《永盂》[9]等器中亦有反映,另如《左传·定公十二年》亦云:“季氏将堕费,公山不狃、叔孙辄帅费人以袭鲁。”费虽在鲁国疆域之内,但具有一定独立性,有宗庙,亦称“都”,因而可与鲁对言,与此处相类。“公则明殛”之“公”指召伯虎与琱生的共祖召公。由此可见,琱生提出分配的动机是,召伯虎之父去世之后,其母年事已高,而因己方与宗主召伯方面的财产、从属关系一直分割不清,其属众往往跟从召人,甚至闹到争讼的地步,这成为琱生的一块心病。 为行文方便,“弋许勿封散亡”将放到后文讨论。 “余其叁,汝其贰”。“字说文所无,金文从广从宀每无别”[10],即宕字。我们知道,在《五年簋》中,琱生提出了两套分配方案:主家占五分之三,自占五分之二;主家占三分之二,自占三分之一。而召伯虎则答复,“余既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余或至(致)我考我母令”。字在五年簋和六年簋凡三见,学者多释为讯[11];字见于《五年簋》与《六年簋》,有多种释读,如侯、斁、谢[12]、厌[13]等[14]。《六年簋》有“今余既有司曰:令”,两次成对出现。通过对这些释读的比较,其中孙诒让的解释于义较长,他释为册命铭文中多见、为缵继之意的;以为“之省文”。“说文从声”,“《易》:宓羲氏”,“《易传》:宓,服也”,“此令之疑亦读为服从之意,与义略同”[15],这种解释在《五年簋》中似乎可通,然而用在《六年簋》却存在一些问题。对比两处文义可知,“”似应为向有司提交、委托交办,“”则为得到有司确认并执行,当属一套法律化程序,《五年簋》的“余既我考我母令”是说,之前,我已经向有司申报“我考我母令”并已得到了官方确认。如果这样解释得通,在字的字型及其演变方面,其实可以留到今后证据充分了再来释读。如若召伯虎曾对其父母之令履行过官方程序(不仅限于本例的财产分割对象),自然具有相关文书,有稽可查。由此,此句铭文的大意是,我父母有这方面的命令,不可变更,我将以父母之命致之。按这种分割方法,琱生可多得十五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向对方表明了让利的善意,因而该事件是在相当和谐的氛围下处理的,而非一些人所认为的召伯与琱生打官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