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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五年琱生尊》札记(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网 李毅忠 参加讨论

    “弋许勿封散亡”。裘锡圭先生正确地指出,“弋”读为“式”,为句首发语词[16],《郭店楚简·缁衣》所引《诗经·大雅·下武》“成王之孚,下土之式”正作“成王之孚,下土之弋”[17]。由于这里照录君氏之命,确认召伯方占五分之三,琱生方占五分之二这套方案,“弋”与“许”间略去“伯氏从”三字,因此“伯氏”自然应指召伯虎。《五年簋》的“弋伯氏从许”意谓“经召伯同意”。下面来看《六年簋》中与履行法律手续相关的内容:
    召伯虎曰:“余告庆”,曰:“公厥禀贝,用狱誎,为伯有祇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余告庆,余以邑训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训有司曰:令。今余既一名典,献伯氏,则报璧。
    对于这一段铭文同样有多种解释,此处不赘。笔者的理解是,前一“余告庆”及其后的“曰”为召伯虎之语,作为晚辈,“公”是对琱生的尊称。召伯虎告诉对方,对于双方属众因之前划分不清而产生的争讼一事,因琱生出资解决平息族众的官司,使自己“为伯有祇有成,亦我考幽伯、幽姜令”,对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还再次声明合于其父母之命,这就是对这种财产分割的亲口认可。而后一“余告庆”及其后之文则为琱生告庆并自述其具体与有司办理法律文书方面的情况。这里的“余以邑有司:余典勿敢封”指琱生曾通知有司,将其邑所属仆庸土田记录在册,但并未最终确认,如今既得召伯虎当面允许,即通知有司正式执行。“一”为核对无误、全部办妥之意。琱生将名、典献给伯氏,伯氏则报之以璧,璧系信物,《左传》载鲁、郑易祊、许田而郑假鲁以璧与此类同[18],财产分割之事到此便全部结束。
    综合前文还可看出,其实这三器中的人物关系是很清晰的,君氏、伯氏和妇氏分别是琱生对宗君之母、宗君和宗君妻的尊称,并无违乱之处。通过前后对比并联系相关内容,琱生三器相关人物的身份问题基本已可解决。在《五年簋》中,琱生向对方——召姜、君氏、召伯虎一方——提出了建议,作为提议方,用了“公”作为对宗君方的尊称。而《五年尊》原样照录了君氏之命,她自然有资格称“我”、“余”。
    三器连读后人物身份与关系一目了然:


    召伯虎


    伯氏


    召伯虎之母


    君氏=幽姜


    召伯虎之父


    幽伯


    召伯虎之妻


    妇氏


    公1


    召伯虎与琱生的共祖召公


    公2


    宗君一方


    公3


    召伯虎对琱生的尊称


    “其兄公、其弟乃”。学者论之已详,说的是兄公弟道,均无异议。从其后的铭文载有给有司的赠与物可知,在妇氏以君氏为命时,有有司在场公证,这句话还有签字画押的意味;而且还可以表明,这三器中的有司均系官方的官员而非召伯虎或琱生家族内部设立的有司。召伯虎与琱生为同宗,兄与弟并不仅限于指召伯虎父母与琱生的关系,更多地具有指代大宗与小宗、主家与分家关系的意味。
    琱生三器反映出西周家族内部关系及其卵裂的一些情况,为我们研究西周社会状况、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等提供了直观的材料。虽然小宗已从大宗分离出来,但在财产方面却依然未作清晰的划分,这可以说是族众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便有了这三器所铭记的处理过程。同时,从这三器铭文还可看出西周中后期周王的权力触角可达家族内部(至少在这一时期的王畿地区如此),在分族过程中,尽管家族在财产、人员等方面具有自主性,其分割可以由家族内部协商,但需向官方提交报备,最终还要由官方加以确认并形成文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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