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沈葆桢:《沈文肃公牍》(一),第103页。 (77)沈葆桢:《沈文肃公牍》(一),第78页。 (78)沈葆桢:《沈文肃公牍》(一),第124页。 (79)李鸿章:《致总署论台事归宿》,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84页。李鸿章在事后给其兄李翰章的信中也坦承,以抚恤之名给日本兵费劝其撤兵是自己主意,但申辩自己“初意或酌给二三十万敷衍”,最终却付出五十万了结。李鸿章:《致李翰章》,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20页。 (80)李鸿章:《致总署采集台事众议》,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94页。 (81)李鸿章:《致总署述美使商论倭事》,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08页。 (82)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91页。 (83)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95~2196页。 (84)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74~2176页。 (85)李鸿章:《复王补帆中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75页。 (86)李鸿章:《复张振轩中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80~81页。 (87)李鸿章:《复李雨亭制军》,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81~82页。 (88)李鸿章:《复张振轩中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90页。 (89)李鸿章:《复两江李雨亭制军》,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74页。 (90)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63~2164页。 (91)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77页。 (92)李鸿章:《致总署论购办西洋枪弹船炮》,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94~95页。 (93)李鸿章:《复沈幼丹节帅》,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83页。 (94)李鸿章:《复丁雨生中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87页。 (95)李鸿章:《复彭雪琴宫保》,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2页。 (96)李鸿章:《复四川制台吴》、《复山西抚台鲍》,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3页。 (97)李鸿章:《复王补帆中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4页。 (98)李鸿章:《复沈幼丹大臣》,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4~115页。 (99)李鸿章:《复周筱棠京卿》,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6页。 (100)李鸿章:《致总署述倭使释嫌赴台》,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6页。 (101)李鸿章:《复办理盛营营务处五品衔候选县正堂戴宗骞》,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7页。 (102)李鸿章:《复江西九江关道沈》,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8页。 (103)李鸿章:《复新授两广制台英》,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21页。 (104)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260~2261、3951~3952页。 (105)张侠等合编:《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7~9页。 (106)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62页。 (107)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172~2173页。 (108)有关这次海防策略大讨论,王宏斌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参见王宏斌《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09)宝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2280~2290页。 (110)《著李鸿章沈葆桢分别督办南北洋海防谕》,光绪元年四月二十六日(1875年5月30日),张侠等合编:《清末海军史料》,第12~13页。 (111)我们从《清实录》这样的历史记录中看到的是更加简略的事件应对史实,它是以王朝体制应对为中心来表述事件应对。这类官方档案和历史记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对日军侵台事件的认识。参阅《清实录》(中华书局1986年版)“穆宗毅皇帝实录”的相关内容。 (112)李鸿章给总理衙门的咨文比较特殊,是较正式的公函,但也带有非正式性质。本来按清代皇帝集权体制,参与决策应该是上奏,与皇帝直接交流互动。这种规范制度中,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上奏,其他官员如果不是皇帝征询意见,很难参与。因而,《筹办夷务始末》中不见李鸿章致总理衙门函,而《李文忠公全集》(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则将李鸿章致总理衙门函放在“译署函稿”类,与“奏稿”和“朋僚函稿”区分。新版《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则归入“信函”一类。 (113)李鸿章:《致李翰章》,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信函三”,第119~120页。 (114)由于晚清前期王朝内部旧体制延续,惰性和反对办洋务的力量比较强大,因而办理洋务的机构和官员也只能利用外部冲击的危机来推动变革,并以此证明自身的合法性。晚清几次海防大讨论,均是利用危机发动的。参见王宏斌《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 (115)总理衙门倡导海防大讨论的奏稿最初是由总理衙门章京周家楣起草的。广东巡抚张兆栋代奏、丁日昌草拟的《北洋水师章程》是海防大讨论中重要文件。 (116)天津教案与李鸿章入主北洋,笔者在《“权力外移”与晚清权力结构的演变(1855~1875)》(《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2期)一文中已有论述,有关马嘉理事件和李鸿章外交主导权的获取,笔者另有专文讨论。 (本文原载于《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