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跨域服务管理协同机制创新 (一)以互嵌式社区为中心,构建流入地、流出地及流经地跨地域联动机制 社区不仅是少数民族群众流出的始点也是流入的终端。首先是要将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城市社区打造成跨越层级森严的组织结构和条块分割的地域阻隔的“法约尔跳板”。借鉴“飞地”经济模式,激发城市社区的吸纳性社会融合的功能,增加其文化的包容性,提升互嵌式社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吸引作用,吸纳更多的少数民族人口突破传统嵌入性约束,从流出地“脱嵌”出来,重新嵌入新的城市社会生活(见图2)。[5]流入地政府要“关口前移”,将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权限渗透到社区,在一个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或几个社区共同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面对面地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活和工作上的问题。实行以常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强化流出、流经和流入三地之间的利益分配、补偿与政策联动。流入地城市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之中,主动兼容流出地政策,保障流入人口均等地享有与城市户籍人口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务在、人走服务随”的动态机制;流出地与流经地也不应做“甩手掌柜”,要加强责任担当,可以考虑通过剩余劳动力定向转移、产业对接、精准扶贫、社区共建等多样化途径积极参与跨域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步追踪、及时反馈、政策共振和互利共生。 图2 互嵌式社区结构示意 (二)以需求为导向,构建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跨部门合作治理机制 整体性治理倡导政府围绕公共需求,以解决民生关切为核心,优化公共服务职能程序,通过与社会和市场合作形成多中心拓扑状治理结构。流动少数民族群众进城后主要依靠社会性交往和经济性生产生活,其实际需求呈现多元化,单凭政府动员和行政指令很难满足,需要政社、政企合作治理。发挥宗教协会、志愿者组织、草根社团等主体内部相对规范的教规、教义以及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合法性与影响力,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行自我约束和针对性服务。当管理流动少数民族群众过程中出现纠纷矛盾时,善于调动族群中代表人士、领袖人物的积极性,组织引导联谊组织、行业协会、同业工会等“支持型组织”协商合作,参与社会风险防范和危机治理。比如可以利用各地清真寺内的阿訇在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影响,增强其以点带面、辐射信众的桥梁纽带功能;还可以在教堂、寺庙、集市等场所中设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站点,将日常的服务管理融入到宗教民俗活动之中。鼓励用工单位、私营业主等市场主体参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仅能有效减少政府支出,还有助于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为此,各级政府在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推动建立“变事后为事前、变被动为主动、变盲目为有序”的流入与流出两地之间的互动协作机制。城市政府监督企业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等各个环节对少数民族群众公平公正,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的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予流入地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单位更多的优惠政策,稳定少数民族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而将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等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维稳成本分摊转移到市场中,实现事权与财权、治权相匹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