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在西方,“民族”虽更早引起另一种解析,但民族志的ethnos含有的疏离于“国族”之外的文化内涵,却得到了比国族式民族的“传记”远为成效卓著的发挥。 就既存民族志的实际内容看,民族志考察的对象类型,范围比固定化的“民族”远为宽泛而多变。20世纪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即认为,民族志的对象是指广义上的“社会共同体”,而非“民族”。就20世纪的研究状况看,它们可以包括“民族”之下的家庭、游群、社区、部落,也可以包括超出“民族”范围的宏观区域。从列氏自己的著述看,其涉猎的范围如蔡元培概括的一样繁复,“有以一地方为范围的”(如,巴西丛林村社),“有以一或数民族为范围的”(如,波洛洛族),“有以一器物为范围的”(如,亚美工艺中的裂分表现),“有以一事件为范围的”(如,其缅甸佛寺之旅),也“有以一洲的普遍文化为范围的”(如,美洲神话与欧亚大陆宗教)。 列氏还说,所谓“社会共同体”,不仅是客体,而且还与作为认识主体的民族志研究者个人学力之所能及之范围对应。虽不乏具备跨社群和跨地区研究能力的民族志研究者,但多数民族志研究者为了研究之方便及认识之深化,倾向于选择少数可把握的社会共同体为研究场所,他们生活于其中,对所在社群之生活加以参与观察。从而,“典型的民族志研究是关于一些社会共同体的论著:它们尽可能小到使作者通过个人的观察便能搜集到他的大部分的材料”。 如此说来,民族志一词的“民族”实际上便不再指民族(尤其是近代定义中的民族),而是观察者主动选择的方法论单元。 可以像沃尔夫(Eric Wolf)那样,将民族志方法论单元的个人化选择归结为一种“称不上是解释”的惰性行为(11),但这种选择在人类学史中的频繁出现至少表明,对于民族志中的ethnos,我们还应作认识主体的界定。并且,有必要强调指出,除了其灵活可变之所指及其含有的特殊方法限定之外,ethnos还有一种特殊的“弦外之音”:其所指的“社会共同体”远在近代社会(尤其是其繁华都市)之外,其在黑格尔意义上的“缺憾”(如前所说,这些社会共同体被视为不具有“道德一体”属性),既可被理解为“缺憾”,又可被理解为文化(文明)的相对质朴尊贵。民族志方法出现后的历史时期,获得的成就主要是对部落与乡民社会的记录;在这些社会共同体中,人们多为不同于现代文化精英的“凡人”、“俗民”、“大众”、“常人”(因而,“ethnos”常被学者用来区分这些人与包括学者在内的精神贵族),其生活方式与文化,属于遗留于现代世界的“民间古旧事物”,与民族志作者所在的“此处”(现代复杂文明)存在着鲜明差异,属于历史和地理意义上的“彼处”。也因此,民族志一词中的前缀ethnos,不单纯指被研究的社会共同体“对象群”,它还通常指作为被研究对象的“人民”生活方式和文化的特殊性,这种生活方式与文化所显示的,因与国族式的“道德一体”相去甚远而产生了模棱两可的意义。 Ethnos在这个层次上的含义,与非现代社会共同体对“人”所作的非现代性定义有关。对于这类“人”的概念,“民族学的牛顿”(12)莫斯曾作过博物学式的展示。在1938年成文的《一种人的精神范畴:人的概念,“我”的概念》一文中(13),莫斯提供了一幅人类精神诸范畴的社会史图画,他以普埃布洛人、美洲西北部印第安人、澳大利亚人的民族志中出现的不同部落对于“人”、“人物”、“角色”的概念为例,说明部落社会“人”的概念之特征。接着,经过对印度和中国相关历史和民族志素材的过渡性介绍,莫斯将视线引向西方世界个人观念的发生史,使他自己的这篇文章读起来有些像“精神范畴的进步史”。如他在“结论”中说的,他的比较民族志陈述说明,人的精神范畴经历的演化线索是,“从一种简单的假面舞会到面具、从一个人物到一个人、一个姓名、一个个体,从个体到一个形而上学的和道德的价值存在,从一种道德意识到一个神圣的存在,从神圣的存在到思想的行为”(14)。 莫斯——谨慎保留着进化论的合理因素的莫斯——通过这一“精神范畴的进步史”为我们表明,严格意义上的“个人”只存在于近代西方,与基督教、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科学有着密切关系。 莫斯引用的民族志,多出自其同道对部落社会的研究;而这些研究一经他的过滤,成为一个富有比较价值的谱系,这一谱系为我们说明,民族志叙述下的社会共同体,与民族志作者所处的近代西方社会之间,既存在鲜明差异,相互之间又似曾相识。在部落社会中,“人”是部落的组成部分,部落内分为分支,图腾群体拥有一套用以命名个体的人名,得到这些人名的人被认为是之前用过这些名字的人的“转世”,人们通过与先祖图腾和神话叙事联系起来,由此形成某种“族谱”,拥有名字的人在仪式集会中应表现出被曾拥有同一名字的前辈的灵魂“上身”的情景,仪式通常含有舞蹈的内容,这种舞蹈一般是人们在成年礼中学习到的。部落社会的“人”,不分离己与他人和非人之外,不构成“独立人格”,更不属于自觉的精神实体。这种“人”的观念与近代西方的同类概念存在差异。在拉丁世界确立的“法律人”(它规定着人、物、行为之间的关系)概念的基础上,经过基督教的“道德人”观点,再到清晰的“我”的概念,近代西方最终由哲学家赋予“我”以特殊地位:“康德已经把个人意识、人的神圣性作为实践理性的条件。而费希特则进而把它当作‘我’的范畴,当作意识、科学、纯粹理性的条件……从这个时代开始,思想革命发生了,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我’。”(15)然而,与“原始”部落社会之间形成鲜明差异的近代西方,并不能够无视部落社会的存在。一方面,近代西方的“我”的自觉,正是在与部落社会的“人我不分”状态相近的古拉丁状态中逐渐演化而来的;另一方面,正是对于部落社会的“人的观念”的民族志,使认识者更为清晰地观察“人的思想是怎样向前发展的”(1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