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认识在八十年代开始发生理论变化。1983年5月,中国民俗学会在北京成立,该会理事长钟敬文教授在学会成立会议上的长篇演讲代表了新的时期中国民俗学界对“民”的认识:“一个国家里大部分风俗,是民族的(全民共有的)。当然,民族里面又包含着一定的阶级内容。同样的过年,喜儿、杨白劳的和黄家地主的就很不一样。但是他们都要在同一天过年,这也是事实。所以重要的民俗,在一个民族里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它不仅限于哪一个阶级。 ” 他在这一演讲中还说明,民俗之“民”不仅生活在农村,而且生活在都市;不仅生活在古代,而且生活在现代。其实,只要是社会的人,就未能免“俗”,普通人是如此,看似不普通的人或阶层也是如此。现在的问题是,新的认识一直缺乏成功的研究实例作为支持,旧的范例仍然主宰着大多数研究项目。 民俗之“俗”是对西文 folklore 的“lore”的翻译,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古代文献里和日常用语里的俗、风俗、习俗、礼俗等词语。“lore”的字面意思是知识,因为它实际指习得的、约定俗成的、代代相传的文化知识,所以勉强译为“俗”。形形色色关于民俗之“俗”的定义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类观点。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遗留物说。汤姆斯在 1846年提出“folklore”的时候,他所谓的“俗”是指旧时的行为举止、风俗、仪式庆典、迷信、叙事歌、谚语、传说、神话故事等。它们都是古代遗留在当今社会的东西, 到1871年泰勒出版《原始文化》时,它们被直接称为“遗留物”(survivals)。第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民间文化说。此类说法早在1879年就有人提到,英国民俗学会当时的秘书高姆(又译甘美,George Laurance Gomme)说,“民俗学可以说作包含人民一切‘文化’的学问”。 后来法国民俗学家山狄夫(P. Saintyves)明确地说,“民俗学是文明国家内民间文化传承的科学”。 美国民俗学家多尔逊在1973年的一篇长文里把民俗之“俗”界定为民间文化、口头文化、传统文化、非官方文化。 上述观点都对中国民俗学界产生过影响。从理论上看,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民间文化说,但是,具体研究所包含的潜在观点还是遗留物说。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俗?我想在此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以此就教于各位。民俗是各种群体的基本的文化构成,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基本文化成其为民俗,不在于它是民间文化,最根本的在于它是生活文化。可是,为什么说民俗是生活文化呢?我们认为,民俗是人们日常的、年复一年的、以至代代相传的活动方式,是人们的基本活动的文化模式。人们基本的生活内容就是把生命投入到约定俗成的活动方式中去。 我们可以这样给民俗下定义:民俗是群体内模式化的生活文化。生活文化林林总总,既有昙花一现的东西,又有相对稳定、相对普遍的内容,其中只有那些体现着一定模式的事象才是民俗。这个定义把“民”界定为群体,避免了“古人”、“乡民”、“民间”等说法在当代学术背景下所显露出来的缺陷,“民”就是人,社会的人,群体的人。这个定义把“俗”界定在生活文化的范围内,从生活的角度对待这种文化现象,在学理上有一些重要的合理性。第一,与“民”的界定达到了统一,有群体就有民俗与有生活就有民俗这两个判断可以合而为一。第二,兼顾了历时的尺度与共时的尺度。以往的民俗学家只用前一个尺度,强调民俗事象的古老,只有 “遗留物”才能进入他们的视野。我们现在提“生活文化”,在承认单一民俗事象都有历史渊源的同时,强调民俗事象之间的相关相连,因为它们在实际生活中是一体的,是同一生活的方方面面。 我们希望这一定义有助于民俗学从“历史学”转向“当代学”,从追溯原型、虚构历史转向理解现实、理解我们生活的意义,让民俗形式的研究转而附属于阐释民众生活的需要。总而言之,我们希望民俗学从发挥高度想象力的智力游戏转向严肃的入世的学术,关心人,关心人生,关心生活。我们深知,理论探索有待实例研究的尝试,这种观点在成功的个案研究予以支持以前,远不是什么理论,仅仅是一种议论,或者说是空谈。 (本文刊于《民俗研究》1996年第2期;注释请参见纸媒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