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位法与意识 派克和其他学者把语言学作为主位的分析模式,他们意在强调引导的直接结果不一定能提供结构性的程式,即主位分析所期望的最后成果。如,在判断paper一词中两个/p/在音位上是否有所异同时,我们不能依赖本地人会有自我分析的意识力。不过,派克确实规定了他所谓的“本质原理”{1},即引导出意识的结构规则,诸如“不要使用双重否定”。当有人转而致力于引导出与语言结构全然不同的思想与行为结构的时候,将会发现这一原理具有非凡的普适性。对于以下问题的回答在详细说明派克的基素三模式中是不可或缺的:“为什么你要这样做?”或“这个有什么用?”“这一个与那一个相同吗?”“何时何地你这样做?”“在这些情况下,你该做什么?”在构成主位模式的意识或无意识的两个维度中,没有什么是正反对立的。 通过分析引导出的反应,观察者可以自由提炼和建构主位结构中所有样式,包括意识的与无意识的,例如计划、认知图、规则、主题、价值、象征、道德代码等等。 玛丽·布莱克(Mary Black)曾经指责柏尔图所提出的“民族志作者被一些‘主位论者’称为从事收集关于人类行为的话语陈述,而一个客位论者就在当场第一手观察人类的活动”。(Pelto,1970:83)。布莱克对此予以驳斥,她一再申明是信念体系的结构,包括关于行为的信念,而不是关于信念自身的陈述,采用主位法进行研究。玛丽将诸多人类学家异口同声的“过于简单化的”相反论点综括为: 那种认为民族志科学对语言情有独钟以及语言学家以信息提供者对他们的行为模式做出陈述为目的的观点实在太简单化了,只有那些没有做过民族志语义学工作(ethnosemantic work)的人才会持有这种想法。(Black,1973:524) 在我看来,承认主位法既涉及由引导得出的各种反应的具体内容,又包括构成几种不同层面内容下的结构,并不是什么简单过甚的想法。在某些特定的领域中(例如如何踢足球或打扑克,或者怎么皱脸),可以直接引导出结构的规则。古迪纳夫“行为尺度”(duty scale) 的概念包含直接的引导规则。同样,将从官僚机构的行政人员和从机构内工人二者身上得到的规则加以对比 ,将女人和男人的规则、地主与农民的规则对比,可以在显而易见的内容层面发现结构的重要性。而且,布莱克关于本真的“民族志语义学工作”由何构成的观点,似乎排除了社会学调查和民意测试这些将结构的重要性以图表的形式开列出来的方法。民族词汇学的研究尚未攸关外显的意识形态结构的事实,反映出他们仅仅偏好处理静止的、小范围的、在政治上琐细的分类法。值得庆幸的是,主位研究法未被限定在术语辨异的分析中。如果布莱克想把“民族志语义学工作”的大纛插在最为静止的、小范围的、在政治上微不足道的主位领域,她将被热烈欢迎独享全部的专利。 可资观察的客位法 对于伯林和布莱克把术语“客位的”理解为“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材料这一点,我也想发表几句评论。在提出一系列支配印度家庭构成的假想规则之后,伯林写到: 我认为依据一般的用法,将所有普通的语法规则和我所发现的家庭成分规则统称为“主位的”并没有什么不合理。因为它们代表理论上的陈述,在某些方面(不是由规则系统引出的)分离于诸如当下的家庭和声音的序列这些可以更为直接观察的“客位”材料,但在同时,这些规则提供了一种方式,用于解释和理解真实的家庭和真值的句子中可观察(和客位)的材料。当然,争论一个单词的意义是不明智的,但是即使我们认定“主位”不适于做这些描述,它在与更直接可察的“客位”现象的区分中所起的作用依然举足轻重。(Berling,1969:827) 我们不认可上述对客位的定义,因为并不存在可以“直接观察”的事物。比起像中微子、基因或其他任何可以直接观察的事件、事物与关系,家庭“当下的”成分无法被直接观察到。而且,鉴于人类学家围绕居住的主位定义展开的不休争论,以及在政治-经济语境中由不同居住定义引致的痛苦后果,如税收、征募劳工以及族群等,伯林的例子于此尤显不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