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惊奇的是,很显然,一些卓越的理论家深信正是主位与客位的这种对比构成了派克定义的核心。如,拉乌尔·纳罗尔(Raoul Naroll)通过参考具体文化与泛文化概念的差异性,居然径自将主位与客位界定为:“主位是对具体文化中的特有概念的研究,而客位则是为普遍的泛文化研究而进行的概念研究”。(Naroll,1973:2) 我惊奇的原因是这种定义主位与客位的方法规避了认识论中的诸多问题,派克对这些问题多有关注,并在形式-目的、表现与分布模式的精深讨论中不断予以反思。正是这种讨论本身,要求主位与客位的区别应在哲学与科学的范例与策略的历史性进程中占据一席之地。断言某一探知领域的某种陈述受到该领域一部分特殊性的限定,而其他的陈述却得到更为普遍的运用,并不能产生关于每种陈述类型在认识论中所处地位的任何分类。主位的事件与关系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被跨文化地复制,如果缺乏经验测试,将无法回答这个问题。当然,在理论上我们可能会如此这般地提纯音位系统、亲属术语、道德代码或是足球队的特殊性,以致世界上的每个角落都寻不见等量齐观的现象(譬如,有的人将坚决地认定所有的相关概念都能独有地体现在本地的语言中)。 然而,这种选择并非无视客位描述,没有两个客位事件会重复自身,如果你足够近距离地考察它们。在任何求知领域中,宣称“一切皆不同”与宣称“一切皆相同”都是真实的,都会导致经验测试的分崩离析。对此,通常的解决方法是析取部分相似性,忽略部分相异性,细察范围与囿限,构建逻辑与经验类别。如此,在不拘一种的文化中将会畅通无阻地发现接近完美描述的主位事件、分类与关系被近似地复现着,人类学家正于此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纳罗尔追随“沃德·古迪纳夫的光辉篇章”,以亲属关系研究为例阐明其观点“亲属关系术语的泛文化分析已经从个别的亲属关系惯制(作者在宣读时,此处为“概念”,不是“惯制”)的朴拙描述逐步前行到对主要差异的详细编目,这些差异在具体亲属体系中只具有或然的重要性”。(Naroll,1973:1-23)同时,这些差异还可促成对亲属关系术语的成分分析。接着,他列出八个关键概念:1.血亲/姻亲,2.代,3.性别,4.旁系,5.分支,6.相对年龄,7.衰败(死亡),8.谱系距离。他恰当地将阿尔弗雷德·克鲁伯(Alfred Kroeber)的著作尊为这些“成分”的最重要源泉。唯一的麻烦是随古迪纳夫和威廉·斯特蒂文特(William Sturtevant)之后(1964),纳罗尔将血亲、代、性别等概念确认为客位概念。“这是八个关键的客位概念……本编目……是可被这一事实所证实:每一个已知的主位亲属术语体系都能由这八个客位概念极为精简地加以界定”。(Naroll,1973:3) 先前我曾主张克鲁伯的亲属术语成分是主位而非客位的(Harris,1968:557),说它们是主位的是因为(a)他们谈论的关于现象的现实位于参与者的头脑中,(b)建构亲属术语成分的形式与意义力图反映每种文化中参与者在头脑中认可的那些重要和恰当的区分,这些区分存在于每一种文化中。重述一下克鲁伯那篇名文的整体观点:要用语言学的方法取代摩尔根(L·H·Morgan)的社会学方法,即从亲属术语反映认知特性的方式中寻找其意义,而不是依据它们如何反映家庭群体的功能。 古迪纳夫认同克鲁伯的观点实际是在说“亲属关系术语必须从这一个观点……如今我们称之为认知的观点……出发来理解”。虽然如此,但是我(哈里斯)把成分诸范畴的特色描述看成是主位的话,就出错了。古迪纳夫坚持认为它们是客位的。 哈里斯通过客位法所表达的明显不同于造词者派克(1967),也不同于我或其他被他批评的人,哈里斯并没真正领会那些被他批评的“文化”。 我涉嫌疏于理解的正是改进的主位法引导出的改进了的客位法,反过来,改进的客位法又导致新改进的主位法。 如我先前所述,主位描写需要客位法,通过尝试进行主位描述,增加后续描述需要的客位概念资源。通过客位概念,我们方可进行比较。通过将客位概念系统化,我们将为推进普遍的文化科学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因此,我由衷地赞同哈里斯强调客位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观点。但与他不同,我认为客位法过分拘泥于无用的细节,太多专注于记录硬件,除非能够同时虑及主位法。对哈里斯而言,关注主位描述与客位法的发展之间已形成竞争态势。(Goodenough,1970:113) 因此,古迪纳夫认为克鲁伯对亲属术语所做的基本语义维度的确认“提高了我们系统比较的潜能”。同时,他提出,“对于成分的分析要求我们进一步提炼客位的成套材料,并且为能更系统地描述谱系范围的特性在不同的组合中如何被运用于描述亲属关系的主位分类而奠定基础。”(Goodenough,1970:114) 作为辩驳,我只能重述更早的观点:主位实体不能转变成客位实体,如果基素在跨文化中得以复现,它们仍是基素。曾经为基素,永远为基素。(Harris,1968:57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