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差序格局”的西方学术渊源 费氏“乡土中国”框架中最有影响的部分是“差序格局”,后者被认为是前者的基本特征之一。那么,“差序格局”是否也如“乡土中国”一样,同雷氏的“乡土社会”密切相关呢?答案并不简单。经研究认为,费氏的“差序格局”有多个来源,本节仅论及雷氏《乡土社会》的部分内容,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早期人类学亲属制度研究的相关问题。其它涉及当时中国学术界的相关思想背景和现实关切问题,将放到第三节讨论。再者,如果说“乡土中国”仅为“乡土社会”的一个特例的话,“差序格局”是否为“乡土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而非“乡土中国”所特有的?本节亦将举例说明,“差序格局”所显示的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特征,如何体现在其他“乡土社会”研究之中。 雷氏的《乡土社会》一文中有这样的论述:在一个规模小而有着长期、密切关系的“乡土社会”里,人们的行为是个人化的(personal),而非物化的(impersonal)。这种较亲密的、个人化的关系起自家庭关系,却可“向外扩展”至整个社会。而且,社会关系不仅是个人化的,也是亲属化的;每个人都置身于亲属关系网里,受其规范和制约;亲属之间则依据各自在家族谱系中的身份相互交往。因此,“乡土社会”即家族社会,家族关系之外的社会群体很少,有的话也呈现出家族组织的特征。雷氏指出,古代社会即家族社会这一论断,是由梅因提出的。他援引数项人类学成果,对人际关系以家族为基础“向外扩展”的多种方式提供了例证(Redfield,1947:301-302)。 比较雷氏的上述论点和费氏的“差序格局”,二者的相符之处有:一是“乡土社会”基本上由亲属关系构成;二是其他各种关系可纳入亲属关系,或者说,“乡土社会”中的亲属关系可“向外扩展”至所有的社会关系;三是社会关系为个人关系的联结,费氏将此表达为“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费孝通,1985:29)。 费氏的“差序格局”与雷氏的“向外扩展”有一个分别,即雷氏仅论及“个人处于多重家族关系聚结中的某一特定位置”,由家族谱系决定。亲属关系一方面规范了所有的人际关系,与此同时,人际关系对每个人而言又有所不同,如父异于母、孙不是甥等(Redfield,1947:301)。费氏的表述尽管与雷氏相近,但他提出了“己”的问题,这是雷氏所没有的——从这里开始,费氏的思路从雷氏的分出了“枝杈”。费氏提出,亲属关系网络“象(像)个蜘蛛的网,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他尤其强调亲属关系之个别性,他说:“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么一个以亲属关系布出去的网,但是没有一个网所罩住的人是相同的。在一个社会里的人可以用同一个体系来记认他们的亲属,所同的只是这体系罢了”(费孝通,1985:23)。实际上,费氏在这里提到的以“己”为中心的亲属记认体系,同早期人类学的亲属制度研究有关。对此,人类学奠基人摩尔根是创立者。摩尔根提出了亲属制度理论,其基本原则为:每个人即自我(Ego),以此人为中心点,周围形成一个亲属圈亦即亲属群体:“从这个人开始向外推算关系的程度并将关系回推至此人”(Morgan,1970:10)。他认为,这种血缘亲属世序排列及关系区分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人类早期心智活动的体现。摩尔根的亲属制度理论用于人类学实地调查,其基本途径即亲属称谓体系研究。费氏受过人类学训练,在“江村”调查中,以此研究法绘制了当地的亲属称谓体系图表(费孝通,1986:204-214)。在论述“差序格局”时,他确称这个亲属记认“体系”为“抽象的格局,或是范畴性的有关概念”(费孝通,1985:23-24)。而亲属称谓体系图表所呈现出来的“蜘蛛的网”,就是“差序格局”的一个形象化体现。其中的“自我”或“己”在费氏的“差序格局”说中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下节将继续讨论。 “差序格局”所显示的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特征,体现在其他“乡土社会”研究之中,至少有两点。第一,如前所述,自摩尔根开始对人类亲属制度进行科学研究,基于亲属制度的社会结构即成为人类学的一个重要论题。人类学者通过实地调查,从经济活动、社会交往、文化生活、政治组织及秩序等方面入手,对亲属关系作了深入细致的探究。以布朗的研究为例,早在1910年,布朗便从澳大利亚部落研究中发现,与现代文明社会相比,那里的土著社会非常注重亲属关系,整个社会由亲属关系构成,人们之间若非亲戚则为敌人,而敌人是不能打交道的。这种社会系统不但体现在名称或称谓上,而且有与之对应的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Radcliffe-Brown,1913)。再如,20世纪20年代末,英国人类学家、费氏留英时的老师弗思(R. Firth)曾远赴澳洲一个渔村,到提科皮亚人中做田野调查。他发现,岛上的人们之间均有亲戚关系;外人的加入亦以亲戚相待并论辈分排位;人们相交深浅则同关系远近有关,如丧服仪礼(悲戚表现、禁忌、服丧时间等)由生者与死者的关系而定(Firth,1936)。另一位英国人类学家福蒂斯(M. Fortes)则于20世纪30年代末到西非塔列尼斯人中进行田野调查。他发现,当地人在经济合作(如锄地和盖房)、进行劳动分工以及作为酬劳的食物分配方面,均依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而为(Fortes,1945)。 第二,费氏以“同心圆波纹”来反映中国亲属及社会关系之“规则”,这在近代社会科学有关亲属及社会关系研究中亦不少见,只是以更加学术化的“多重同心圆”(concentric circles)来表述。如梅因和滕尼斯都曾提出“多重同心圆”说。梅因指出,在古罗马时代,家庭为基本群体,由地位最高的男性传承人掌控;若干家庭组成氏族(gens or house),若干氏族组成部落(tribe),部落集合成联邦(commonwealth),其关系结构呈“多重同心圆”状(Maine,1963:123-124)。滕尼斯亦曾以“多重同心圆”说来表示家庭结构:家庭户一般为三层结构,呈一系列同心圆形态:最内圈由主人及其妻子(们)组成;第二层是其子女;最外圈则是男女仆人(T{C4AAC01.jpg}nnies,2002:53)。再者,布朗也曾引述德国中世纪《萨克森法典》中以人体各“关节”部位来比喻亲属关系的一种——(双系)亲族(sib)—关系的远近。从头部的位置开始示意亲属关系逐渐疏远,越是亲近的关系越近“头部”。头部位置代表最近的关系,如父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位居颈部,远近不等的表亲分别位于肩膀、臂肘、手腕、手指、指尖等处。布朗认为,这种亲族关系秩序亦可用“多重同心圆”表示:最里圈有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向外一圈由臂肘以内的表亲构成。而有一个圈是禁止通婚圈,但此圈的划定范围不一(Radcliffe-Brown,1987:15-16)。 “多重同心圆”还被多位人类学者用于考察亲缘与地缘的关系。在部落社会或农业社会,除亲缘以外,另一个较基本的社会组织因素是地缘。亲缘与地缘密切相关,却不能互相代替。从某种意义上看,对亲缘和地缘关系的研究就是要超越亲属社会或村庄社区的内部结构,而关注其与外部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以三位人类学家的论著为代表:雷氏、艾文斯-普里查德及福蒂斯都运用了“多重同心圆”图来作为分析的手段。就雷氏而言,他对“多重同心圆”法不会陌生。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芝加哥学派”的一位重要成员伯吉斯(E.W. Burgess)即以芝加哥市为蓝本,用一系列同心圆表示城市扩张的过程及特征,提出了城市发展布局的“多重同心圆模型”(Burgess,1925)。雷氏与伯吉斯的研究领域不同,在对墨西哥村庄昌昆的研究中,他以“多重同心圆”图形来表示村庄内外关系——从较亲密的生活圈到文化认同圈,再扩大到区域防御圈等之分布特征(Redfield & Villa Rojas,1934:9-10)。雷氏之后,有英国人类学家艾文斯-普里查德和福蒂斯各自所做的西非研究。前者考察了苏丹努尔人的家庭、村庄、氏族、部落等逐渐扩大的社会组织,通过对经济合作、血仇、械斗、战争冲突等的分析,来看亲缘和地缘因素对政治制度及活动的影响(Evans-Pritchard,1940:114)。后者提出了社会关系“场”(field)的概念,并分析了随着社会“圈”的层层扩大,亲属联结渐弱、政治功能渐强而后转弱、文化认同转强的特点(Fortes,1945:62-63、76-77)。20世纪50年代初,雷氏进一步梳理、总结了包括他自己的昌昆案例在内的多项成果。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即运用“多重同心圆”法或其变体,来比较村庄社区内部、村庄之间、特别是村庄与外部因素(市场贸易、城市、国家等)的关系问题。这使得社会人类学的着眼点从小型而孤立的部落社区转向农业村庄,考察后者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更大的整体”(larger whole)的过程及特征(Redfield,1960a:114-122)。 由此可见,“乡土社会”以亲属关系为社会结构的基础,这并非“乡土中国”所特有的,而是同传统社会受自然环境和技术条件所限,社会生活范围较小、社会分化较简单有关。因此,亲属关系决定了通婚范围、礼仪交往、利益交换等基本社会行为。当然,人类学有关亲属制度的研究丰富多样,而很多论题如各种社会中亲属、家族等形态的含义、构成及其同社会组织结构的关系,亲属称谓体系对特定社会的意义等,始终存在着争论,因超出本文范围,在此不作论述(参见高怡萍,20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