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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8-03-09 《南都学坛》(南阳)2017年 刘太祥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刘太祥,南阳师范学院 期刊部,河南 南阳 473061 刘太祥(1959- ),男,河南省方城县人,编审,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内容提要:从秦汉出土简牍来看,秦汉政府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奖励机制,主要形式有增秩迁职、拜爵、赐钱物、赐劳记功等,各种奖励形式在行政实践中经常综合利用,既有物质奖励,又有精神奖励,还有权能奖励,以提高官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恪尽职守。秦汉行政制度还制定了奖励的条件,主要是依据功与劳。劳是评定官吏在日常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一项标准,劳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绩的好坏,用年、月、日表示;功是体现官吏在边防安全、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以斩敌捕盗的数量来计算。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所有奖励依法都要向上级申报和审批,对下级上报的功劳,要派遣官吏进行核实,然后作出奖励决定,情况属实者,依法奖励;如情况不实,要受到处罚,以确保行政奖励的公正、公平和真实可信。
    关键词:秦汉、简牍、行政奖励制度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7)01-0001-07
    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制度规定,根据行政主体的各级行政机构、行政官吏应该做某种行为的激励性规范,依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绩效显著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不同形式奖励,主要有迁职、增秩、拜爵、赐钱财、赐功劳、封邑等形式,建立了一系列必要的行政奖励原则和制约机制,使行政奖励制度化、法律化、科学化。用利益诱导行政组织或个人勤职尽责、作出突出贡献,从而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行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①。
    一、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形式
    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制度规定,行政奖励就是授予行政相对人不同的权利类型,或利益或资格或权能等,具体的形式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二是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三是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
    (一)升迁
    简牍所见秦汉的行政升迁是一种权能奖励,主要表现秩级和职务两种资格的升迁。
    1.增秩
    秩级,又称秩次,即把职位划分若干等级,汉代为十五等,以禄石多少为标准,如二千石、中二千石、万石等,是任用官吏所授予的职级与责任。凡职事官都有秩级,以划归的秩级授予不同的职位,职责待遇是不一样的。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440-472)中,记载了各级吏员的秩次有二千石、一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五十石、二百石、一百六十石、一百二十石等,秩次不同所对应的职位也不同,秩次和职位必须一致,也就是说官吏只有达到一定的秩次,才能被任命为与之相应的职位,有职位才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1]69-80。因此,不同的秩次其权力和待遇是不一样的。《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载,秩次不同的官吏所佩带的印绶颜色和质量不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297-303)中规定,按秩次的高低来发放官吏的酒、肉、醯、酱等副食品。因此,秩次是一种资格,代表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秦汉法律规定在行政奖励时常给官吏受奖者增秩[1]48-51。例如,《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中就有“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吏增秩二等”,“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有能生捕得匈奴闲候一人,吏增秩二等”(E.P.F22:222-235)[2]492的记载,就是根据“捕斩匈奴”的级别和数量,给予“吏增秩二等”的奖励。
    2.迁职
    秦汉不同级别的职位有不同的权力,其政治、经济地位也不同。三公九卿、郡守、县令、令史等不同等级职位的权力大小是差别很大的,据《居延新简》记载,东汉边郡的官吏是按职位发放俸禄的:居延都尉俸谷每月六十石,居延都尉丞俸谷每月三十石,居延令俸谷每月三十石,居延丞俸谷每月十五石;居延左右尉俸谷每月十五石(E.P.F22:72-76)[2]482。因此职位也是一种资格,代表一个人的权力、能力和待遇,秦汉行政法规定,对政绩优异的官吏奖励时常迁职位。例如:班固《汉书》记载,朱邑任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人大司农”;范晔《后汉书》记载,颍川太守黄霸以“户口岁增,治为天下第一”,“征守京兆尹,秩二千石”,丹阳太守李忠“三公奏课为天下第一,迁豫章太守”。尹湾汉墓《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记载了东海郡109个长吏的升迁情况,其中有70人是因“功”而升迁的。
    3.拜爵
    爵位是用来奖赏立功的,不同级的爵位可获得相应的物质报酬和政治经济特权,这是以贡献的大小来激励百官的。《汉书》载:爵位从一级到二十级分别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以赏功劳”[3]卷十九《百官公卿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310-317),根据爵位的高低赏赐给官吏土地和宅基地,还有免除田租和刍稿的特权[1]52。《二年律令·赐律》(282-284)中规定,按照爵位的高低赏赐官吏衣物。因此,爵位也是一种资格,代表一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秦汉在奖励有功之人时常拜爵[1]48。例如,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有关军事方面的律令文书就有根据军功大小赏赐爵位的规定:“军吏六百以上,兵车御右及把麾竿、鼓钲铖者,拜爵赐论,爵比士吏”;“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二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4]。这就是根据官吏斩首捕虏的多少来奖励不同级别的爵位。
    (二)赐钱物
    秦汉赏赐钱物是一种物质奖励,受奖者对奖励的物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以优厚的经济待遇激励官吏努力工作。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规定,在奖励有功劳的人时常赏赐大量金钱财物。《击匈奴降者赏令》与《军爵律》内容相近,是对于与匈奴作战立功者赐财物和封食邑的规定,其中有击匈奴“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1357-1361)[5]87-88等,这是对匈奴作战时根据杀敌的多少不仅赏赐爵位,而且赏赐黄金。《汉书》载,天水太守陈立,劝民农桑,“为天下最,赐金四十斤”[3]卷九十五《西南夷传》。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相关的“购赏”法律条文,对告发罪人、捕获罪人、告发并捕获罪人的受赏是黄金二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购赏律》中所见到的受赏也是黄金二两,简牍中有尚书丞请求皇帝批准赏赐边防立功的军队官吏钱财的文书:“尚书丞昧死以闻:制曰:可。赐校尉钱人五万;校尉丞、司马、千人、候,人三万;校尉史、司马、候丞人二万;书佐、令史人万。”(87-89C:11)[5]2据龙岗秦简,则秦律中“购赏”可确定为黄金。龙岗秦简中一残简有“罪,购金一两;相与”等字样,则据此推定《法律答问》中“二两”应为“(黄)金二两”。《里耶秦简牍校释》中有:“钱三百五十”“少内沈出以购吏养城父士五(伍)得。得告戍卒赎耐罪恶”(8-811+8-1572);“出钱千一百五十二购隶臣于捕卒不从”(8-992)[6];“竖捕戍卒事赎耐罪赐,购千百五十二”(8-1008+8-1461+8-1532)[6];“购釓五百七十六一人”(8-1018)[6]。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购赏钱的数量是不一致的。
    (三)赐劳记功
    秦汉的功劳也是一种资格,根据官吏政绩的优劣记分,积分为劳,积劳为功,按照功劳多寡补官或迁官,从而获得或晋升职位,谋取更多的权力和待遇。因此,秦汉行政法对遵纪守法、政绩突出的官吏按照律令规定赐劳记功,以资奖励。根据汉简的记载,官吏在任职一定时间之后,国家要根据工作成绩进行评定,通过增减折合为实际的劳日和功,同时对成绩优秀或其他情况额外奖励一定的劳绩,官吏的劳绩是要上报给上级部门审批的。如:居延都尉德、丞延寿向郡府上报候长贤劳绩,“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145·37)[7]。又如,玉门千秋燧长吕安汉的应定劳绩是“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因父死而回家料理丧事30天,于是在统计劳绩时要予以扣除,最终依法确定为“宪定功一、劳三岁八月二日”(1186)[5]。
    秦汉的“赐劳”按令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北边絜令》规定“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7]16,就是边吏辛苦要增劳;二是《功令》第四十五规定,“士吏,候长,蓬燧长,常以令试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7]481,这是秋射优秀的要增劳。“劳”即“劳日”,也就是工作时间,用年、月、日表示,四劳记一功。例如:居延甲渠候官第十燧长徐谭,为吏五年三个月又十五天,因“秋试射以令赐劳”,有病不上班“不为劳”,最终定“中功一劳二岁”(E.P.T50:10)。《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载:“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这里奖励养牛考核优秀的吏是“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赐田典日旬”,其中的“日旬”“日三旬”,就是赐劳,因为劳是按日计算的。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规定的还有免罪刑、考核为“最”等奖赏形式。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规定,对发兵之郡奖赏立功的吏民,“堇(谨)其当上二年计最及级,专心焉。上吏民大尉以下得蒙壹功无治其罪,吏坐”(2000ES9SF4:6)[8]。
    秦汉各种行政奖励形式在行政实践中常综合利用,既有物质奖励,又有精神奖励,还有权能奖励。例如:西汉召信臣为南阳太守,“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被认为各项考课成绩皆优,因此赐黄金四十斤,擢升为河南太守,并诏行全国。又如,赵广汉为阳翟令,以治行优异被越级提拔为京辅都尉。西汉扬州刺史黄霸以贤良高第而任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赐车盖,特高一丈,别驾主簿,车缇油屏泥子轼前,“以章有德”;治理颍川“治行”全国第一,“其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经过几个月之后,调到中央担任太子太傅,又晋升为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位列宰相。西汉的召信臣和文翁,经皇帝批准,在家乡立祠,在原治郡,“岁时郡二千石率官属行礼”,在他们的遗冢前举行祭奠之礼以表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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