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条件 根据简牍所见秦汉《购赏律》《功令》等行政法的规定,行政奖励的条件主要是功与劳。“劳”是工作时间,用年、月、日表示,是一个恪勤尽职的时间计算单位,劳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其政绩的好坏,是个人能力的外在表现。功是奖赏立功,以斩敌捕盗的数量来计算,主要是体现官吏在边防安全、社会稳定方面作出的特殊贡献。功与劳都是用数量来表示其大小,并根据数量来进行奖赏的。 (一)劳:业绩突出 简牍所见秦汉行政奖励机制特别重视工作业绩,因为业绩是工作能力和水平的体现,而业绩的优劣主要依靠平时的考核、年终考核和任期的考核,考课政绩优秀者赐劳记功,给予褒奖。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卷七《考功名》提出的考绩项目:“合其爵禄,并其秩,积其日,陈其实。计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实。”[9]其中“爵”是爵位,“禄”是俸禄,“秩”是品级,“日”是劳日,“实”即实绩,以“劳”为基础“计功量罪”确定功劳的多少。功劳,即包含有要求官吏忠于职守、勤于政务的精神在内。升迁是对官吏的最大奖励,劳是升迁的主要依据。《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记载董仲舒的对策说:“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汉书》卷九十《酷吏传》载“(赵)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在居延汉简中,虽然没有“积劳升迁”的简文,但记载官吏资历时皆言因劳绩。如,肩水候官并山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13·7)[7];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562·2)[7];张掖居延甲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57·6)[7]。秦汉考核官吏是以“功”为条件进行评定和奖励的。据《后汉书·百官志》载,县级政府的官吏每年要“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计于所属郡国”,县令长以上,即六百石以上的官由郡报中央考核的,而丞尉以下,即六百石以下的吏则由郡级政府考核,“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就是对“功多尤为最者”,给予行政奖励。秦汉官吏晋升时多“以功升迁”,例如:“利以功次迁”(478·11);“以功次迁补肩水候”(62·56);“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迁为”(20·6)[7]。尹湾汉墓简文《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就是记载六百石以下的吏“以功升迁”的重要例证。据胡平生先生的研究,“功”与“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换算关系,“劳四岁”积为“功一”[10]。我们认为应该是“积劳为功”“以功升迁”,劳与功是统一的,都是计算政绩的形式。秦汉简牍中功与劳也常连用,例如,“五凤四年功劳案”(E.P.T53·22)[2]、“当以令秋射署功劳”(E.P.T53·138)[2]、“长安世自言常以令秋射署功劳”(227·15)[7]等,都是“功劳”并用,奖励官吏的条件是以“功劳”来计算业绩的。《秦律杂抄·中劳律》就是关于计算劳绩的法律,《中劳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功、劳是以数量的形式表示出来的,因而能够反映官吏的能力和水平。秦汉在考察官吏时就根据每个官吏政绩的好坏而确定“得多少算”或“负多少算”,也就是因尽职而“加若干分”或因失职而“减若干分”。例如:“尽五月以九月都试,骑士驰射最。率人得五算半算。”(E.P.T52:783)[2]意思是说,某队骑士在都试时,驰射成绩为“最”,平均每人得5.5算,这里的“五算半算”就是说平均每人得5.5个筹算的劳绩。秦汉根据业绩评定分数赐劳记功。劳是对业绩的量化,根据业绩优劣可“赐劳”或夺劳。根据汉代“功令第十卌五”,秋射时要根据射箭成绩,予以赐劳或夺劳,“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7],“过六若不六,矢赐夺劳各十五日”(E.P.T56:337)[2]。官吏如果因私事而“离署”,这段时间是不能算作“劳”的。简文有吕安汉因父死而回家料理丧事30天,于是在统计劳绩时要予以扣除(1186)[5]。至于官吏因玩忽职守而影响行政效率的,往往受到处罚,而处罚方式之一就是“夺劳”,“夺劳”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法律有对行政效率高的“赐劳”规定。如简文,“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E.P.S4T2:8)[2]。“不中程”即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人员要负其责、受其罚,其形式就是夺劳。居延汉简《北边絜令》规定,边郡军吏的劳绩是一日当一日半,每月记劳四十五日。官吏赐劳是以边防工作辛苦程度为条件的,而秋射比武大赛是以技艺水平为条件的,二者分别是以官吏工作的难度和能力为奖励条件的。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把“功劳”作为奖励官吏的条件,而对功劳的评定都存在一种“量化”的趋向,垦田、户口、狱讼等都是通过数量反映出来的,而不能用数量表示的其他行政事务,也是通过一定的标准换算为数“算”,这就使不同官吏的政绩具有可比性,也更具操作性。这些量化的赏赐功劳条件都具有其合理性。 (二)功:突出贡献 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规定,赏有功就是奖赏对国防安全、社会稳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在秦汉法律中主要表现在对两个方面立功的奖励:一是杀敌捕虏,就是常说的军功;二是捕盗平贼,就是购赏立功。对二者的奖励都是以数量来计算的。 1.杀敌捕虏之功 简牍所见秦汉行政法规定,杀敌补虏的军功是行政奖励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军功大小是通过捕杀敌人的数量决定的。《史记》卷五十四《曹相国世家》载:“参功:凡下二国,县一百二十二,得王二人,相三人,将军六人,大莫敖、郡守、司马、候、御史各一人。”在《史记》《汉书》等的武将传记中,多以这种攻城杀敌的数量方式记“功”的。军功的奖励经常用“斩首”“捕虏”“破军”“下城”“定郡县”“捕得高级官吏”“先登”“却敌”“陷阵”等语。秦汉的《军爵律》是依据军功大小而赐不同爵位和田宅的法律,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考论》一书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全面的研究[11]。简牍中有大量因军功赏赐的记载,“明诏捕虏购赏封赐捕虏斩首有功者候长张况”(E.P.T22:447AB)[2],就是皇帝下达的对“捕虏斩首有功”的候长张况的奖赏。简牍中《功令》的内容为“西汉初期戍边杀敌立功的具体记功方式和详细规定”[12]。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出土的简文有“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的记载。《击匈奴降者赏令》中有“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的记载[13]。 《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中有“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②增秩二等”“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购钱五万如比”的记载。这些出土的汉代律令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军功的奖励是以“斩首捕虏”的数量为主要依据的,也有对“谒言吏,吏以其言捕得”,就是报告敌人情况给官府而捕得之功,还有“众兵俱追、先登陷阵”,就是战场上冲锋陷阵之功,又有“捕得反羌从傲外来为问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就是逮捕外国间谍之功,更有“追逐格斗有功”,就是追杀敌人有功的。秦汉以军功进行行政奖励,激励将士奋勇杀敌。 2.平盗讨贼之功 秦汉法律规定平盗讨贼有功,要给予行政奖励。平盗讨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定“谋反”,二是追捕盗贼,三是追捕罪人。奖励分两种立功情况:一是捕斩有功;二是告劾有功。以行政行为人的性质和数量决定行政奖励的等级。 秦律《法律答问》中有关“购赏”的规定。(1)告发罪人受赏:“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14]124(2)捕获罪人受赏:“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14]125(3)告发并捕获罪人受赏:“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14]125“购赏”律文最核心的内容都是告发奸恶或捕获罪人可受赏,或是告发并捕获罪人可受重赏。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二年律令》中有诸多关于“购赏”的律文,主要集中在《捕律》和《盗律》,购赏多与盗贼、捕亡等事相关,以赏罚为瓦解敌对势力的手段,鼓励吏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年律令》中有关汉代购赏律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但涉及捕告盗贼,还涉及捕告强盗抢劫者、违法定罪断刑、私自伪造货币、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诈伪出马关津等犯罪行为,甚至有拯救落水者及沉船的法律购赏规定。主要购赏内容有:一是对吏民捕斩或告发“徼外人来入为盗者”(《盗律》)、“以城邑亭障反”“及谋反”“诸侯来为间者”(《贼律》等有关为维护治安及边防安全立功者的赏赐规定;二是捕杀、告发、追捕“群盗”(《盗律》),“盗贼”“罪人”(《捕律》)等有关为社会治安稳定的立功奖赏规定;三是对捕告“劫人、谋劫人求钱财”的强盗抢劫者的立功奖赏规定;四是对捕告“盗铸钱及佐者”(《钱律》)伪造货币的立功行为的奖励规定;五是对捕告“贩卖缯布”假冒伪劣商品、“市贩匿不自占租”(《关市律》)等不法商人的立功奖励规定;六是捕告“津关吏卒、吏卒”“案阅”不认真、致使“诈伪出马”(《津关令》)的立功奖励规定;七是“同食、将吏及津啬夫、吏弗拯”(《金布律》)就是不拯救“流者”“亡船”等遭难者的购赏规定;八是捕告“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的购赏规定。对不同内容的购赏,根据购赏行为的性质实行不同的购赏形式。如,“亡人、略妻、略卖人、强奸、伪写印者”(《捕律》),如果是弃市罪,购金就是十两,如果是刑城旦舂罪,那么购金就是四两,如果是完城旦罪,那么购金就是二两。这就是根据被捕告者的行为性质决定的购赏形式。又如,犯谋反罪者“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贼律》),“调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钱律》),“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钱律》)。这是根据捕告者的行为性质有告他人、自告而得到免罪和奖金的购赏规定。再如,“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捕律》),“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盗律》)。这是受奖者根据捕获或杀死的人数决定购赏的级别的。由此可见,秦汉购赏律,不仅鼓励捕告者捉拿、举报罪犯立功受赏,而且也鼓励被捕告者自己主动告官、主动举报,就是自捕、自告立功受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