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以可能、何以可为:民族互嵌型社区回归公共性的展望 千百年来中国的发展历程证实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在现代化、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的未来,这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更为重要,它是建立在公共精神价值支点上的进步与升华,在今后很长时间里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其最根本渠道之一就是通过各民族聚居、混杂居的社区场域,通过渗透到一个个家庭和邻里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互嵌”是交融的必需途径,“交融”是“互嵌”的自然结果[17]。此项工作任重道远,需考虑回归到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实现。 (一)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供给的现实可能性 在民族互嵌型社区研究中,有学者提出民族互嵌型社区建设的功能主要定位在社区认同功能、涵化功能、抵制渗透功能和民族整合功能。这是结合中央战略意图进行的基本探讨[18]。也有学者提出行动意义上的“民族互嵌型社区”,应当以社会融合和族际整合作为其功能目标和行动逻辑[19],笔者认为民族互嵌型社区除了承担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功能外,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公共性供给功能。 以多民族混杂居为特点的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何以可能,主要就在于如何考虑和实现民族社区“公共性”的培育。社会公共性回答了共同体生活世界何以可能的问题,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的前提则源于多民族“共在”和“共处”的基本事实。首先,多民族共在某个民族社区;其次,多民族在民族社区各种情景下共处。“共在”与“共处”进一步延伸出各民族的共享与公责。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与超越源自出身和价值观的不断提升,而对他者的承认与尊重则基于与他族的共在和共处之上,在这一前提下,才可能产生与他族对社区乃至国家进步成果的共享,对社区乃至国家发展进步的公责。因此,从超越自我、对他者承认和尊重,到公共精神的培育,都必须重视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供给功能。 (二)民族互嵌型社区公共性供给的实践路径 1.需求导向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营造 社区是联结基层社会与地方政府的重要纽带,其本质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媒介性,它既是不同民族群众生活的共同空间,也是多元行动主体共生共在的空间和场域,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空间的存在维系了现代社会‘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衔接。”[20]民族社区中的多民族特征,必然导致多民族需求多元化,有些民族在社会流动后迫切需要重建宗教场所;有些民族因整体经济水平较低迫切需要得到帮助脱贫;有些民族因为现代化过程中心理不适应需要他者协助适应新生活……可以说,民族社区公共空间一方面是为多民族提供了“走出家门,寻求帮助,解决问题”的可能场所;另一方面则是为多民族提供了“通过交流与互动,产生对他族居民的辨识和尊重”的情感沟通。前者以问题为导向,后者以融合为导向。然而只有这种形成共同社区精神的公共空间的存在才能更大限度地凸显社区公共性[21]。这就要求基层政府更多地了解多民族群众的需求何在,对民族社区现有或尚未建设的社区公共空间如何进行改造升级,如何规划社区公共空间的科学性,如何提高原有社区公共空间的利用率,如何创新性地利用社区公共空间等命题,真正实现“通过生产与培育社区公共性,重建社区共同体”[22],认同其中和参与其中才能逐步形成情感共鸣,以公共精神为粘合剂,助推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供给。 2.理性沟通与民族社区公共空间的维系 针对现代性危机,哈贝马斯提出要区分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是主客体关系的二元对立与势同水火,而交往行为是求同存异的理解性交往,且“并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还要进一步寻求达成共识的基本规范”[23]。从哈贝马斯的理论视野出发,解决多民族“互嵌”问题,不应该仅仅寻求各种民族文化差异的政治解决途径,因为哈贝马斯认为各种分歧的根据并不在于自身文化的差异,中国的民族“互嵌”不足是由于不同民族对交往和理性的根据缺乏规范和准则。由于少数民族居民较难拥有基于共同知识背景的普遍共识,外加少数民族群众个体对民族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对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认可度及对基层政府管理的态度都可能不一致,并不存在统一的准则和规范,因此多民族居民之间、居民和外在组织的管理人员之间都无法实现有效的理性沟通。一则目前民族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发育发展情况仍然滞后,二则目前民族社区中专业性的民族社会工作也不能跟随时代需求。而社会组织和专业的民族社会工作既是政府与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媒介,又承担着联结公与私的责任。“多元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及其实现,恰恰是公共性的真谛,于社区及社区建设亦然。”[24]目前而言,民族社区中多民族之间的沟通行为有待进一步提高,各民族都应该秉持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重新构建对我族和他族文化间性的认识,从文化这个导致民族关系危机和民族间关系被异化的根源上,力争通过提倡民族互嵌型社区更多更深地促进多民族交往,建立相互理解与自然沟通的交往理性,以实现公共空间的维系与社会和谐之目标。 当然,居住空间的“互嵌”并非要求打破部分民族聚居的现状(如部分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围寺而居”),而是要求一方面根据这些民族的民族特征、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保障对各民族的尊重与保护,尤其是作为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让部分民族感受到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在居住空间的城市(镇)建设或民族村寨建设中,逐步推动现代化进程,这种现代化的推进是建立在尊重各民族的“个体化”基础上,即民族社区互嵌空间中的现代化建设与个体化保留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换句话说,这里的公共性并非用同质性去瓦解或消除民族社区内部不同民族的个体性和差异性,而是强调对于当代不同民族的人们,应该具有更宽广的胸怀,实现本族文化与他族文化的和睦相处与“美美与共”。 3.多元参与和民族社区合作治理的实现 沟通理性与主体间性交往缺失导致的结果是个体普遍的冷漠或非理性的偏激行为,因此应鼓励多民族居民通过参与社会组织的方式,或是通过专业性的民族社会工作的介入,尝试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治理。现实中的多民族事务往往是各民族最关心的各项切身利益问题,近三十年来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长期相对滞后的多民族聚居区来说,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在持续出现当中,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当地政府制定和推动改善多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相关措施主要是各地区的局部具体政策和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多民族事务的解决需要寻求合作治理的实现,不能使各民族以人数、宗教文化不同等因素而产生彼此之间的误解和歧视,在多民族公共事务合作治理中,要更加强调平等、公正和法治。社区这个场域中存在各种合作治理多元主体,如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其中多民族精英是民族社区合作治理中可以培育和运用的重要人力资源,多民族的精英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由于这些精英们自身的素质、身份、领导品质等,他们往往能够在处理多民族事务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民族社区中合作治理的实现基础之一就是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之成为多民族群众利益的传声筒,以帮助基层政府更好地理解多民族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样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民族合作治理。 基于现代性及其后果,学者们开展了对当代公共性问题的反思与求解,对不同领域的公共性问题的求索促使其自身也蕴涵着强烈的批判现实、揭示现实与建构的功能。公共性倡导内涵多元化的主体平等、共建的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并以此协调多元化主体的利益,保障社区共同体的和谐发展。如前文所述与分析,民族互嵌型社区的公共性研究是对“民族社区”场域内具有不同民族特征的个人之间的整合以及如何塑造和引导不同民族共享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回应。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之一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推动形成不同民族的互嵌空间,其政策启示是加强民族间空间的交流和融合。党中央提出“民族互嵌型社区”的目的在于安邦利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动,调适现有的民族关系,重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秩序。“民族互嵌”的两个关键点在于“空间互嵌”和“精神互嵌”,相对于空间互嵌,多民族的“精神互嵌”即彼此之间的文化融通和心理接纳显得更为重要。笔者提出在民族社区“互嵌”建设中要重视公共性,回归到社区公共性上来,它与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遥相呼应,其实质就是逐步强化各民族之间的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文化连结,实现各民族从文化差异性到中华文化的整合。这就需要从民族社区的公共性出发,从民族社区层面的“共同体意识”建设出发,培育各民族稳定和持久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步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