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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王权的诞生——兼论王权与夏商西周复合制国家结构之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中国社会科学》(京)20 王震中 参加讨论

    王震中,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暨黄河文明传承与现代文明建设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开封 475000)。
     
    内容提要:上古中国,真正的王权是夏商西周王朝国家之王支配天下的最高统治权,它与三代多元一统的复合制大国家结构联系在一起,它的诞生以夏王朝的出现为标志。王权与王的称谓有联系,但又并非绝对等同。这一方面是在甲骨文、金文和传世文献中,凡是直言王者皆指商王周王;另一方面是金文中还存在某些边远地区的小邦邦君称王的旧俗。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称王,体现的是王朝的王权;个别的边远小国也自称为王,体现的是小国的邦君君权。“王”的称谓之所以并存于这两类不同形态的国家之中,即在于“王”字和“王”的称谓起源于作为军权象征的斧钺。夏王朝并非中国最早的国家,尧舜禹时代是已形成国家的邦国林立并组成族邦联盟的万国时代,夏王朝“天下共主”的王权源于万国时代族邦联盟的盟主权,是由盟主的霸权转化而来的。
    关键词:王权、王朝国家、复合制结构、华夏礼制
    一、上古中国王权与王朝国家及复合制结构之关系
    何谓王权,何谓中国上古社会的王权?这看似清楚,实际并非如此。在一般意义上讲,王权似乎是古代王国国家权力集中的一种表现。然而,是否一有国家就有王权,先秦时期的王权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及多元一统(也称为“多元一体”)的复合制国家结构有什么关系,西周时期一些小国邦君称王者是否也可视为拥有王权?这些都值得讨论。
    在中国历史实际中,王权首先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联系在一起,是指夏王、商王和周王在其统治的王朝国家所具有的最高支配之权。但是,由于夏商西周王朝国家形态和结构并非单一制的中央集权的一元结构,而是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结构,①使得王权与王朝内的王国有联系,但其支配范围又不仅限于王国之内。
    关于夏商西周王朝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商周材料远比夏丰富,所以仅就从已知推及未知的论证逻辑而言,我们应先讲商周然后再讲夏;又由于商与西周相比较,西周的复合制国家结构是与其分封制联系在一起的,而学术界对分封制是很熟悉的,所以,对于夏商西周三代的复合制国家结构,讲清楚商代复合制的王朝国家结构,又成为问题的关键。
    商王朝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结构,可以从两方面得以说明:一是商王朝的“内外服制”问题;二是外服的诸侯邦国在王朝中央任职为官的问题。
    商王朝的“内外服制”,《尚书·酒诰》说得最清楚:“在昔殷先哲王……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这里的“内服”就是王国(王邦)之地,王的百官居邑分布在这里,是王直接控制之地,亦即后世所谓王畿之地。这里的“外服”就是受王支配调遣的诸侯邦国之地。整个商王朝由“内服”和“外服”这两大部分组成。《尚书·酒诰》所说内、外服这样的结构,还可以由青铜器铭文和甲骨文得到印证。如《大盂鼎》有“惟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这样的铭文。所谓“殷边侯甸”,即《酒诰》所说的“侯、甸、男、卫、邦伯”等外服诸侯;所谓“殷正百辟”,即《酒诰》所说的“百僚、庶尹”等内服百官。此外,在甲骨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与“四土四方”对应并贞的卜辞。②这里的“商”,是指包括商都在内的商王国,即商朝的王邦,也即《酒诰》所说的内服之地;这里的“四土”则是附属于商的侯伯等诸侯邦国,也即《酒诰》所说的外服之地。所以,《尚书》(而且是成书年代较早的篇章)、青铜器铭文和甲骨文这三方面的材料一致说明:商王朝国家由“内服”和“外服”构成。
    联结商王朝“内服”与“外服”的纽带之一,是“外服”的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者。《酒诰》说王朝百官集中在“内服”,但“内服”中执掌各种官职的贵族大臣有相当多的是来自于“外服”的侯伯邦国之人。例如,卜辞中有“小臣醜”(《合集》36419),这位在朝廷为官者,就属于来自今山东青州苏埠屯一带侯伯之国的人。山东青州苏埠屯一号大墓是一座有四条墓道、墓室面积达56平方米、殉犬6条、殉人多达48人的规模极大的墓葬。③由该墓的规模、带有四条墓道的规格、出土铸有“亚醜”族徽铭文的大铜钺以及五六十件传世铜器中都有“亚醜”铭记来看,④墓主人身份应是侯伯之类诸侯,是商王朝在东土的重要依靠。其家族或宗族的族徽是“亚醜”,⑤而该家族又在王朝担任小臣之职,称为“小臣醜”,是典型的“外服”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者。此外,安阳殷墟花园庄54号大墓也是一座“外服”侯伯在朝为官显赫贵族的墓。在该墓出土的570余件随葬品中有多件青铜礼器上铸有“亚长”族徽铭文,⑥它与甲骨文武丁时期的“长伯”(《合集》6987正)、廪辛康丁时期的“长子”(《合集》27641),以及卜辞中“长友角”、“长友唐”(《合集》6057正、6063反等)等长族将领之“长”,是一族,也属于外服诸侯。⑦还有,殷墟西区第三墓区M697出土“丙”族徽铭文的墓主人,⑧则来自今山西灵石旌介的“丙国”。⑨丙族在商王朝曾担任“作册”一职,如《丙木辛卣铭文》即写作:“丙木父辛册”。⑩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收录有在鼎和卣上铸有“丙”形徽铭的两篇长篇铭文,(11)鼎铭记载作器者在某地受到商王赏赐贝而为父丁作器,卣铭记载作器者在廙地受到商王赏赐而为毓祖丁作器。这些都说明:丙国丙族的邦君或贵族接受商王职官封号,为王服务,受王赏赐,其宗族的本家远在今山西灵石旌介,而其中一个家族则因在朝为官而族居族葬于安阳殷都。再如,位于殷墟刘家庄南的M63出土有2件“息”铭铜器,这也是位于今河南罗山县的息国之人在朝为官者之器。(12)息国的邦君在甲骨文中称为“息伯”(《合集》20086),也是侯伯之类的“外服”诸侯。在安阳梅园庄村墓葬中出土有“光”族徽铭文,而在卜辞中有称为“侯光”(《合集》20057)的诸侯,所以,死后葬在殷墟的“光”族徽铭文的墓主人是被称作“光”的诸侯国中在朝廷为官者。在文献中,《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曾以西伯昌、九侯(一作鬼侯)、鄂侯为三公,这也是“外服”的侯伯之君担任朝廷要职的例子。这些“外服”的诸侯邦国,在王朝中央任职,既是对王朝的国家事务的参与,亦是对中央王国这个天下共主的认可,并成为在复合制王朝结构中联结王与诸邦的纽带。
    从商代到西周,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王朝国家结构又有进一步发展,其最具特征的就是西周实行的分封制结构:一方是周王直接掌控的周邦(王邦即王国),另一方则是周王分封的、主权不完整(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诸侯邦国;二者在王权的统辖下构成多元一统(多元一体)的王朝国家。
    西周分封(“封建”)的目的:一是分封诸侯以捍卫王室王邦;二是与宗法形成一体,以“减少贵族之间在政权传递上争夺的矛盾”;(13)三是使政治权力得以有序地“层级分化”,并在分封的诸侯国实现“统治族群与各地土著族群的重叠关系”。(14)周王正是通过这种重新封邦建国,将商王朝的天下秩序转换为周王朝新的天下秩序。在这样的天下秩序的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当然是“一统”的王权,而各诸侯邦国在接受新王朝体系时对其认可程度及其互动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相辅相成的。在这方面,新王朝建立伊始,周王除强化当时社会意识形态中的“王权神授”观念,确立自己的正统地位之外,从武王到周公再到成王,所采取的持续大规模的分封,无论是在政体上还是在名分上,都是对多元一统的复合制王朝的强有力的保障。所谓名分,是指被分封诸侯邦国国君的身份地位。它既体现新王朝的秩序和新的礼制,也包含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封建的诸侯邦国的国君在从周王那里获得相应的身份地位时,他也确立了对周王忠诚、向周王守土有责的义务。所以,被分封的诸侯邦国的名分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复合制结构所需要的。
    关于分封诸侯以拱卫王室王邦,《左传》定公四年明确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分唐叔……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也说:“昔周公弔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这样的分封,既实现了“以藩屏周”,拱卫王室王邦的目的,又使得王位由嫡长子一人继承,其余兄弟分封为诸侯,把分封制与宗法制很好地结合起来。
    但是,周朝的分封不仅限于王室兄弟亲戚之间,而是广泛的分封。如《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史记·周本纪》曰:“武王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于是封功臣谋士,而师尚父为首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余各以次受封。”(15)《吕氏春秋·先识览》说:“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可见,周的分封是涉及整个“天下”的。在周分封的这些诸侯邦国中,有的属于新建之邦;也有的属于把原来就已存在的旧邦加以确认而纳入新王朝的体系之中而已。分封制既是政体,也构成一种国家结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西周的复合制国家结构,也可以用内服和外服来概括,这也属于周承商制的一个方面。(16)对此,除上引的《尚书·酒诰》和《大盂鼎》铭文外,尚有如下几条可作补充:
    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百工、播民,和见士于周。(《尚书·康诰》)
    越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尚书·召诰》)
    舍三事令,眔卿事寮,眔里君,眔百工,眔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夨令方彝》铭文)在这些史料中,《康诰》所说的“侯、甸、男、邦、采、卫”,《召诰》所说的“侯、甸、男、邦伯”,《夨令方彝》所说的“侯、甸、男”,都与《酒诰》“侯、甸、男、卫、邦伯”外服诸侯体系是一致的。文献和金文中的“邦”、“邦伯”、“邦君”,都是指诸侯之外而服从于周王的邦国邦君或方国首领,由于他们从属于周王,所以也都属于外服诸侯系统。而《夨令方彝》所说的“卿事寮、里君、百工”,与《酒诰》说的“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百姓里君”一样,都是在朝为官者,属于内服的朝官系统。
    关于西周王朝的复合制结构,《周礼》使用的是“王国”与“邦国”概念,说明王朝国家是由“王国”和众多“邦国”这两大类构成的。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17)
    “王国”一词,《周礼》之外,在其他先秦文献和青铜器铭文中也经常使用。如《诗经·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王国克生,维周之桢。”同书《江汉》:“四方既平,王国庶定。……王命召虎,式辟四方,彻我疆土。匪疚匪棘,王国来极。于疆于理,至于南海。”金文也有“保辥王国”(晋公盆,《集成》10342,春秋中期)。对于上引文献和金文中的“王国”,作为最一般的理解,应该指的是“王之国”即王都,亦即国都。但作为其引申义,于省吾先生认为这个“王国”与《尚书》中的“四国”、“周邦”、“有周”一样,不是单指国都,也不包括四方在内,而为京畿范围即王畿之地。(18)确实,根据《江汉》中“王国”与“四方”对举,可以认为这个“王国”就是指“周邦”即周国,亦即周王直接治理的地区,后世所谓“王畿”。比照商代,商的内服之地,即商的王畿地区,亦即甲骨文中与“四土”对贞的“商”,就相当于《尚书·召诰》所说的“大邦殷”之殷邦或战国时吴起所说“殷纣之国”(19)的商国,为此可称之为商王邦或商王国。
    王国及其内服的朝官体系与邦国及其外服的诸侯体系,这二者的空间合起来就是王权所支配的“天下”。从王权角度,或者说站在王的立场,王朝国家的国土等同于“天下”。这就是《诗经·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此,《左传》昭公九年的另一种表述是:“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也正因为此,夏商西周三代之王还有一个“天下共主”的身份。
    比照商周王朝中王国与诸侯邦国相结合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夏王朝也是如此。在夏朝的复合制结构中,既有作为王国(王邦)的“夏后氏”;也有“以国为氏”的“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20)等同姓附属国;还有“韦”、“顾”、“昆吾”(《诗经·商颂·长发》)、“薛”(《左传》定公元年)、“商侯”(今本《竹书纪年》)等异姓附属邦国。再如,夏朝时也已出现像商周时期那样某些邦国的国君或贵族在王朝内担任官职的情形(即在朝为官者)。其中,今本《竹书纪年》说商族祖先“商侯冥”担任过夏朝管理或治理水的职官,《国语·周语上》说“冥勤其官而水死”,这是说他因治水而殉职。《左传》定公元年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薛国因造车技术高超而其国君奚仲担任夏朝造车的官职。《墨子·耕柱》说秦的祖先蜚廉在夏朝负责采矿冶金。(21)最近出版的《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五)》说咎繇(即皋陶)担任夏启的卿事,(22)这是东夷在夏朝为官者。诸如此类,这些附属的诸侯邦国之人在朝为官,也构成王与诸邦的纽带。
    夏商西周三代王朝均为复合制国家结构,只是其发展程度,商代强于夏代,周代又强于商代。三代王朝中,夏王、商王和周王所具有的“天下共主”的地位和“支配天下”的王权,都是在复合制大国家结构中得以固化和传承的。仅就王权与王朝国家内王国的关系而言,由于王国并非王朝国家的全部,而是王朝国家的主体和核心,所以作为王朝的王权,强有力的王国是其根本性的依托,但又不能等同于王国的君权。因而从王国与诸侯邦国的关系上讲,是复合制国家结构产生了夏商周三代王朝的王权。夏商周三代王权与其复合制国家结构具有互为依托的辩证关系:强大的王权使复合制国家结构中的“多元”得以“一统”,而合法的王权也需要众诸侯邦国的高度认同,这二者的辩证统一构成华夏礼制中的王朝政治等级秩序。从反面讲,随着时代的推移,因王国综合实力的显著下降而造成的王朝王权的衰落,与复合制国家结构的名存实亡以及所谓“礼崩乐坏”,将是一体三面的关联关系。
    那么,面对复合制国家结构,夏商西周时期的王权与王国及其王朝国家的关系,如何表述才会更准确?笔者认为,在先秦时期,王权首先是王国的最高统治权,但它又不仅仅局限于王国,它不但支配着王国(王邦),也支配着从属于王的其他诸侯邦国,是对“天下”的支配之权。也就是说,它是复合制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之权。
    王朝的王权之外,中国古代诸侯邦国国君(邦君)之君权,也是诸侯邦国权力集中的表现。但是,由于夏商西周时期的诸侯国是王朝国家的组成部分,它的主权不独立,因而诸侯所具有的君权不属于独立国家之权。至于那些不属于诸侯的邦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的,乃至与王朝敌对的邦国;另一种是从属于王和王朝的邦国。(23)前者的君权是独立国家之权,后者的邦君因被纳入王朝体系,其君权不是完整的国家之权。鉴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就像复合函数一样,函数中套着函数,因而笔者把诸侯国和从属于王的其他邦国称为王朝国家内的“国中之国”;把王国(王邦)称为王朝国家内的“国上之国”,在复合制中二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性质来讲,上古时期,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就有王权与非王权的君权这两种类型;而在“非王权的君权”中,又有独立国家的邦国君权和被纳入王朝体系的不具有独立主权的诸侯国或邦国君权这样的区别。如果我们把独立于王朝之外的邦国与王朝国家看作是发展程度(也即发达程度)不相同的两种国家形态的话,那么,前者代表原始的简单的国家形态,后者代表进一步发展的复杂的国家形态。(24)因而,笔者认为那种主张一有国家就有王权的观点,或者说王权是国家最原始的最高权力的说法,并不符合上古中国的历史实际,是需要重新加以探讨的。
    诚然,也许有的学者,特别是研究世界古代史的学者,更倾向于把古代国家的君权统称为王权,包括笔者所说的邦国、王朝及其内的王国,以及帝国;亦即认为无论是小国寡民的邦国的国君、还是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乃至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其权力都可称为王权。而在笔者看来,对于王朝之前的简单的邦国、复合制的王朝国家以及大一统的帝国这三种国家形态,研究者若能把其最高权力的称谓加以区别的话,这对理解当时社会特点和时代特征是有益的。其中,对于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如秦汉以后帝制社会中的皇帝,其权力应称为“皇权”,并以此与夏商西周的“王权”相区别;同样的理由,把王权仅限于与王朝的最高权力相联系,而不用它来称呼普通邦国或诸侯国的君权,更接近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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