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寻医制度的形成及背景 仁宗庆历二年(1042)规定:“京师朝官以病乞寻医者,须一年方听朝参。”[11]3287这是见于记载的朝廷对寻医行为作出的最早规范。北宋元丰官制改革前的“朝官”有两层意思:一为文臣本官阶,即太子中允、左右赞善大夫、太子中舍、洗马阶以上至太师阶;一为日朝正衙文德殿常朝之常参官。“京师朝官”应是与“京外朝官”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这显然与日朝正衙的常参官情况不符。此外,“须一年方听朝参”的表述,在语气上似有限制之意。而文德殿常朝,皇帝不坐殿,“有名无实”[12]1899-1902。日赴文德殿立班,对常参官而言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常参官每天“四更”天未亮时,就得挑着纸糊烛灯赴待漏院等待开门上朝,这就是时人所称“四更时,朝马动,朝士至”[13]110的情况。稍不如仪,御史台、閤门官员还要弹劾。因此,常参官多称病请假,唯恐避之而不及。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侍御史知杂事赵湘言:常参文武官“遇风雨寒暑稍甚,即多称病请假”[12]9801,而朝廷更不可能对其给予一年的长假。综上所述,仁宗庆历二年规范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在京师具有朝官官阶的文臣。 神宗熙宁二年(1069)规定:大使臣寻医,“依京朝官例”,“候及二年方许朝参入选”[12]4145。其中所依之“京朝官例”,史籍记载阙如。但这条规定不但事实上重申了京朝官二年寻医之制,还将寻医范围扩大至武阶三班官中的大使臣。熙宁四年(1071)又下诏:三班使臣寻医,“比文臣例,候二周年方得朝参”[12]4145。寻医之对象进一步扩大,包括了选人在内的整个文官集团和武阶中的大使臣和小使臣。至此,“二年方得朝参”的寻医之制可谓基本定型。 从仁、神二朝有关寻医的规定可以看出,朝廷对寻医制度的构建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京内至京外、高阶文官向低阶文官、文官群体向低级武官群体扩展的过程。笔者之所以认为寻医制度是一种病告,主要是基于对寻医时限的考量。疾病及其疗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朝廷出于管理等的需要,又往往对病告从时间上作“限定性”的整齐划一的切割,如宋代常有“满三日”、“满百日”的病告。这一“时限性”,可视为形成病告制度的基本标志。那么,因病而获得两年离休期之寻医,则属病告无疑。 唐宋政府规定的最长时限的病告,都以百日为限。如《唐六典》规定:凡职事官“移疾,不得过程”,“身有疾病满百日……并解官,申省以闻”[8]34。即在唐代,病告百日之内,官员享有如正常给俸等相关权益,而超过百日则要解职、罢俸。两宋也严格实行百日之制。如景德年间,韩崇训“素有目疾,多请告”,“在告凡四百日,每十旬有司上言,必诏特令给俸”[11]1478。寻医制度的产生,可补现有病告制度之缺漏,即对官员请病假超过“百日”的情况做了统一规范,结束了之前无序的状态。 朝廷欲借寻医之名,强化对官员人身的控制,应是寻医之制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仁宗庆历二年(1042)京师朝官“以病乞寻医者,须一年方听朝参”[11]3287的规定,因超过了“百日”之限,寻医官员都需解职、罢俸,因此具有明显限制之意。熙宁年间,寻医时限由“一年”变为“二年”的具体原因尚不得而知,但寻医对象由官僚等级制中的高层到低层的扩展所体现出的强化管理意图则是不言而喻的。对现任官而言,一旦寻医意味着“除籍”、“离任”,“候二周年方得朝参”,这在员多阙少矛盾尖锐的情况下,无疑具有拉长选限,限制即时参选之意。从客观效果看,寻医制度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对官员的管理。 宋朝员阙矛盾在真宗咸平年间就已凸显。史载:“咸平已后,民庶渐繁,时物遂贵,入仕多门,得官者众,至有得替守选一二年,又授官待阙一二年者。”[11]3438对此,朝廷先后采取了诸如限员、增阙和缩短任期等多种解决措施。除此之外,给待阙官员“长假”也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考虑方向,如“审官西院祗候差遣使臣请假待阙者,依三班院并给假一年”[11]5762。虽然并无直接证据表明员阙矛盾与寻医之制的产生存在某种关联,但是熙宁年间日益尖锐的员阙矛盾不能不说是寻医之制产生的重要背景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